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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1643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8576
基金代码 164304
公告日期 2014-10-09
编号 1
标题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场内简称:新华环保)
基金主代码 1643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9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0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0月1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NCF环保A NCF环保B 新华环保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190 150191 16430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否 否 是
注:1、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新华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含直销网点);投资者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新华环保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1)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记为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0%
50万元≤ M < 100万元 0.6%
M ≥ 100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每次对新华环保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期(记为T) 场外赎回费率
T<1年 0.5%
1 年≤ T< 2 年 0.2%
T ≥ 2年 0
(2)场内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新华环保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新华环保份额自2014年10月9日起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业务办理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新华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赎回或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新华环保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8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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