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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B(400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0529
基金代码 400006
公告日期 2006-06-29
编号 4
标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
1、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此,为明确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以共同信守。除非另有约定,《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 号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允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721,3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 级;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鉴于本基金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T+0 业务, 基金托管人在受理此项业务时,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当天15:00。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其它形式的资金T+0 交收业务,视业务情况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结算规则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资金和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3)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确认日(T+1)上午9: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应付资金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参照本协议的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7、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则。
8、申购资金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9、赎回资金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金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T+1 日,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于当日将赎回资金于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基金会计处理。
10、申购资金划拨规定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11、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当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时,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四)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3 个工作日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收益、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收益计算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 w
w
r s
=
× ∑
其中, 1 r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 1 s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 w r 为第w 日
基金净收益, w s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 n r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 n s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 日年化收益率=
7
1
/ 7 365 10000 100% i
i
R
=
. . . .× ÷ × . . . .
. . . .

其中, i 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财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当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 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本基金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2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收益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基金收益结转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 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职责如下: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纪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职责如下:对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管理、记帐,进行证券投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义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公告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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