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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A(0144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33732
基金代码 014490
公告日期 2022-06-09
编号 1
标题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
基金主代码 01449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的滚动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4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
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
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06-10
赎回起始日 2022-06-20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06-10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A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4490 01449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
是 是
注:1、本基金暂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售,具体发售对象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如未来本基金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调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公告。
2、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20天(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6月10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A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20%
100万≤M〈500万 0.10%
500万≤M 1000.0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由于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的滚动运作期,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其中投资者通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提出赎回申请。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0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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