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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债券A(51967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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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2081 | ||||||||
基金代码 | 519675 | ||||||||
公告日期 | 2014-07-15 | ||||||||
编号 | 2 | ||||||||
标题 |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26日《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担保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53、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周远鸿先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监事(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董事、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监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原董事长徐旭女士因组织安排离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和第三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2010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索峰,现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男,本科学历,1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润庆期货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原君安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国际商品期货交易,营业部债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工作。200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工作。历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2011年5月起担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4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伟仓,现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男,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研究员、债券经理,期间主要从事数量研究与债券投资工作。2012年12月起担任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7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4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39万亿元,实现净利润45亿元,成本收入比为17.22%,不良贷款率0.65%,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105位,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3座15楼B5 (邮编:100044) 电话:(010)58301616 传真:(010)58301156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2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32号 注册日期:2014年6月26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保本周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一致。 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50万元以下 0.06%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2%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0.06%)= 99,940.04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940.04 = 59.96元 认购份额 =(99,940.04+30)/1.00 = 99,970.0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970.0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970份,其余0.04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0.60%)=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 =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30)/1.00 = 99,433.58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433.58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433份,其余0.58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6、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基金后,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一致,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8%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0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一致,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2.00% 1 年(含)- 2 年 1.50% 2 年(含)以上 0%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一年为365天,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08%)=39,968.03元 申购费用=40,000-39,968.03=31.97元 申购份额=(40,000-31.97)/1.040=38,430.8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38,430.80份基金份额。 例四: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 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 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38,156.29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2%=203.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03.20=9,956.80元 即: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6.8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如在开放期内,含T+2日)之后的开放期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过渡期申购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例六:若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06%。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100,000-59.96+10.00)/1.00=99,950.04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认购保本金额=99,950.04+59.96+10.00=100,020.0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9,950.04=89,955.04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950.04=4,997.5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952.54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940.04+59.96+10.00=100,020.00元 可赎回金额=1.500×99,950.04=149,925.06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950.04=4997.5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4,922.56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 3,521,459,934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计 100 2012年,中投保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2年12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74.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底,中投保为20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保证责任金额约为343.96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优化的CPPI,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CPPI)。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CPPI策略的一种优化,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根据市场的波动来动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保本底线(Floor),根据投资组合的期末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数值可以通过计算基金的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第三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Multiplier)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根据历史回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CPPI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善预期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第四步、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与安全垫相乘的乘积作为可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市场情绪指标,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场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综合权衡、优化调整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其余部分作为投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 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风险。 第五步、动态调整。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略的要求,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CPPI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可用下列模型加以说明: 其中,Et+1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表示风险放大乘数,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险额度,而(At-Ft)称为安全垫。 在运用CPPI策略时,期初根据投资最低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设定最低保险额度F0,并决定风险放大乘数M的大小。M确定以后一般维持稳定的值,最低保险额度Ft在F0{期初的保本资产净值}基础上以固定无风险利率r增长,随着组合资产价值的变化,对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银河基金对传统CPPI策略进行了改进,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优化CPPI策略的要求,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例如,假设保本基金运作期限为3年,以运作期满后原始投资人本金不受损失为保本目标(即3年后保本期满时单位基金净值在1.00元以上)。综合债券、股票等投资对象的收益情况,我们假设基金运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基金净值为1.04元,而根据此时基金保本期剩余期限对应的贴现率计算得出每份基金的最低保险额度F为0.98元,则在这种情形下安全垫为1.04-0.98=0.06(元)。 根据沪深300指数历史数据,我们测算得出基金的放大倍数理论上不宜超过3,因此我们设定M的取值范围为1到3,根据公式(1)可知,此时每单位基金可投资股票的金额为0.06元至0.18元,对应的股票仓位如下: 股票仓位下限:0.06/1.04=5.77% 股票仓位上限:0.18/1.04=17.31% 即此时基金的股票仓位浮动区间为 [5.77%, 17.31%]。 按照恒定比例CPPI策略,假设基金运作中设定的恒定放大比例M为2,即股票仓位为11.54%,若基金净值下降到1.02元,则F降为0.04元,若采取恒定比例策略,股票仓位应该减为0.04×2÷1.02=7.85%。这种策略保证了基金投资时,随着安全垫M减为0的过程中,股票仓位也减为0,以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7)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股票投资比例,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以稳健投资、分散投资,以及组合为原则,选择基本面好、流动性高、估值合理、具有良好分红记录,有一定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 个股选择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的分析。定量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采用的价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P/CF)、股息率(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D/P)、市销率(价格与每股销售收入之比P/S),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i.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F、P/S等),经营效率(如 ROE、ROA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等。 ii.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将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iii.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保本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国债期货、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每日所持国债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该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该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证。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该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该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该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该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该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 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该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该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该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该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该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该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该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7、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优化的CPPI策略)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优化的CPPI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优化的CPPI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CPPI)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该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由此产生一定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六)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接受认购的基金份额,或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①债券、国债期货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②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或"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①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②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⑤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⑦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⑧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⑩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附件: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公司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邮编:200122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担保人应在收到还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逾期未审查的,视为担保人认可该还款计划。基金管理人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关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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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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