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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6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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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47109 | ||||||||
基金代码 | 016015 | ||||||||
公告日期 | 2022-06-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56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认购基金代码为016015。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间利息和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总金额),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募集规模予以有效控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本基金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 9、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份。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10、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人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4、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即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上的《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或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8、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根据需求另行公告,并在本公司网站列示。 19、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购买事宜。 20、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整体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巨额赎回或者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模型风险和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前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本基金将面临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应对赎回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具体风险请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的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1、本公司可综合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6015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日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 七、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间利息和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总金额)。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和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总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不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末日配售后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认购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上述计算方法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发起资金提供方在认购末日之前已认购本基金,计算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时,“认购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应扣减发起资金提供方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如有调整,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列示。 十、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面向除个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2)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3、基金合同生效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由基金管理人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 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认购申请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30% 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基金份额。 三、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六、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3、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的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应在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开户申请表(机构)》或《开户申请表(产品)》(适用于以投资组合名义开户); (2)填妥的《印鉴卡》一式两份;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授权经办人办理基金业务); (4)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出示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出示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的正反面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如投资组合的名称与银行账户的名称不一致,请提供能证明两者对应关系的相关文件); (7)出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授权经办人办理基金业务); (8)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前风险揭示函》; (9)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提供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和控制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投资者); (14)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认购/申购/转换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匹配的产品时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时签署); (4)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业务申请表。 (2)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755)29395858 (4)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的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清算账户。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资料: 账户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福永支行 账号:770572479778 大额实时支付号:104584002308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要求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所认购基金简称等。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其他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五、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机构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机构投资者已开户或已缴款,但逾期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机构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机构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机构投资者已缴款,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对应的; 6、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的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证明。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电话:倪倩 联系人:021-526299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张汉锋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如有调整,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列示。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肖菊 联系人:肖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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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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