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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货币R(5195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9272
基金代码 519501
公告日期 2014-08-15
编号 3
标题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修订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4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6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部分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7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0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81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类别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类别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
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十、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十一、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R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仅限特定投资群体进行认/申购。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申购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仅限定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R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一)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三)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四)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已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如下:
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份额认购的程序
(一)认购申请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具体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二)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二)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之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一)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本基金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四)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方式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
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间进行转换。
基金转换的开始时间、转换条件、数额限制和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总经理:吕宜振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8,904,643,509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租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三)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四)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五)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六)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二)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一)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第一条第一款"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二)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基金过户、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一、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五)按本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高变现力与当期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通知存款;
(三)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五)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利率预测报告,于每月月末拟定下月的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是根据投研团队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短期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该计划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期限结构配置、品种选择等。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资产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资产配置计划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依据,是投研团队提供的各类研究分析报告、利率预测报告、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资产配置计划、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对该计划进行风险测算后的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绩效评估人员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的归因分析报告。
3、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
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由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计划规定限制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小组与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
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管理中,将通过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谋求在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同时,依据对未来短期利率水平的判断,合理调整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3、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四)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的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本基金R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三)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及票据投资收益;
(二)银行存款利息;
(三)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三)"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四)"每日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其收益账户。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五)"按月支付"。每月累计收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其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一)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公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根据收益公告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公告。
2、基金收益支付公告:本基金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按月公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二)计算方法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2、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717/iRi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收益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本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三)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另一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投资者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14年月日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2014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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