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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嘉聚利混合A(01373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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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526809 | ||||||||
基金代码 | 013739 | ||||||||
公告日期 | 2021-10-21 | ||||||||
编号 | 3 | ||||||||
标题 | 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 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21〕2855文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类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会面临投资期货所特有的风险,包括杠 杆风险、基差风险、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 理风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2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7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1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3 -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3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0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3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5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6 -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3 -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81 -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4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6 -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87 -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8 -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0 -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1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91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 关规定及《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百嘉聚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百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可根 据实际情况增减业务类型)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 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22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关林戈 4,000 40% 2 詹松茂 3,085 30.85% 3 王群航 499 4.99% 4 郑南莹 499 4.99% 5 广州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6 广州祥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7 广州祥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8 广州祥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20 4.2% 合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北京大学EMBA,曾任中国投资银行广东省分行 (现为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美国洛杉矶美华国际企业公司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群航先生,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基 金研究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总监,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总监、首席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FOF研究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郑南莹女士,曾任深圳经济贸易开发公司部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群工作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综合部总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总 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苏祖耀先生,法学博士,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律师,一级律师、 高级经济师、法学教授(兼)。曾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科长,英 国 sinclair Roche & Temperley 律师行香港分行律师,现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律师,公司独立董事。 贺焕华先生,管理学硕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现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分所副所长,公司独立董事。 陈敏女士,管理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 导师,会计系系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会计学会常 务理事,湖南省财务学会理事,湖南省黄金会计学会特聘专家,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会成员: 孙宏伟先生,本科学历,曾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广东鼎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现任 公司监事、集中交易部负责人。 袁成龙先生,本科学历,曾任明高资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 师、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总监助理,广州科技金融创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蔡树炫先生,法学学士,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广州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金鹰基金合规风控部 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总经理。 罗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 傅军先生,工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王群航先生,本科学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宇先生,CFA、FRM,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海沃德分校金融专业管理学硕士, 加拿大萨斯卡彻温大学经济学学士。 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 发展部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金融工程部部门总经理,华 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专户部总监兼投资经理,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 经理,未来益财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现拟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詹松茂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群航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宏伟先生,现任公司监事、集中交易部负责人。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马洪娟女士,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固收投资部副总监。 詹松茂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 李泉先生,现任百嘉百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 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 力。 (2)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 投资的性质、特点,并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 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 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 国内设有258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新加坡、英国、韩国设有子公司;全资持 股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 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 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的 战略远景是“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 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 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 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2021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45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电话:020-83539622 传真:020-83539678 联系人:古琳花 公司网址:www.baijia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 詹松茂 联系人:高寅初 电话:020-83539606 传真:020-8353967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1501室 负责人:邓柏涛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事合伙人:石文先(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0755)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 电话:020-38783489 传真:020-3878385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6日证监许可 〔2021〕28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 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C类认购费率 M<50万 1.20% 0% 5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 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 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 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 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6、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为准。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A类申购费率 C类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20% 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 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明细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75% 0.50% 30天≤Y<180天 0.50% 0% Y≥180天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7天)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 30天)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90天(不含90天)的A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不含180天)的A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投 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份 即:投资人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4,130.6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4,2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股票,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主 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变化等方面 的分析,进行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1)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对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根据相关行业 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变 迁进行分析,重点投资于趋势向好、景气度较高或者具备战略性发展方向的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变化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 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备突出竞争壁垒、良好商业 模式、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 (1)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①本基金在企业研发和创新水平及发展前景方面,通过对企业技术水平、创 新研发能力、技术广度和深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具备创新能力或者良好 发展前景的企业。 ②本基金在公司经营和竞争力方面,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经营 状况,以及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选择具有较大市场空 间、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 ③本基金在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方面,通过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管理层及管理团队、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公司治理合理、管理层相 对稳定的企业。 (2)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指标的分析: ①创新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数量、研发人员数量及占 比、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例、创新对公司利润贡献情况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具 备创新能力的企业。 ②经营及财务指标分析:通过对短期偿债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财务和经营指标的分析,从中选 择财务风险低、具备盈利增长潜力的企业。 ③估值指标分析:本基金将根据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可选的股票估值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销率(P/S)、企业价值/销售收 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 模型(FCFF)等。通过估值指标的分析,从中选择估值相对合理的企业。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组合的构 建。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 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其投资 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 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在进行筛选时, 本基金可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 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债券等级、总市值、流动性等。在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 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和价 值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 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 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 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资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便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化趋势,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 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 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融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约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 降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 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 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 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投资组合的杠 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 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由法 律监察稽核部对外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1)可能 导致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得现金;(2)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价格 下跌,则导致基金净值下跌从而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发生损失;(3)申购赎回的 成本提高。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属于股票仓位偏高且相对稳 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 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国债期货时面临交 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国债期货基差是指国债现货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 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 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本计划 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 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最低保证金要 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直接影响本计划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 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4、投资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 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 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态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或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向订阅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 求,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825-883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aijiafunds.com.cn),或 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 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baijiafunds.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百嘉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四、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股票,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主 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变化等方面 的分析,进行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①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对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根据相关行业 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变 迁进行分析,重点投资于趋势向好、景气度较高或者具备战略性发展方向的行业。 ②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变化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 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备突出竞争壁垒、良好商业 模式、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 ①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a.本基金在企业研发和创新水平及发展前景方面,通过对企业技术水平、创 新研发能力、技术广度和深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具备创新能力或者良好 发展前景的企业。 b.本基金在公司经营和竞争力方面,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经营 状况,以及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选择具有较大市场空 间、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 c.本基金在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方面,通过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管理层及管理团队、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公司治理合理、管理层相 对稳定的企业。 ②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指标的分析: a.创新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数量、研发人员数量及占 比、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例、创新对公司利润贡献情况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具 备创新能力的企业。 b.经营及财务指标分析:通过对短期偿债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财务和经营指标的分析,从中选 择财务风险低、具备盈利增长潜力的企业。 c.估值指标分析:本基金将根据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可选的股票估值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销率(P/S)、企业价值/销售收 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 模型(FCFF)等。通过估值指标的分析,从中选择估值相对合理的企业。 ③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组合的构 建。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 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 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其投资 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 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在进行筛选时, 本基金可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 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债券等级、总市值、流动性等。在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 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和价 值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 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 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将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 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资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便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化趋势,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 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广州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22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 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准予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资 产总值,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为托管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应至 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处为本 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 开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并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四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五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广州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七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上述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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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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