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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阿尔法核心混合A(5197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65423
基金代码 519712
公告日期 2021-11-09
编号 1
标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1月1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885),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前端519712,后端519713),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已于2020年3月10日起暂停10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故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购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申购申请(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发起的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并予以合计),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恢复办理本基金相关限额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
跨系统转托管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A类基金份额: 指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
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
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
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
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A类
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
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
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
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
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
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附件2:《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
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
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九、 基金收益
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费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
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通知。
十一、基金费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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