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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96813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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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575502 | ||||||||
基金代码 | 968132 | ||||||||
公告日期 | 2021-11-23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信息全文 |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2021 年 11 月 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信息。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投资于本基金。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常规债券型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价 A 类别美元(累积) – 美元 货币: A类别美元(分派) – 美元 A 类别人民币(累积) – 人民币 A 类别人民币(分派) – 人民币 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 人民币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 人民币 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 – 欧元 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 – 欧元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 – 澳元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 澳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美元(分派):每年1.26%^ A类别人民币( 对冲)( 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 对冲)( 分派) 份 额:每年1.31%^ A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份额:每 年1.31%^ 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欧元( 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份额:每年 1.31%*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美元 收益分配政策: A类别美元( 累积) 、A 类别人民币( 累积) 、A 类别澳元( 对 2 冲)( 累积) 、A 类别欧元( 对冲)( 累积) 及 A 类别人民币( 对 冲)(累积)份额: 不会宣布或分配任何收益分配。 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澳元(对 冲)(分派)、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 )(分派)份额: 可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如有),并可从收益及/或资本中 支付。作出收益分配将会令相关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即时 减少。正收益分配率亦不意味着正回报。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月 31 日 最低投资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各类别份额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 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上述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 额、最低后续投资额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 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 本数字是根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经常性开支来计算,每年可能有所变动。 * 本数字仅为预估值,每年可能有所变动。本数字是根据本基金的可收取的经常性开支预估值 占本基金预估平均资产净值百分比来计算。 最低投资额 A 类别美元(累积)、A 类别美元(分派) 首次:2,000 美元 后续:1,000 美元 A 类别人民币(累积) 、A 类别人民币(分派 )、A 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A 类别人 民币(对冲)(分派)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A 类别欧元(对冲)(累 积)、A 类别欧元(对 冲)(分派)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欧元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欧元 A 类别澳元(对冲)(累 积)、A 类别澳元(对 冲)(分派)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澳元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澳元 3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基金”)的子基金。东亚联 丰投资系列是根据香港法律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通过投资于亚洲债务证券,以寻求中至长期资本增长及定期收 入。 策略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即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a)以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或(b)由亚 洲政府或在亚洲成立的机构或其主要业务或资产位于亚洲或其目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亚洲 的机构发行或担保、并以美元或其他货币(包括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以提供中至长期资 本增长及定期收入。上述债务证券在下文称为“债务证券”。至于剩余资产,基金管理人可酌 情投资于非本基金主要的地域、巿场类别、行业或资产类别。 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及房 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 (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以及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一致的货币巿场基金及固定收 益类基金(合计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11至7.11D条的规 定)。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 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 Baa3 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 BBB-或以上评级 ,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 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预期将少于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包括或有可转换 债务证券(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及次级债。此等 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者或有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亦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管理机制及/ 或债券通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将其少 于10%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内地债务证券”)。本基金 可投资的内地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 (由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AA-或以上评级)、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 或未获评级的内地债务证券。 尽管本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与中国有关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投资于以人 4 民币计价及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即“点心债”)。本基金对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包括内地债务证券及点心债)合计将少于其资产的30%。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 10%的资产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 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免产生疑问,有关证券将不包括“政府支持 机构”的证券,也不包括既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又同时系政府所有或与政府相关的 独立法律实体作为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将首先考虑该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未获 评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该债务证券或发行人或担保人均未获评级,其将 被列为未获评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将少于资产净值的30%。在极端情况下 (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该等百分比出于现金流管理目的可暂时增加至100%。 本基金可投资少于10%的资产于结构性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 证券融资交易。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及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使用衍生工具/ 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9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 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 5 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同等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 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指定联系人: 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共同委托的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 6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本基 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含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销售。 本基金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 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 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 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 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 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本基金保留。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 价为准。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不足 小数后2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留存。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7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无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 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 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 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 T+3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 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 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之后的一个日 历月之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 外,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 8 款。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 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 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便会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8.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9.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 将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为本基金已发 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将按比例执行该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 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赎回相同比例的有关份额。如遇巨额赎回,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假如无 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 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赎回,并于下一个交易日获优先处 9 理。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0.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 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1. 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首次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后续投资额的申购申请、 最低赎回额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 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 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 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收,并于T+4 日内( 包括该日) 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 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 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之后的一个日历月之内)支付 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10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不保证偿付本金。 2.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利率- 本基金面临利率风险。一般来说,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涨,而利率上 升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下跌。 信用/对手方风险 - 本基金亦须面临其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的信用/违约 风险。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其发行人或其担保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 其他财务困难,本基金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及可能导致本金和利息损失。 降低评级风险 -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可能于其后被降级。倘若出现 降级,本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出售被降级的债务工 具。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 券。该等债务证券相比评级较高的债务证券承受更低的流动性、更高的波幅,更高的 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 波幅及流动性风险- 与已发展巿场相比,亚洲巿场的债务证券将承受更高波幅及较低流 动性。该等证券的价格亦较为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很大,本基金亦可能产 生大额交易成本。 主权债务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 险。在不利的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于到期时偿付本金及/ 或利息,或 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承受重大损 失。 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倘若该估值被证 实为不正确,可能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信用评级风险 -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于 11 任何时间的信用状况。 3. 集中风险/亚洲巿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在亚洲,其中可能有大量与中国有关的投资。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比 具有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易受亚洲巿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 或监管的事件的负面影响。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一般与投资于发展较成熟市场无关的更高的风险及 特殊考虑,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 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 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以及高波幅的可能。 5.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底层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本基金的基 础货币以外的货币可能被指定为某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这 些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的变动而受不利影响。 6. 衍生工具风险 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 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元素/组成可能会导致超过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 的本金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提高。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但未必可实现预期目的。在不利的情况下,本 基金对衍生工具的使用可能无法实现对冲目的并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7.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本基金的分派类别从收益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从资本 中支付收益分配款项相当于归还或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或该原先投 资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分派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参考货币及本基金 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以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因而 导致出现较其他非对冲类别较大的资本侵蚀情况。 12 8. 货币对冲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资本损失。可能出现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不保证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将随时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进行对冲。 对冲交易的费用将反映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因此,有关货币对冲类别 份额的投资者需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根据现时市场情况而定,可能需承担重大的对 冲成本。 倘若用作对冲用途的工具的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将面临未获对冲 的汇率风险及因而蒙受更大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份额的类别货币贬值时,为货币 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保障,但亦可能限制有关投资者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 中获益。 9. 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兑换,且受限于外汇管制及限制。 非人民币为基础货币(如香港)的投资者需面临外汇风险,不保证人民币对投资者的基础 货币(如港元) 将不会贬值。人民币一旦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 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为同一货币,但它们以不同汇率买卖。CNH 和 CNY 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 或收益分配可能会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 及限制而有所延迟。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 13 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 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营 业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 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 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 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 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 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 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 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 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 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 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 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14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 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 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 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 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 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 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 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 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 15 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 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 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 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 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1.6% 11.3% 5.2% -5.0% 0.0% 5.0% 10.0% 15.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过往业绩表现信息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可能不会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计算基础,包括收益再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数据以美元 计算,当中反映了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本基金/A类别美元(分派)份额发行日:2017年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所投资的款项。 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要支付的费用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下列费用。 16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5%。 转换费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 暂不收取 投资者在申购、变现或转换(如适用)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承担价格调整。有关详情,请参阅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标题为“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分节。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有关费用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减少,因而对 投资者有所影响。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 1.00%* 受托人费用 每年 0.125%*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每年 0.015%至 0.05%,最低须为每年 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无* 其他费用 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 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费率)。 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17 其他资料 本基金在每一交易日计算资产净值。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 站(www.thfund.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过去 12 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百 分比,将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 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 会的事先批准后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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