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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富领先混合C(01679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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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045994 | ||||||||
基金代码 | 016796 | ||||||||
公告日期 | 2017-02-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5]1464号文核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311号)确认。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2017年2月10日《证券时报》上的《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安鑫富领先混合 基金代码:001657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 9866 直销传真:021-2032 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chang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如基金销售机构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认购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1.00=9,882.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4、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包括该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4)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由本人签名的银行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姓名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以及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c.出示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d.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f.出示开户表单内填写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g.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提供监管单位针对该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及保险产品的批文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托产品如无批文或备案文件,须提供该信托产品的信托合同封面和签字面的复印件; c.提供该产品或计划所属机构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保险产品的开户,须提供保险公司与其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提供保监会批准该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批文上有对其经营范围的规定;或者保险公司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该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事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f.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g.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并提供加盖复印件(加盖公章); i.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j.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基金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仅适用个人投资者) (一)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除系统调试或升级等特殊情况外,投资人全天24小时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当日17: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以下一工作日作为认购申请日。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hanganfunds.com,点击“网上交易”,进入网上交易平台; (2)没有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点击“免费开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但未设置六位密码的投资人,点击“直销柜台个人客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4)已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点击“银行或券商客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2、提出认购申请 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账户页面,依次进行以下操作: (1)首次在网上交易平台交易的投资人,点击“我的账户”,再点击“银行卡管理”,绑定本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在银行的预留手机号码需与开户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一致;点击“风险问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2)依次点击“基金交易”、“基金购买”,进入基金购买页面,在“新发基金”下点击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后的“购买”按钮,根据提示完成认购申请。 (三)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 2、提出认购申请前,绑定的银行卡内必须有足额认购资金; 3、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登录网上交易平台,查询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长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开户和交易操作详情可参阅《长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引》; 5、投资人可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查询账户情况,进行基金定投、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修改分红方式、修改密码、银行卡管理等操作。 五、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852 联系人:曹玫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 8888 (三)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欧鹏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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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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