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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泰混合(1501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4
基金代码 150103
公告日期 2004-02-14
编号 1
标题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面值: 人民币1.00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号
投资目标: 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债券、股票、央行票据、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未来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包括国债、
金融债、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 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规模上限: 不设规模上限
认购费率: 在赎回时收取,按持有时间递减,不超过0.8%
管理费率: 1.5%
托管费率: 2.5‰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
申购费率: 在赎回时收取,按持有时间递减,不超过1.0%
赎回费率: 在赎回时收取,按持有时间递减,不超过0.6%
每笔认购、申购 1000元。(其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5000元。)
最低金额:
每笔最低赎回额: 5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发起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基金名称: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规模:不设规模上限
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份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目标: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股票、央行票据、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未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基金成立6个月之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的基本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20%。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理念:本基金秉承安全增值的投资理念。通过动态合理地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在控制下跌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微观因素、市场因素、资金供求因素等五个方面对市场的投资机会和风险进行综合研判,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确定风格资产、行业资产的投资比例布局。
在遵循多因素分析框架的评估程序的同时,本基金将运用优化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根据基金净值的损益情况,动态设定一个相对安全的股票组合占基金净值的上限比例,以实现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暴露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投资风险控制计划的指导下,获取股票市场投资的较高收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选择,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同时兼顾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通过类属配置、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上证A股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之间。
本基金运用优化的CPPI机制,设定投资损失控制目标,控制下跌风险。但是,本基金设定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不代表对基金实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排除基金投资损失超过投资损失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管理工具:本基金利用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绩效进行跟踪和评估。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基金契约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
书》,是本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
基金单位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有
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岁、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金持有
人有权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金净资
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
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
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申购申请及基
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
金的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
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
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
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
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87
传真:021-65958968
联系人:黄玉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5956688
传真:021-65958968
联系人:黄玉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邮编:200082)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 65956688/35104666—6638、6683、6658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刘晓彬、章琼、曹霞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0860、021-3510468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乙23号北楼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28833—6611
传真:(010)68570603
联系人:王谦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6楼(邮编:510075)
电话:(020)87556655
传真:(020)87550668
联系人:陈涤、姚嘉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一、二层(邮编:200082)
电话:(021)65953650
传真:(021)65954718
联系人:张力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4)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78899—8607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6)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3270846-72899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83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章琼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陶修明、钟向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奇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基金单位的设立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和募集对象
1.设立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销售渠道: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设立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其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在直销机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期间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即投资者在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
具体费率为: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 0.8%
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 0.5%
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 0.2%
满3年以上 0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第一天(T日)投资20,000元认购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认购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份数=20,000/1.00=20,000份
在募集期内,认购资金的利息将以取整的方法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帐户。假定基金成立日为T+40日,投资者的第一笔认购资金在T+2开始计息,计算利率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72%,认购期利息折份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认购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资金利息20,000×0.72%×38/360=15.2元,折合基金份额:15.2份
则该投资者共得到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20,000+15.2=20,015.2份
(七)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或银行卡上存入或汇入足够的认购资金;@2、个人投资者本人或代办人、机构投资者经办人到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a.个人投资者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b.机构投资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c.机构投资者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投资者银行卡、资金账户卡或其他银行账户资料;@????e.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f.其他销售机构需要的资料。
办理开户和认购需提供的资料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
3、开户和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款项支付
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认购不成功。认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有关认购款项支付的规定具体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1.在设立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达到成立的基本条件。
2.在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4.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申购、赎回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开始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业务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单位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基金单位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1,000元(包含申购费用)。其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1,000元;在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1,000元(包含申购费用)。
2.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4.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期间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即投资者在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0%
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 0.6%
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 0.3%
满3年以上 0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单位,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6%
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 0.3%
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 0.1%
满3 年以上 0

以上的一年按365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收费方式及费率,但应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计算基准均为当天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本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40%作为注册登记费,60%归基金资产。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二:某投资者申购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10,000元,假定T日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申购份数=10,000/1.1000=9,090.91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需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 最小值(认购/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单位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020、1.15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面值(B)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020 1.150
赎回总额(D=A×C) 10,200 11,5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0.80% 0.5%
后端认购费(F=A×min(B,C)×E) 80 50
适用赎回费率(G) 0.6% 0.3%
赎回费(H=G×D) 61.2 34.5
赎回金额(I=D-F-H) 10,058.8 11,415.5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选择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1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分别为1.100、1.30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B)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100 1.300
赎回总额(D=A×C) 11,000 13,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0% 0.6%
后端申购费(F=A×min(B,C)×E) 110 72
适用赎回费率(G) 0.6% 0.3%
赎回费(H=G×D) 66 39
赎回金额(I=D-F-H) 10,824 12,889

3.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单位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单位。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规定具体参见转换开始公告。转换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须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间转换的计算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数×T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用)/ T日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八章第(九)条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转换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九)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一. 基金持有人
投资者自取得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本基金的持有人,其取得并持有基金单位之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相应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4、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7、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变更基金类型;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契约》,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 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提议收到后6个月内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 通知
1、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1.议事内容及会议提案: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会议提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0%(不含3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且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并尽快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3.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4.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7. 设立概况:
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1号文批准成立。
8.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职。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李庆毅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石化锦西炼化总厂财务处处长、体改办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
董事李培英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民航北京管理局处长,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等职。现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董事高国富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工程博士。历任上海团市委副书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巢湖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董事、代总经理谭庆中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工业信贷科主办科员、副科长,广东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傅丰祥先生,高级工程师、教授。历任机械工业部副局长,国家体改委司长、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等职。1991年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中国证券培训中心理事长、亚洲证券研究院理事、华东师大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法学博士。曾先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欧盟对外关系委员会、欧盟对外发展委员会、法国及比利时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1994年至今任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会计审计及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现任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董事会秘书周长青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实业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司副总经理熊科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2000年至本公司成立前,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督察员屈艳萍女士,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榆树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9. 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设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中央交易室、金融工程部、市场部、支持保障部、综合部、监察部、督察员办公室以及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等部门。此外,还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60人,其中60%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或者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8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服务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0.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员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员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二)已管理基金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个开放式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1.封闭式基金
全称: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李昇
成立日:2002年8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2.开放式基金
全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李立生
成立日:2003年8月4日
基金首次募集总份额:1,186,651,618亿份基金单位
全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毛卫文、饶雄
成立日:2003年8月4日
基金首次募集总份额:1,802,248,568亿份基金单位
(三)基金经理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立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0年4月获得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和证券经纪业务从业资格,2001年9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00年获证券投资咨询和执业资格。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投资部负责人。2003年6月改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并于2003年8月4日兼任银河银联稳健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2) 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在本《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其它信息披露事项;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规定,及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
(13) 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十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9月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共二十五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6)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15)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16)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7)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21)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风险管理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风险管理职权。
3. 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每两个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信息披露制度、稽核监察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安全增值的投资理念。通过动态合理地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在控制下跌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股票、央行票据、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未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基金成立6个月之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的基本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80%;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20%。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遵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微观因素、市场因素、资金供求因素等五个方面对市场的投资机会和风险进行综合研判,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确定风格资产、行业资产的投资比例布局。
在遵循多因素分析框架的评估程序的同时,本基金将运用优化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根据基金净值的损益情况,动态设定一个相对安全的股票组合占基金净值的上限比例,以实现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暴露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确定公式为:
放大倍数 ×(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当年债券和现金组合的预期收益率)。
其中,放大倍数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确定。在基金成立之初,本基金设定初始的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为3%。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损失控制目标设置规则如下:
(1)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3%
(2) 如果上年度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0时:
当年最大投资损失控制目标=3%
以上股票投资上限比例将定期计算,每月由数量分析小组提交跟踪分析报告。在每季度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和基金年内累计净值收益情况,做出是否修正股票投资上限比例的决定。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值出现明显增长,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基金在该季度期内的累计净值出现明显下降,则股票投资的上限比例将适当降低。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投资风险控制计划的指导下,获取股票市场投资的较高收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选择,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同时兼顾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主要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行业地位、发展战略、盈利模式、竞争优势、财务状况、增长潜力等因素。定量评估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在经过上述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筛选后,对入选股票的价值被低估的程度、未来增长潜力、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精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通过类属配置、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5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七)风险收益定位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之间。
本基金运用优化的CPPI机制,设定投资损失控制目标,控制下跌风险。但是,本基金设定投资损失控制目标不代表对基金实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排除基金投资损失超过投资损失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八)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利用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绩效进行跟踪和评估。
(九)投资决策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 处理好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3、交易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十)投资程序
1、投资分析和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热点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研究部负责对符合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估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在此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基金契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投资对象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考虑市场运行的周期因素,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或范围)以及行业投资的比例(或范围),授权基金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或范围等,从备选股票库、债券品种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股票评级和备选股票库等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过程不断进行周期检讨及优化调整,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和适度的当期收益。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主要指由于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进而引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的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当短期、中长期债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发生变化,基金资产的债券组合收益可能会下降。
(4)利差风险。如果国债、金融债等投资品种与比较基准的利差出现不利方向上的扩大,对国债、金融债等品种的超额持有将导致基金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
(5)市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下降。
(7)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呈现周期性变化,影响到行业板块和个股的二级市场走势,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人才流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并可能出现损失。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基金资产的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的风险和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1)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人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证券交易活跃度不同,流动性也不同。当基金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的时候,增加或减少证券投资,产生价格的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2)投资者大额赎回。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都可能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
5、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巨额赎回风险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基金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八)估值差错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中第4项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上述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已经实现收益,则本基金可进行多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及分红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
6、会计师、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所述基金费用中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四)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五)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帐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本基金成立后,如无特殊情况,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于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本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发生基金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支付;
12.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情形;
13.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4. 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5. 基金单位估值出现重大错误;
16.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7.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8.其它重要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产生影响,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管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五. 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的剩余资产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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