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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15975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28561
基金代码 159752
公告日期 2021-07-23
编号 1
标题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7月28日
公告日期:2021年7月2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
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能源50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52
5、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基金总份额:416,958,917.00份(截至2021年7月21日)
8、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截至2021年7月21日)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416,958,917.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7月28日
12、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证监许可【2021】145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 投资者可
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16,958,917.00 元,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6,036.02元。 上述募集的净认购资金已于2021年7月16 日全部划入
本基金托管专户, 上述网上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 年 7 月
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7月2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次募集基金份额共计416,958,917.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21]72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7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能源50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5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16,958,917.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487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4276.0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15,600,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7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401,358,91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6.26%。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份额比例(%)
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40%
2 陈雅萍 7,193,000.00 1.73%
3 王明莉 7,000,000.00 1.68%
4 关庆维 3,301,000.00 0.79%
5 龙萍 3,000,000.00 0.72%
6 张椅桐 2,800,000.00 0.67%
7 杨正钢 2,650,000.00 0.64%
8 张宁 2,600,000.00 0.62%
9 钟燕琼 2,500,000.00 0.60%
10 王家贵 2,000,000.00 0.48%
11 綦海鹰 2,000,000.00 0.48%
12 刘伟 2,000,000.00 0.48%
13 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0 0.48%
合计 49,044,000.00 11.7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MA1FL0B90E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包
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

2、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下设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指数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海外投资部、创新投资部、机构
业务部、渠道业务部、电子商务部、销售支持部、产品与战略规划部、专户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 20 个部
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2个分公司及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家子公司。
(1)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2)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3)指数投资部负责指数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4)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5)海外投资部负责海外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6)创新投资部负责FOF/MOM类及其他创新产品和业务的管理工作。
(7)机构业务部负责制定、实施机构客户销售和商业发展计划等工作。
(8)渠道业务部负责制定、实施渠道销售策略和区域销售计划等工作。
(9)电子商务部负责非传统代销机构的第三方理财和互联网业务的整体规划工作。
(10)销售支持部负责客户服务和直销柜台业务相关工作,提供各类线上、线下客户服务和直销客
户的开户、交易等服务,负责公司品牌、媒体管理工作。
(11)产品与战略规划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新产品开发的战略和计划、新产品落地和存量产品
优化调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各类产品、金融工具、新业务的研究等。
(12)专户管理部负责公司专户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工作,保障专户产品的正常运作。
(13)交易部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和专户资产投资的交易支持业务。
(14)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技术管理体系,保障系统安全运作,提升公司运营效
率。
(15)基金运营部负责对基金、专户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基金清算等工作。
(16)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相关业务环节风险点的识别、评估等工作。
(17)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及各部门的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18)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19)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支持工作,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20)综合办公室推进公司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
会的会议组织和相关事务,负责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行政、内务、安保等工作。
(20)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华北地区、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1)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开展的各项工作。
3、人员情况
截止2021年6月,公司共有207名员工,硕士及以上人员占比73%,其中硕士145人,博士6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王菲萍 021-232610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公司目前旗下有55只基金产品,即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
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创业板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安泰富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
信安泰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深证成份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对冲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量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 6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医药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申万菱信安鑫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宜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安泰稳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申万菱信合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丽丽女士,硕士研究生。 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研究员、专户经理、基
金经理等。2017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
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
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2、发展概况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 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
司。 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
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
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 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
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3、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
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4、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
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7
传真:(021)6887031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本报告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
资产: 负债 :
银行存款 415,608,000.00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02,67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402,67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基金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712.0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142.41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交税费 -
应收利息 49,872.96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1,393.94
其他资产 16,036.02 负债合计 8,248.4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16,958,917.00
未分配利润 109,413.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7,068,330.58
资产总计 417,076,578.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17,076,578.9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2,670.00 0.34
其中:股票 1,402,670.00 0.3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5,608,000.00 99.65
7 其他各项资产 65,908.98 0.02
8 合计 417,076,578.9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02,670.00 0.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2,670.00 0.3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300763 锦浪科技 4300 941,700.00 0.23
2 603659 璞泰来 2000 306,520.00 0.07
3 601012 隆基股份 1000 93,230.00 0.02
4 002459 晶澳科技 1000 53,620.00 0.01
5 002487 大金重工 1000 7,600.00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872.9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6,036.0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908.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1>年7>月2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
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
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为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
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开通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
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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