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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A(5191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37435
基金代码 519171
公告日期 2021-07-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7月30日起对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提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同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本基金自2021年7月30日起接受投资者对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7月30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519171,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A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A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二)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代码:013183,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C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C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电子直销)。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基金管理人拟自2021年7月30日起提高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浦银安盛医疗健康混合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披露修改后的《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于2021年7月30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附: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编 制 、披 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 法》实施 之日起 一年 后开
始执行。
七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存 托 凭 证 ,可 能 面 临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 至出 现较大 亏损的 风险 ,以
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八、当本 基金持 有特 定资产 且存在 或潜 在大额 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可 以 启 用 侧
袋机 制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章
节。侧 袋机制 实 施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简 称 进
行特殊 标识 ,并 不 办 理 侧 袋 账 户 的 申 购 赎 回 。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仔 细 阅 读 相 关 内 容 并 关 注 本 基 金 启 用 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 能面临 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 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 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 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7、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 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 服
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A
类基 金份额 和C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48、销售服 务费:指 从基 金财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 不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 认购 费,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按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购/申 购费、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
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 额 ,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 和C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基 金
代码。由 于基 金费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A类 和C类 基 金 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
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 概
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 选择 认购/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停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或 者调 整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 费
方式 、 或者调 低C类 基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服务 费率水
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分为A类 和C类 基 金 份 额 。A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A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用按照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 在T+1日 内公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场 外 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
算,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 购 时 ,申 购 的 有
效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以 申请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保 留 到 整
数位,不足一份基金 份额 部分的 申购资 金零 头由交 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 方
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对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认购 费率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规 定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 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工 作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1日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根据收 费方 式的不 同分为A类和C类基
金份额。投 资人 在申购A类基金 份额 时支付 申购费 用;
申 购C类基 金份额 不支 付申购 费用, 但 从该 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各类别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
申请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
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
位返还给投资者。
4、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5、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A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C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申
购费用。
7、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A类 和C类 基
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 赎回金
额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 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对应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1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一
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设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 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国 务院 办公厅 国
办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6555881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
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 、
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 楼6-30
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办公厅 国
办函[1987]14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8)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
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调 低
C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8)增加、取 消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 别 设 置 ,停 止 现
有基金份额的发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
调整;
(9)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将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 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 一类
别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3-9项费 用”,根 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 从C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的 销
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每日 按前一 日C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 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 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 登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 基金A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 费 ,
而C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各 类别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 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 务
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公 告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指 定网 站、
基金 销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 、销售服 务费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6、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公 告
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 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基金 定期报 告、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 确
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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