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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R类人民币(9681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88827
基金代码 968114
公告日期 2021-07-06
编号 4
标题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信托契约公司章程
信息全文 2019 年 12 月 3 日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
设立华夏精选基金

信托契约目录
(本目录不构成信托契约的一部分)
1. 释义 .................................................................................................................................1
2. 伞基金的设立 .................................................................................................................1
3. 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4. 子基金 .............................................................................................................................4
5. 借款 .................................................................................................................................8
6. 审计师、账目及报告 ...................................................................................................10
7. 费用及开支 ...................................................................................................................13
8. 终止 ...............................................................................................................................18
9. 终止时的法定程序 .......................................................................................................19
10. 本伞基金向另一司法辖区的转移 ...............................................................................21
11. 本契约的修订 ...............................................................................................................21
12. 通知 ...............................................................................................................................23
13. 附录 ...............................................................................................................................23
14. 副本 ...............................................................................................................................24
15. 可分割性 .......................................................................................................................24
16. 管辖法律 .......................................................................................................................241
本契约订立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
订立契约方:
(1)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37 楼;

(2)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威菲路道 18 号万国宝
通中心 12 及 25 楼。
本契约规定:
1. 释义
(A)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契约中使用的词汇和表述具有赋予其的相应含
义(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将按照附录 A 的规定解释。
(B) 提及“ 本契约” 和类似含义的词语意味根据条款第 10(A)条的规定通过
本契约的补充契约修改、更改或增补的本契约和附录。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对条款和附录的引用是指对本契约条款和附录的
引用。
(D) 本契约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契约的解释。
(E) 除非受托人需要咨询基金管理人或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受托人所拥
有的信托,权力,权限和酌情权可由其全权决定并在有需要时随时行
使。任何时候受托人根据本契约规定要确定或决定任何事情,或采取或
不采取任何行动,任何此类确定、决定、行为或不行为将由受托人全权
决定,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受托人根据本契约作出的或与本契约有关
的所有判断或确定均是决定性的,并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具有约束
力。
2. 伞基金的设立
(A) 本伞基金将由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设立,并由本契约下发行份额所得以
及其后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持有或收到的证券、现金及其他财产构
成, 但减去任何记入收益分配账户的金额或根据本契约任何条款分配或
支付的金额。
(B) 受托人有责任按照本契约的规定安全地保管构成伞基金的资产,并根据
本契约所载的伞基金, 平等按照每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数
目, 以单一共同基金的形式持有并拥有每个子基金。由与特定子基金有
关的生效日期起,任何构成该子基金一部分的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其2
必须仅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按本契约的规定决定投资,
并且基金管理人还应该履行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对其施加的义务。
(C) 本契约对每一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下或通
过其提出请求的人(就正如他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样)具有约束力。
(D) 本契约和任何补充契约在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场所(或基金管理人为
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人的地址)于正常办公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该等文件的副本可以在支付基金管理人合理费用后取得。
(E) 各子基金(或该子基金的份额类别)和其记录以及账目将以基金管理人
和受托人决定的该子基金的份额(或份额类别)计价货币维护,除非和
直至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决定,该货币将会是人民币。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决定人民币并不适合, 并决定采用其他货币作为子
基金或子基金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F) 除本契约明确规定的范围外:
(1) 没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为其份额支付超过购买价格的任何更多的
款项,对于其所持有的份额亦不可以强加更多的责任;及
(2)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均不会被视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名人
或有权代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
3. 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A) 每一位投资于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可分割之权益由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义注册的子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代表。
(B) 份额(包括不少于份额百分之一的零碎部分)由受托人根据和遵守附录
C 所列的条款发行。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份额
的申购/认购申请。
(C) (1) 份额可以属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决定的一个或多个
类别,以使得每个份额类别都与一个特定子基金相关联;但是,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决定将多于一个份额类别和任何特
定的子基金相关联。
(2) 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受托人同意通过通知方式决定为某子基金创建
新的份额类别的时间,通知应列出新份额类别适用的权利、限
制、费用和事件。3
(3)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无需就新份额类别的创建通知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
(D) 份额以记名形式发行, 并不会发行不记名份额。 受托人负责根据附录 D
所列的条款建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 不会签发任何类别的任何份额的证明书。
(F)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将认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名人)以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注册的所有份额的绝对所有权人,
而且不受以下事项的约束:
(1) 任何相反的通知;
(2) 注意到或看到任何伞基金的签署;或者
(3) 认可任何伞基金或证券或其他影响任何份额所有权的权益,除非
本契约明确规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下令。
(G) 根据及遵守附录 E 的条款,任何类别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于任何
交易日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该类别的份额。该赎回将在相关交易
日生效(由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通过在相关交易日取消相关份额和
由与该等份额相关的子基金支付适用于该等份额类别的于相关交易日的
赎回价格进行。
(H)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或意图签署因其名义注册的份额而产生任何应付款
项的收据是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良好履行义务的凭证。如果多位人士注
册(或者因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而有权注册)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中任何一位人士都可以就该等款项给予有效的收据。
(I)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其全权决定下实施任何限制,以确保没有基金份额是
被以下人士获得或以直接持有或以实质受益的方式持有:
(a) 任何 18 岁以下的个人(或由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的任何其他年
龄);
(b) 任何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士或人等(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或
人等, 不论在单独或结合其他人士或人等,不论是否关联,或其他
被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情况),在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下, 该等
人士可能导致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本伞基金违反任何法律, 或
任何国家或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 而产生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
本伞基金本来可能无须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无须遭受的任何其4
他金钱上的不利,或该等人士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
伞基金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额外法规或税务的规制;或者
(c) 违反法律或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人士,
并且以下条款将适用:
(1)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现任何份额被任何违反条款第 3(I)条所指相关
情况(“ 限制” )的人士直接持有或以实质受益的方式持有,基
金管理人可能通知该人士并要求其转让该等份额予符合资格或有
权持有该等份额的人士, 或可能书面请求其根据附录 E 的条款赎
回该等份额。如果任何人士, 在收到根据条款第 3(I)条发出的通
知后, 在通知日期后的三十日内没有将其份额转让予符合资格或
有权拥有该等份额的人士, 或向基金管理人(其判断将会是终局
的及具有约束力的) 证明并使其信服其或其代为持有的受影响份
额的任何人士是符合资格或有权拥有份额的, 其将在三十日期限
结束后被视为已根据附录 E 条款提交赎回或取消受影响份额的书
面请求(在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下);
(2) 任何人士发现其已经获得或持有,无论实质受益与否, 条款第 3(I)
条所指任何相关情况下的受影响份额,除非其已经收到根据条款
第 3(I)(a)(1)条发出的通知, 应立即书面通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代表,并且转让或使所有受影响份额转让予有资格持有
份额的人士,或根据附录 E 条款提交书面请求或使书面请求得到
提交以赎回或取消全部受影响份额;
(3) 受制于任何必要的外汇管制或基金管理人在之前已取得的其他政
府批准,与赎回任何份额类别相关的应付赎回款项的支付将以子
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决定的任何其他
货币支付;及
(4) 如果基金管理人善意地行使了条款第 3(I)条赋予的权力, 其判断
在任何情况下不会由于任何人对份额所有权的证据不充分, 或由
于实际所有权情况与基金管理人于相关日期所认为的情况不同,
而被质疑或被废止。
4. 子基金
(A)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补充契约共同设立独立的子基金, 并且基金
管理人根据条款第 3(C)(2)条决定,根据独立及不同的投资政策和/或目标
进行投资。以下条文适用于每个该等子基金:5
(1) 任何特定类别的每个份额的发行所得款项将会在该伞基金的账目
中应用于该类别份额相关的子基金, 并且子基金应占的资产及负
债及收入及开支将按条款第 4 条的规定适用于有关子基金;
(2) 如果任何资产来自另一项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资产),该
资产将在伞基金的账目中应用于与其衍生资产相同的子基金,以
及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每次重估;
(3) 受限于条款第 4(A)(4)条,基金管理人须将负债或资产分配至其子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与其有关的子基金,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与特定一个或多个子基金无关,在咨询审计师后,在所有子基
金之间按资产净值比例分配该等负债或资产;及
(4) 不得为了以及代表其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一个子基
金的资产中支付或履行任何款项、 义务或责任。
在成立单独的子基金时,基金管理人须准备及向受托人提交通知,列明
属于或适用于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认购/申购及赎回条款、费用及事
件。
(B) 如果以及只要多于一个类别的份额已经发行,则每个注册为任何类别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前类别” )可以,受限于本第
4(B)条,按照以下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当前类别的全部或任
何份额转换为本伞基金的同一或另一个子基金下其他任何类别的份额
(“ 新类别” ), 前提是份额的转换不能导致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当前类别或新类别的份额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1) 转换权可由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人” )在向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发出受托人可能要求规定格式的通知后行使;
(2) 根据条款第 4 条的规定,转换通知中指定的当前类别份额转换将
在受托人收到转换通知的共同交易日进行,或(如果在共同交易
日没有收到,或者在该交易日的当前类别份额的交易截止时间之
后收到) 在下一个共同交易日进行。 本款所称“ 共同交易日” 是
指对相关的当前类别份额及新类别份额而言都是交易日的一日;
(3) 在根据附录 E 第 4 段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份额的权利的
任何期间,或根据附录 E 第 5 段,在任何共同交易日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赎回的当前类别份额数目受到限制时,任何份额都不
得被转换。
(4) 未经受托人同意,申请人不得撤回根据条款第 4(B)(1)条适当作出
的转换通知;6
(5) 将份额转换出转换通知中指定的当前类别是通过取消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前类别中持有的份额并通过在新类别中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条款第 4(B)(6)条发行特定数量的份额而实现的, 该等取消
和发行在相关的共同交易日进行;及
(6) 转换时发行的新类别份额数目由受托人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A = B x (RPxER) – CF
IP
在这里:
A = 要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目(包括四舍五入到小数
点后两位的零碎部分);
B = 根据转换通知要转换的当前类别的份额总数;
RP = 在转换生效的共同交易日, 被取消当前类别份额的
现行该类别每份额赎回价;
CF = 基金管理人决定扣除的转换费(如有,且不能超过
一个当前类别总赎回款项的百分之一),将支付到
基金管理人自己的账户;
IP = 在转换生效的共同交易日, 新类别份额发行的现行
该类别每份额认购/申购价;及
ER = 1 或能将赎回价货币表达的任何金额折算至认购/申
购价货币表达的金额的数字 (在现有类别份额赎回价
格用以表达之货币不同于新类别份额认购/申购价格
用以表达之货币的情况下),该等折算将以该等转换
生效的共同交易日的受托人决定适用的任何货币间
汇率生效,
以及因此,如果所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包括该类别份额任何
百分之一的部分, 该等部分将会被忽略,并且由当前类别的份额
取消通知所产生的、 产生该等部分的任何款项将会被没收并保留
成为相关子基金的新份额类别的一部分。
(C) (1) 就固定期限基金以外的任何子基金而言,并受限于取得香港证监
会的事先批准(如果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下自行
决定终止任何子基金:7
(a) 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批准终止子基
金;
(b) 在任何日期,就子基金而言,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10,000,000 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有关子基金的通
知所述的其他金额);
(c) 在与香港证监会磋商(如果子基金被认可为可以向香港零
售公众销售)后,继续经营子基金是不合法的,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是不设实际或不适宜的;或者
(d) 子基金不再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如果子基金被认可为
可以向香港零售公众销售)。
基金管理人终止子基金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所有相关方均具约
束力, 但是根据条款第 4(C)(1)条,基金管理人不会因为未能终止
任何子基金承担责任。
(2) 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任何特定子基金:
(a) 基金管理人须向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
决定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发出通知, 并且该通知将提交香港
证监会(如果子基金被认可为可以向香港零售公众销售)
以获得事先批准,并将包含终止的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用的替代方案以及所涉及的预期成本;及
(b) 条款第 9 条适用于该等子基金的终止,犹如其中所有引用
本伞基金、任何份额或多个份额及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述分别是指该子基金、 该等子基
金相关类别的份额或多个份额的相关子基金、及该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对于作为固定期限基金运作并有到期日的子基金:
(a) 子基金将于子基金成立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到期日终
止;或者
(b) 在任何情况下,并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果有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终止该子基金,如果:
(i) 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批准终
止该子基金;8
(ii) 在任何日期,就子基金而言,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 10,000,000 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有
关子基金的通知所述的其他金额);或者
(iii) 子基金是不合法的,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经营子
基金是不设实际或不适宜的;
(c) 如果子基金于订明到期日前终止,则子基金的相关担保
(如果有)将不适用;及
(d) 条款第 9 条适用于该子基金的终止,犹如其中所有引用该
伞基金、任何份额或多个份额及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述分别是指该子基金、类别的份额
或多个份额的相关子基金、及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4) (a)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终止子基金,
终止将于特别决议获通过之日或任何特别决议可能规定的
任何之后日期(如有)生效;及
(b) 条款第 9 条适用于该子基金的终止, 如同其中所有引用本
伞基金、任何一份或多份份额及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的表述分别是指该子基金、 该等子基金相关类别
的一份或多份份额、及该等份额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借款
(A) 根据《守则》 ,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同意基金管理人就为任何
子基金的任何货币借款款项作出及变更安排,以使基金管理人能够为该
子基金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或提供本契约任何条文所允许或要求的任
何其他目的所需的现金,前提是:
(1) 任何特定子基金的所有借款时(包括任何费用,抵押或作为担保
的产权负担)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在该等借款前最近计算
的资产净值的相关百分比的金额, 本款所述“ 相关百分比” 是指
10%, 但是对销借款不视为借款。为避免疑义,符合本契约附录
G 第 37 至 40 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
于本条所指的借款, 并且不受限于本条所列限额。 尽管上文所
述, 货币市场基金只能为满足赎回申请,支付经营开支或为《守
则》 所允许的其他目的而临时借入款项; 及9
(2) 根据条款第 5 条,如果任何特定子基金的所有未偿还借款的本金
总额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百分比(定义如上),则基金
管理人应以在此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在一般地适当考虑该子基金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补救有关
情况作为优先目标。
(B) 就条款第 5 条规定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借款而言, 适用以下规定:
(1) 借款可由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批准的任何人包括, 银
行家,基金管理人,任何顾问或受托人或上述任何人的任何关联
人进行,前提是对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任何顾问,受托人或他
们的任何关联人(“ 相关贷款人” ) 进行的借款而言,该借款的
利率及任何费用, 或就该安排或终止借款应付予相关贷款人的费
用不高于根据一般银行惯例, 在与相关子基金当时类似情形下按
公平交易原则就类似规模、 性质和期限的贷款所收取的商业利
率。
(2) 根据附录 G 第 2 段,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根据为任何
特定子基金作出的任何借款安排, 从该等子基金向贷款人或贷款
人的任何代名人存入存款, 其金额等同于, 基金管理人所认为的
(经受托人同意) , 规定在借款应偿还的同时或多个时间以及,
如果多于一次,而使每次都能够保持存款对贷款的比例) 返还存
款的借款金额。
(3) 当存在为任何特定子基金作出的任何借款,基金管理人得到受托
人的同意后,可以要求该子基金支出任何数额,并由其决定从本
契约认可任何形式的短期存款或上述形式存款或两种形式各占一
部分的方式支出。如果,因为汇率的波动,存款跌到借款金额以
下,基金管理人无须立即要求受托人增加存款维持金额,但必须
在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合理可行时尽快增加必要的存款
维持金额。在决定任何特定子基金所有借贷的本金数额时,任何
从 任 何 特 定 贷 款 人 所 借 的 数 额 将 会 减 去
该子基金任何(或受托人的代表该子基金) 对该贷款人的到期金
额。
(4) 根据条款第 5 条进行的任何借款的利息以及在有或没有变更和终
止借款安排的情况下进行谈判、订立、变更和生效所产生的费
用,均应从相关子基金支付。
(5) 为确保任何为特定子基金的借款及该等借款的利息及开支,受托
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以任何方式对部分或全部该子基金设
置担保或质押或产权负担,但是须符合条款第 5(A)条的规定。任10
何该等担保、质押或产权负担必须根据前述贷款人或其他人提供
的书面承诺的条款作出, 该等承诺包括, 在任何情况下,其均不
会向任何其他人抵押或担保任何相关子基金的任何该等部分或使
用其任何部分用以提供保证金、或保证、 担保、 履行或清偿任何
借款、交易或合约、或处置其任何部分、或将视受托人以外的任
何人对其拥有任何权益,以及直至在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要求偿还由担保的款项后的 30 日后,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强制执行该等担保。如果收到该等通知,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对构
成相关子基金的证券或其他财产进行必要的出售,以便能够在适
当时候偿还款项。
(6)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概不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任何借贷安排由
于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任何子基金资产净值减少而可能遭
受的任何损失,并且(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对于因条款第 5 条的
适用和条款第 5 条所述的安排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费
用、索赔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获得赔偿,并可以向本
伞基金索偿。
(7) 如果借款或作出存款安排是与任何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顾
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根据条款第 5 条作出的,则该人可按条款第
5(B)(1)条的规定保留从该等安排中获得的所有利润和利益为其自
用。
(8) 受托人提供质押或基金管理人作出存款的贷款并不构成借款。
(9)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任何子基金的借款均以限制贷款人对该子基金
资产的权利的条款作出,并排除贷款人对受托人的任何追索权
(除非受托人持有已进行借贷的该子基金的资产)或任何其他子
基金的资产。
(10) 在行使其对任何子基金的投资权力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此
类权利的行使可确保的情况下)受托人总是能够终止有关子基
金, 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偿还该子基金的所有未偿还借款。
6. 审计师及报告
(A) (1) 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取得受托人的批准下,将委任一位或数位合格
会计师作为本伞基金的审计师。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事先取得受托人的批准而(以及,如果基金管
理人撤回任何之前给予的批准)撤除该等审计师, 以及在事先取11
得受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委任上述合格的其他人或人等作为替
换。
(3) 委任的任何该等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
(4) 受托人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或撤回其委任任何人或人等作为本伞基
金审计师的批准。
(B) 为了本伞基金的目的,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或应促成其委任的任何
人:
(1) 容许审计师在任何合理时间有权使用所有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
本信托?、受托人(到目前为止该等与本伞基金相关的)或基金管
理人(到目前为止该等与本伞基金相关的)所拥有的记录;
(2) 当审计师合理要求时, 按照该等要求给予审计师任何资料或解
释;及
(3) 不得妨碍、阻止或延迟审计师履行审计师的职责或行使审计师的
权力。
(C)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伞基金日期后(或者,如果是以后的时间,在其被委
任为基金管理人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和咨询受托人后,编制一份
会计政策声明,以便在编制与每个子基金有关的账目时遵循。会计政策
声明必须遵守任何对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受制于上文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咨询受托人后,更改
全部或部分会计政策声明。
(D) 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取得受托人的批准下,可以决定一个当前和/或任何后
续会计期间结束的新会计日期 。在该种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E) 基金管理人应维护或促使维护与各子基金有关的适当账簿和记录,以便
能够编制本条所述的财务报告。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
结束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促使本伞基金财务报告以受托人和基金管
理人决定的任何形式编制,并应促使该等财务报告由审计师审计。
(F) 经审计财务报告必须附有以下内容:
(1) 符合《守则》 和/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要求的审计
师报告;12
(2) 以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形式和决定应该包括何种信息
的基金管理人报告;
(3) 以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形式和决定应该包括何种信息
的受托人报告,该等报告包括,如果和只要子基金得到香港证监
会根据《守则》的认可,就受托人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否在有
关会计期间内在所有重大方面根据本契约的条款管理子基金的陈
述。该陈述必须具体指出(如受托人的意见是基金管理人没有做
到)基金管理人没有做到的方面以及受托人所作出相关的步骤。
(G) 本伞基金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必须包含根据《守则》 要求有关本伞基金的
信息并且必须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 特别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应
该陈述:
(1) 审计师就相关会计期间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否已根据信托契约及
《守则》 有关条款妥善准备的意见;
(2) 审计师就本伞基金及本伞基金交易在相关会计期末的处置的看法
是否真实和公平之意见;
(3) 审计师的意见认为,事实上本伞基金未有保存适当的账簿和记录
和/或编制的财务报告和本伞基金的账簿和记录不相符(如果适
用);
(4) 审计师未能获取根据其所知和所信为审计目的必须获得的所有信
息和解释的事实(如果适用);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必须在办公室提供为完成等财务报告所需的每份文
件,以便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检查。该等财务报
告和其他文件是具备决定性的并对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受托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依赖和执行该等文件时会得到绝对的保护。
(H) 如果和只要任何子基金是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认可的,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向香港证监会备案和提供给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每个财政年度期末后不多于四个月内(或香港证监会可能容许的
更长期间),以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形式财务报告和
应该包括何种信息的财务报告;及
(2) 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内所包含期间结束后不多于两个月内
(或香港证监会可能容许的更长时期), 任何形式的未经审计的
相关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信
息,均应包括在符合《守则》要求的该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此类13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采用与子基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相同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并披露该等声明或说明这些政策和
方法的任何变更的性质和影响。
7. 费用及开支
(A) (1) 除根据本契约有权收取或保留其自己使用和收益的任何其他金额
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最后一个估值时点之后,在切实可行的范
围内尽快从每个子基金中为自己收取有关子基金在每年每个月的
任何应计及未付管理费(直至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确定(视情
况而定), 有关子基金的最终收益分配已经根据条款第 9 条作
出)。
(2) 各子基金的管理费于相关子基金的每个估值时点由(并不包括)
相关的生效日期或(如果较晚)该子基金的最后一个估值时点开
始计提至(并包括)首先提及的估值时点。
(3) 子基金在任何特定估值时点(“ 相关估值点” ) 计提的管理费金
额为应用下列公式所产生的金额,前提是(如果当时已发行与该
子基金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份额)在相关估值时点产生
的管理费金额是通过应用下列公式于每个份额份额的并加上由每
个该等应用而产生的总额:
a x b x c
d
在这里:
a = 1 或(就任何特定子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时点而言) 2
加上在相关估值时点所在日期及前一个紧接估值时
点所在日期之前的日期或(如果较后)相关子基金
的生效日期之间发生干预的日子天数(如果有);
b = 该子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适当百分比费用;
c = 相关子基金在相关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或(如果当
时已发行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
份额)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归属于已发行相关类
别的部分;及
d = 365。
(4) [已删除。 ]14
(5) 受限于根据条款第 7(G)条获得特别决议的批准,管理费的适当最
大百分比为 1.75%,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任
何类别份额的比条款第 7(A)(5)条规定的百分比小一些适当百分
比,在该情况中以及在该通知中指明的期间内(或如果没有规定
任何期限,则在向受托人发出书面另行通知取消之前的通知
前),这样较小的百分比将是适当的百分比, 但是当发出此类通
知的基金管理人停止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时候,任何此类通知将事
实上被取消。基金管理人应就当前指定的管理费率增加至根据条
款第 7(A)(5)条规定允许的最高水平向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前至少一个月提供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
知)。
(B) (1) 除根据本契约有权收取或保留其自用和收益的任何其他金额外,
受托人有权在每年每个月(直至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确定后(视
情况而定),最终收益分配根据条款第 9 条就相关子基金而作出
的)的有关子基金的估值时点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从每个
子基金中为自己收取任何受托人费用的累计金额和剩余未付金
额。
(2) 每个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于相关子基金的每个估值时点由(并不
包括)相关的生效日期或(如果较后)该子基金之前最后一个估
值时点计提直至(并包括)首先提及的估值时点,并按月支付。
(3) 子基金在任何特定估值时点(“ 相关估值点” ) 计提的管理费金
额为应用下列公式所产生的金额,前提是(如果当时已发行与该
子基金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份额)在相关估值时点产生
的管理费金额是通过应用下列公式于每个份额类别并加上由此每
个应用而产生的总额:
a x b x c
d
在这里:
a = 1 或(就任何特定子基金的第一个估值时点而言) 2
加上在相关估值时点所在日期及前一个紧接估值时
点所在日期之前的日期或(如果较后)相关子基金
的生效日期之间发生干预的日子天数(如果有);
b = 该子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适当百分比费用;
c = 相关子基金在相关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或(如果当
时已发行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15
份额)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归属于已发行相关类
别的部分;及
d = 365。
(4) 就每个子基金而言,如果在任何日历月内在估值日产生的受托人
费用金额低于每月受托人费用,则该日历月的受托人费用金额将
会按差额增加。
(5) 受限于根据条款第 7(G)条获得特别决议的批准,受托人费的适当
百分比不得高于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但是受托人可以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确定任何类别份额的比条款第 7(B)(5)条规定的
百分比小一些的适当百分比,在该情况中以及在该通知中指明的
期间内(或如果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则在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
另行通知取消之前的通知前),这样较小的百分比将是适当的百
分比。当发出此类通知的受托人停止担任受托人的时候,任何此
类通知将在事实上被取消。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应就当前指定的
受托人费率增加至根据条款第 7(B)(5)条规定允许的最高水平向相
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至少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香港证
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
(6) 受托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收回相关子基金的交易费及手续
费,包括期货头寸的投资。受托人亦可就设立子基金的系统及账
目收取设立成本,并就设立每个额外子基金及终止每个子基金及
本伞基金收取额外费用。
(7) 受托人可委任保管人保管有关子基金及本伞基金的资产。所有保
管人费用将从相关子基金中扣除,并在受托人应付的任何费用和
开支之外计算和支付。 保管人有权收回所有自付费用,包括执行
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职责所产生的电话费,影印费和快递费。
(C) 考虑到上述情况,并受任何法定或监管要求和限制或本契约的任何其他
规定的约束,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对本伞基金或根据本契约任何
条款作出的任何收益分配就其服务或其一般费用进行任何收费,但是以
下情况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受托人或其代表就本契约的编制,结算及执行而
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及开支,以及与建立本伞基金有关的其他
费用,成本及开支;
(2) 所有印花税和其他关税、税收、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交
易所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有关涉及伞16
基金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受托人交易费用、转让费用和支出、注册
费用和支出、 保管人、共同保管人、 次保管人和代理费用和支
出、行政费用和支出、 代名人服务费用和支出、仓库和储存费用
和支出、收款费用和支出、保险和保安费用以及其他购买、持
有、赎回任何上述证券或其他资产或任何现金、存款、借贷(包
括在此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益的索偿或收取,并包括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或任何该等关联人士就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该等关联人士提供服务或处理交易而产生的
任何费用或开支)的应付成本、费用和支出;
(3) 审计师的费用和开支;
(4)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基金管
理人本身是基金登记机构的部分及受托人本身是基金登记机构且
获得基金管理人同意的部分;
(5) 本契约授权从本伞基金支付的伞基金管理和托管相关的费用;
(6)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就本伞基金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7) 受托人完全和专门履行其职责所必然产生的所有成本,收费,费
用和实付费用;
(8) 与税务责任的同意和/或争辩相关的所有专业费用或从本伞基金中
支付或向本伞基金支付的赔偿金以及为编制本伞基金及任何子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纳税申报表提供信息的所有费用;
(9)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其代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取得和/或维持份
额上市和/或授权或其他官方批准或准许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所
产生的开支(包括但是不限于香港证监会的认可或遵守与任何此
类上市,授权,批准或承认相关的任何承诺或协议,或与之相关
的任何规则) ;
(10) 在编制本契约任何补充契约或与本伞基金有关的任何协议时必然
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费用和开支;
(11) 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或与本契约有关的规定以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召集和召开会议有关的规定,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
准备、翻译成中文或任何其他语言、打印和分发与本伞基金有关
的任何招募说明书或基金说明书(包括在任何司法辖区与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说明书一起分发的,并包含补充其中信息任何其他文
件)、所有声明、账目、报告和通知的所有费用,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与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17
法规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引入有关,
或任何此类机构的任何承诺或与之签订的协议的所有其他费用和
开支;
(12) 在香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一种或多种报刊刊登任
何类别的份额净值和/或任何类别任何份额的认购/申购价和/或赎
回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3) 获取或确定本伞基金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或负债的价格或价值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
(14) 有关计算本伞基金资产净值及编制本伞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财务
报表(包括根据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本伞基金和各子基金账目的
费用)须向受托人(或负责行使条款第 7 条所述职能的任何人)
支付的费用及开支(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金
额);
(15) 基金管理人所同意的受托人在审查与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运作
有关的文件时所产生的时间和资源的费用和开支;及
(16) 应付给任何指数所有人的所有许可费(如果适用)。
(D)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以及可能从任何子基金收取的任何成本,收费, 费
用或开支(包括但是不限于条款第 7(C)(5)条所述的任何利息和开支) 将
从收入中扣除,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之后)确定该管理费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受托人费用,成本,收费,费用或开支将从资本中扣
除。
(E) 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在子基金中分配可能就本伞基金
资产(包括与本伞基金的设立相关的条款第 7(C)(1), 7(C)(6), 7(C)(9)或
7(C)(11)条所订的任何费用,收费,费用及开支)收取及摊销的任何成
本,收费,费用及开支。
(F) 考虑到上述情况,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子基
金或最终收益分配就其服务或一般开支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G) 任何子基金均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类别的费用,除非该费用经本契约的任
何条文授权由该子基金支付,并且在未经该等子基金的类别或多个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不得将任何费用增加至超过本契约所
述的最高限额。18
(H) 尽管本契约有任何其他条文,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酌情决定以下
条文适用于以固定期限基金形式运作的子基金相关的各类别份额(“ 相
关固定期限基金” ):
(1) 应向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就相关固定期限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参
考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条款第 7(A)及 7(B)条所载以
外,及在相关子基金通告中列明的方法计算。
(2) 所有费用、收费或开支可提前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相关固定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认购的总金额扣除,前提是一旦收取此类前期费
用,将不能再对相关固定期限基金的资产收取任何更多的费用、
收费或开支。
8. 终止
(A) 本伞基金将持续存在直至以条款第 8 条规定的其中一项方法终止,但除
非提前终止, 本伞基金在任何情况下将于本契约日期后八十年终止。
(B) 在下列任何情况,受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通知终止本伞基
金: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除非为了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
算)或破产,或者如果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了接管人而
未在 60 日内解除委任;
(2) 如果,在受托人的意见下,基金管理人变得无法履行或未能令人
满意地履行其职责,又或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意图损害本伞基金声
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不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终止通知,除非其已提前 14 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意见。
(3) 本伞基金的继续存续是非法的,或者受托人认为继续运营本伞基
金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宜的;
(4) 如果在基金管理人离任后的 30 日内,受托人未能寻找到其认为合
格的企业担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
(5) 如果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退任受托人的意愿,而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于受托人退任日期的 3 个月内寻找到合格的企业替代受
托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
受限于条款第 8(B)(2)条 , 受托人的决定在条款第 8(B)条所指的任何情况
下将会是最终的和对所有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但受托人不会因本伞基
金未能根据条款第 8 条或其他原因终止而承担责任,而且(受限于上述19
规定)基金管理人暂时必须接受受托人的决定,并免除受托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责任,并保证其不需承担任何对基金管理人损害或任何其他
救济的索赔。
(C) 受限于获取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需) ,在下列任何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通知终止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
金:
(1) 伞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批准终止伞基金的特别决议;
(2) 如果(视情况而定):
(a) 在任何日期, 本伞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人民币 10,000,000
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者
(b) 在 任 何 日 期 , 有 关 子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0,000 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或于有关子基金的通知
中披露的其他金额);
(3) 如果,在香港证监会咨询下(如果本伞基金和相关子基金被认可
为可以向香港零售公众销售), 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继续存
在是非法的,或者在基金管理人看来这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宜的
(视情况而定); 或者
(4) 如果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得香港证监会
的认可(如果本伞基金和相关子基金被认可为可以向香港零售公
众销售) 。
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在条款第 8(C)条所指的任何情况下将会是最终的和对
所有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但基金管理人不会因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
(视情况而定)未能根据条款第 8(C)条或其他原因终止而承担责任。
(D) 终止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通知,并通过该通知确定该终止的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可少于发出
通知后的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期间。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于本契约日期后终止本伞基金或相关
子基金(视情况而定),而且该终止将于批准的日期起生效。
9. 终止时的法定程序
自本伞基金终止之日起生效:
(A)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得发行或出售份额;20
(B) 基金管理人应赎回每个子基金所包含的所有资产或者基金管理人全权决
定的子基金部分资产(赎回将在伞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行的任
何方式及任何期间内进行及完成), 前提是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仅赎回
属于特定子基金的部分资产,按照条款第 9(C)(2)条所述,该部分应至少
足以产生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供所有可归因于该子基金成
本,费用,开支及索偿所需的款项;及
(C) 受托人应就每个子基金(“ 相关子基金” )按照附录 F 第 4 段所提供的
方式,向相关子基金的类别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各自持有
该等份额比例分配来自赎回相关子基金份额并可作为收益分配用途的所
有现金所得款项净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已决定不按有序方式赎回的有关
子基金所包括的资产(如有),前提是:
(1) 受托人不受约束(除非在最终收益分配的情况下)分配其手中
的, 金额不足以支付相关子基金份额类别每一份额一元人民币
(或其等值的其他货币) , 的任何款项 ;
(2) 受托人可从相关子基金资产中保留全部准备金,以支付受托人或
基金管理人因为与伞基金终止有关或由伞基金终止而招致、产生
或意识到的所有成本,费用,开支及索偿所需的款项,并且从保
留的金额中获得赔偿,并免于支付任何此类成本,费用,开支及
索偿所需的款项;及
(3) 如有关子基金所包含的任何资产收益分配出现任何困难,受托人
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可以确定任何资产的收益分
配应以尽可能接近的正确比例进行或相关子基金的一类或多于一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收益分配组成相关子基金的若干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到由相关子基金组成的资产收益分配和/或可
能确定将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现金收益分配,
以调整相关子基金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每次收益分配只有在向受托人提交受托人要求的形式的请求时才会进
行。受托人根据条款第 9(C) 条规定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收益或其他现
金,可以在应付款项之日起满 12 个月期满的情况下支付给法院,但受托
人有权扣除这种付款可能会产生的任何费用。
(D) 在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终止后,受托人可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在本契
约下的职责,继续受益于本契约的条款并受其约束(并且,特别是但不
限于任何有利于受托人的赔偿),并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力,
职责,权限及酌情决定权,直至本伞基金(如果本伞基金要被终止)或
相关子基金(如果子基金要被终止)的所有资产均已根据条款第 9 条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或将任何无人认领的所得款项净额或其他21
现金支付给法院(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因遵守本规定而可能产生的任何
费用)(以较晚者为准)。
条款第 9 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任何子基金终止的情况。
10. 本伞基金向另一司法辖区的转移
(A) 尽管本契约或本契约的附录包含的任何内容,如果受托人认为将本伞基
金移至某些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辖区是对伞基金有利,并且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限于满足条款第 10(B)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受托
人可以通过在其印章下签署的契约声明,自该声明之日起或自声明指定
的任何日期起,本伞基金将根据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生效,因此,其行政管理的诉讼地将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并且自上
述日期起,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将成为其行政的诉讼地的管辖法律。
(B)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能行使条款第 10(A)条所载的权力:
(1) 计划迁移本伞基金行政管理至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承认
本伞基金的存在并强制执行本伞基金下受益人的权利;及
(2) 信托公司或机构受托人在任何其他国家或地方注册或经营业务,
并根据该等任何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任何适用法律具有作为受托人
的资格,并得到受托人批准;及
(3) 受托人已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及
(4) 在行使此权力后,受托人应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
(C) 在执行此类声明后,受托人批准的其他信托公司或机构将被委任为受托
人,于此取代前任受托人, 前任受托人将退任,并将本伞基金转让并支
付予该等新受托人。
(D) 此后,新受托人可以通过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对本契约进行相应的更改或
增补,以使本契约的条款经过必要的修改后, 如其在香港的法律下一样
是合法及有效的。
(E) 前受托人和新受托人在确保本契约符合本基金被移至的司法管辖区的法
律时所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印花税和其他费用将按子基金各自资产
净值的比例从子基金中支付。
11. 本契约的修订
(A) 受限于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果本伞基金和相关子基金被认可为可以
向香港零售公众发售),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契约的补充契22
约, 以适于任何目的方式和范围共同修改、变更或增补本契约的条款,
前提是:
(1) 除非受托人以书面形式证明其认为此类修改,变更或增补:
(a) 不会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会在任何重大程
度上免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本契约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及(支付与编制及执行有
关补充契约有关的费用及开支除外)不会增加任何子基金
应支付的,并由在此类修改,变更或增补生效时已经发行
的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成本和费用;或
者;或
(b) 对于为了能够遵守任何财政,法定, 监管或官方要求(无
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规定的
情况下)遵守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本
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规定和/或任何附属法例或与此
有关的官方要求, 是必要或可取的;或
(c) 用于纠正明显的错误,
未经特别决议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任何重大变更的修改,变
更或增补;
(2) 任何该等修改、变更或增补不得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施加任何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发行作出任何更多付款或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时持有份额的任何负债的责任;及
(3) 涉及任何重大变更的修改、变更或增补本契约的条文已经获得香
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果需要并且在《守则》下该等修改,变
更或增补须经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B)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受托人须在根据
条款第 11(A)(1)(a)、 11(A)(1)(b)或 11(A)(1)(c)条的规定证明的本契约的条
文作出任何修改,变更或增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有关受影
响的每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修改、变更或增补,除非受托人认
为该等修改、变更或增补并没有重大意义。
(C) 为避免疑问,及尽管如上所述,当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根据条款第 4(A)
条成立新的子基金时,不需要根据条款第 11(A)(1)条特别决议的批准和
受托人证明。23
12. 通知
(A) 除非在本契约另有注明,任何必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发出或给予
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如果已经邮寄至或留置在其基金登记机构显示的地
址,即将被视为已正式送达、发出或给予。另外,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同意, 任何必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发出或给予的通知可以通过受
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该等程序利用电子方式送达、发出或给
予。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如果已经邮寄至基金份额持有人显示在申
请表格的电邮地址,即将被视为已正式送达、发出或给予。任何通知或
其他文件通过邮递送达的将被视为在包含相同的信件邮寄日下一个的营
业日送达,并且在证明该等服务时,证明该信件有正确地址、 已经妥当
地盖章和寄出便足以证明该等服务。 出示成功传输报告或对收到的确认
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经收到的决定性证明。 所有利用邮递或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指令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由有权收取该等通知或文件
的人等承担传输风险。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同意决定通过其他适当
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送达通知。
(B) 向若干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个送达通知或交付文件将被视为
等同向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的送达或交付。
(C) 根据条款第 12 条的规定邮寄或留置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地址的任何通
知或文件,即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时已经死亡或破产,以及无论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收到他死亡或破产的通知,均被视为妥善送达,
而且将被视为对有关份额有利益的人士的足够的送达(不论是与他人共
同或通过他或在他名义之下提出索偿)。
(D) 受托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向其注
册办事处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发出,并以人工方式递送或
以传真或电子(根据可能已书面约定的程序)或预付邮资(如果是海
外,通过航空邮件) 的方式发送。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发送的任何此类
通知将被视为在发送时送达,并且在没有影响任何相关邮政服务的劳工
行动的情况下,通过邮寄发送的任何此类通知将被视为在发送当天的下
一个营业日(或者,如果发送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址,发送后的第
三天)已送达,并且在证明此类服务时,该信件正确的地址、盖章和邮
寄将足以证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还可以决定以任何他们可能同意的
其他适当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
13. 附录
附录内的条款具有与本契约中该等详细条款相同的效力。24
14. 副本
本契约可以签署副本,每份副本在本契约的当事人签署后均构成原件, 但所有
副本构成同一份文书。
15. 可分割性
如果本契约中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则
该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影响本契约中包含的其余条款或其任何部分,此类无
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将被视为可以与本契约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条款或其中的任
何部分分开。
16. 管辖法律
根据本契约条款第 10 条, 伞基金和本契约(包括附上的附录)均根据香港法律
解释,双方特此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25
附录 A
释义
“会计结算日” 是指 12 月 31 日,除非基金管理人根据条款第 6(D)条另有决定以及在接
下来伞基金存续期间的每一年中另行决定。
“会计期间” 是指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或(如果之后)前一个会计期间届满日起计算的时
期。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 将在紧接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结束。
“顾问” 是指任何基金管理人委任的个人、企业或公司以就有关伞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
投资向其提供建议。
“申请表格” 是指予以潜在投资者完成的用来认购/申购有关子基金份额的规定的申请表
格。
“联营公司” 是指, 就此而言,任何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及任何上述公司
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 “ 附属公司” 及“ 控股公司” 一词依照《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 2 条解释并具有其所赋予的涵义。
“审计师” 是指受托人根据条款第 6(A)条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事先批准,指定为本伞
基金当前审计师的会计师。
“基础货币” 是指有关子基金的计价货币,除非另有注明,为人民币。
“营业日” 是指香港银行开放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
人可就一般或特定子基金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日子或日期,但除非由于 8 号台风讯
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导致香港银行在该任何日子的开放期间减少,该
日子将不会是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类别” 是指每个子基金可能发行的不同类别的份额,其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可能具有不
同的费用结构。
“《守则》 ” 是指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及其修订、补充、
重述和更改。
“集合投资计划” 具有《守则》 所赋予的涵义。
“生效日期” 就任何特定子基金而言,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同意发行与该子基
金有关的第一个类别的份额的日期。
“香港证监会” 是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 24 章)设立的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26
“各类商品”(同样地 “商品” )是指所有贵金属和所有其他商品或任何性质的货品(现
金和证券除外),包括任何期货合约和任何期货合约。
“商品市场” 是指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任何商品交易所或商品市场,并且就某一特定商品
而言,包括世界上任何国家中处理该类商品的任何负责的公司、企业或协会,而在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一般意见下是令人满意的商品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将被视
为由该等公司、企业或协会组成的商品市场内有效许可交易的目标。
“关联人士” 有关任何人士(“相关人士” )而言,是指:
(a)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实益拥有相关人士 20%或以上的普通股本,或能够直接或
间接行使有关人士总投票权的 20%或以上; 或者
(b) 由符合(a)项所述的一项或两项说明的人所控制的任何人或公司; 或者
(c) 有关人士是其一部分的集团内的任何成员; 或者
(d) 上文(a)、(b)或(c)段所定义的有关人士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
高级人员;
“合约价值” 就任何期货合约而言,是指期货合约中载明的应由持有人在结算期货合约
时, 或者(在适用情况下)交付期货合约的目标物时支付或收到的全部金额。
“转换通知” 是指根据条款第 4(B)(1)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行使转换权而向受托
人发出的通知。
“交易日” 就子基金而言,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决定的该营业日或该等营
业日。
“交易截止时间”, 就任何特定子基金而言,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决定的特定
交易日的时间。
“收益分配账户” 是指附录 F第 1(A)段所述的收益分配账户。
“收益分配日期” 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信托续存期内每个会计期间经受托人批准下可能确
定的日子或日期(如有)。
“发展中市场” 为本伞基金的目的,是指世界上除(i)欧盟成员国、(ii)美国、
(iii)加拿大、(iv)日本、(v)澳大利亚、(vi)新西兰、(vii)挪威、(viii)瑞
士、(ix)香港、(x)新加坡和(xi)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欧盟” 是指由以下 27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和政治联盟: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
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27
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
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基金说明书” 是指就发售子基金中的一种或多种类别份额而发出的每份基金说明书。
“特别决议” 是指:
(a) 在根据附录 K 的规定召开和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提出的决
议,并在该会议内以占总投票数目的 75%或以上的多数通过赞成或否决该等决
议的决定; 或者
(b) 根据附录 K 第 21 段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
“联接基金” 是指任何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指定单一集
合投资计划的子基金。
“固定期限基金” 是指任何具有固定期限结构(其中包含订明金额将仅在未来指定的到
期日支付予持有该子基金份额一段固定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子基金。
“期货合约” 是指在基金管理人批准的交易所或市场上交易的任何合约,并由交易该合
约的人士描述或视为金融期货合约。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是指任何由政府发行或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是由政府
担保的投资,或由其公共或地方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
资。
“募集期” 是指向投资者发售类别或子基金份额的初始时期,亦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的
于该日期开始并于该日期结束的时期。
“投资” 是指在集合投资计划、商品、股价指数期货合约、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交
易、回购或逆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掉期、现货或远期交易(无论是与货币或任
何其他财产有关)、证券,商业票据、承兑、交易账单、国库券、由任何团体(无论
是否注册成立或未注册成立)或由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超国家机构(无论
是否支付利息或股息,以及是否全额、部分或零支付)所发行或保证的工具或票据中
的任何股份、股票、 无担保债券、借贷证券、债券、 份额、 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并
包括(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
(a) 任何上述的任何权利、 期权或权益(无论如何描述) ;
(b) 任何上述的关于认购/申购或购买的任何权益或参股证明书、临时或临时证书、
收据或保证;
(c) 任何通常已知或认可为证券的工具;28
(d) 任何证明一笔款项的存入的收据或其他证明书或文件,或任何该等收据、证明
书或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e) 任何抵押担保证券或其他证券化应收款项;
(f) 任何汇票及任何承兑票据; 和
(g) 任何上述的任何指数或多种指数中的任何权利、期权或权益(无论如何描
述)。
“认购/申购价” 是指任何类别根据附录 C 第 1(C)段的规定而确定的每份额价格(不
包括任何认购/申购费),而该类别份额已用或将用该价格发行。
“管理费” 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条款第 7(A)条的规定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基金管理人” 是指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或根据附录 J 的条款接替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暂时正式继任为本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人士或该等人士。
“市场” 是指任何证券交易所、任何场外交易市场、任何期货交易所以及任何对国际公
众开放并且定期交易证券的有组织证券市场,在每种情况下均是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交
易所或市场,并就任何特定证券而言,包括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有责任的协会,而在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看来,根据一般预期,其会为该等证券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
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证券将被视为由该等协会组成的市场内经有效许可的交易标
的。
“到期日” 是指基金管理人就以固定期限基金形式运作的子基金所决定的终止日期。
“最低持有量” 就任何特定的份额类别而言,是指任何子基金的份额类别的持有量在任
何特定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被基金管理人可能规定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持有的该
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货币市场基金” 是指子基金投资于短期存款和优质的货币市场投资,并寻求提供符合
货币市场利率的回报,并根据《守则》 第 8.2 条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货币市场基金。
“月” 是指日历月。
“资产净值” 就任何子基金或任何类别的任何份额而言,是指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
(视上下文可能需要)该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附录 B 内的条款
确定。
“通知” 就任何特定类别的份额而言,是指基金管理人分别根据条款第 3(C)(2)及
4(A)条向受托人发出有关设立新份额类别或新子基金的通知。29
“发售期” 是指基金管理人就以固定期限基金形式运作的子基金的类别份额所决定而可
以在该时期申购该子基金类别份额的一个时期。
“期权” 是指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约定价格向授予或设立期权的人购买或出售特定数量
的财产(该期权的标的)的权利。
“普通决议” 在根据附录 K 的规定召开和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提出
的决议,并在该会议内以占总投票数目的多数通过赞成或否决该等决议的决定。
“中国”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订明费用” 是指由有权收取该费用的人可能经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而确定的该等费用
(承认该费用的金额可能在本契约中使用该表达的每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由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第 8.6 或 8.10 条认可;或
(b) 在向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并定期交
易, 以及(i) 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符合《守则》 第 8.6 条中适
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ii) 其投资目标、政策、 底层投资及产品特
征与《守则》 第 8.10 条所规定的基本一致或相当。
“合格公司” 是指一个团体公司而其是:
(a)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有资格担任受托人、保管人或(视情况而定)根据香港法律
组成的单位信托的基金管理人; 和
(b) 为香港证监会可接纳的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
可的单位信托的基金管理人。
“认可商品市场” 是指基金管理人目前批准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内的任何商品市场。
“认可证券市场” 是指基金管理人目前批准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内的任何证券市场。
“赎回费用” 指附录 E 第 1(E)段所述的赎回费(或相同等值金额)。
“赎回价格” 是指任何类别而该类别的份额被赎回或将被赎回的每单位价格,该价格将
根据附录 E 第 1(D)段的规定确定。
“持有人名册” 或“ 名册” 是指条款第 3(D)条所指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 是指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后委任以保存持有人名册的该
等人士,而任何该等委任均默认是指受托人。30
“REITs” 是指房地产投资信托。
“逆回购交易” 是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以约
定的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根据相关中国法规 (及其后不时修订) 批准的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内地保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国指根据相
关中国法规批准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内地保管人,或经过受托人事先同意,
暂时接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继任为保管人或保管人等的其他人或人等。
“销售及回购交易” 或 “回购交易” 是指子基金向逆向回购交易对手方出售其证券
并同意在未来以约定的价格连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 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 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证券及期货条例” 是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
“证券融资交易” 是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 是指子基金以约定的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对手方的交
易。
“子基金” 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或补充契约成立的任何子基金,经受托人批准,
每个子基金均被基金管理人指定为本伞基金的一部分,亦只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
定类别或份额类别。而且,“ 相关子基金” 是指与本契约所述内容所指相关的子基
金。
“认购/申购费用” 是指附录 C 第 3 段所述的认购/申购费(或等值金额)。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是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
(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受到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 且其资产净值最低
须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补充契约” 指用作补充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成立子基金而订立的本契约的信托契
约。
“伞基金” 是指由本契约设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并统称为华夏精选基金,或在符合
附录 J 第 2(C)段的规定下,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其他名称; 并在上下文
所需的情况下,是指相关补充契约设立的每个子基金。
“受托人” 是指中银国际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或根据附录 J 的条款接替华中银国际保诚
信托有限公司暂时正式继任为受托人的其他人士或人等。31
“受托人费用” 是指受托人根据条款第 7(B)条的规定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份额” 就任何类别而言,是指代表与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的份数该类别的份额,以及
是指包括该类别份额的任何份数任何类别的任何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指目前已登记在持有人名册上的份额持有人,包括(在内容允许
的情况下) 联名登记的人士。
“未报价投资” 是指任何不是上市或可挂牌的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在市场内有效许
可交易的目标,但不包括任何已作出上市、 挂牌或市场内许可交易的申请并且为伞基
金申购或购买是取得该上市、 挂牌或许可的条件的投资。
“估值日期” 是指,就子基金而言,在基金说明书内就该子基金注明的估值日期或基金
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就该子基金决定的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估值时点” 是指, 就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子基金而言, 每个估值日期最后一个相关市
场的业务结束的时点或在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可
能一般地或就特定子基金,及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或之后设立的货币市场基金决定
的,在基金说明书中指定的每个估值日期的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下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的其他时间。
“价值” 是指根据附录 B 确定的任何资产或负债的价值。
“认股权证” 是指任何已提前决定或已确定的价格在一个未来日子或以前用固定金额通
过认购/申购买入任何证券或财产的权利。
“年” 是指日历年。
含有单数的词汇仅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含有特定性别的词汇包括另一性别。
含有个人的词汇包括公司。
“ 书面” 或“ 以书面形式” 的词汇包括印刷、雕刻、平版印刷或其他可见的复制方
式。
对任何法律、守则或法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引用被视为对经修订或重述的该律例、
守则或法规的引用。
在本契约中引用为 “人民币”是指中国的货币。
在本契约中引用为 “港币”和 “港元” 是指香港的货币。32
在本契约中引用为 “美元”和 “美金” 是指美国的货币。
本契约的任何条款要求取得香港证监会同意或批准、通知或接受的,均被解释为只有
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和根据
《守则》 获认可并在获认可期间内要求取得该等同意、批准,通知或接受(视情况而
定)。33
附录 B
估值规则
1. (A) 受托人将计算每个相关子基金在该子基金的每个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
根据第 2 和第 3 段对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第 3 段扣除该子基
金的负债。
(B) 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人协商,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对子基金持有
的各类型资产进行独立估值,并且必须遵守有关该子基金资产估值的所
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确定与该子基金有关的特定类别份额的资产
净值,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于扣除任何负债或增加任何可归属于该类别
的资产前计算;该数额会参照由有关已发行的该子基金每个类别的所有
份额代表的有关子基金的份额数目,在与该子基金相关的每一类份额摊
分;特别归属于有关份额类别的负债和资产将从该分摊金额中扣除或加
上;所得款项将除以紧接相关交易日前该等类别份额的份额数目,并将
所得款项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2 位小数或在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以
任何方式确定的小数位数。
2. 各子基金所包含资产的价值将按以下基准确定:
(A) 任何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份额除外)的挂牌、上市和在市场上
交易的价值,将参考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所知的该市场上于相关
该等证券的数额或数量的估值时点前的最后交易时段运作结束时的最后
交易价格(定义如下), 并且受托人认为在此情况下考虑提供公平的标
准的,前提是:
(1) 如果任何证券在多个市场上被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将采用其认为为证券提供主要市场的价
格;
(2) 如果任何证券在市场上被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但由于任何
原因,该市场的价格可能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获得,证券的价值
将由基金管理人可能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在市场中经营或做市的人
士,公司或机构证明,或如受托人有此要求,则由基金管理人与
受托人磋商后核证;
(3)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因为它合理地认为价值是目前最新的交易
价格可能会被发现不是这样的而承担任何责任,;
(4) 除了在挂牌或挂牌价格中包含的在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
证券或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将考虑到计息证券或其他财产在相关
估值时点所在之日(包括该日)累计的利息;及34
(5) 就上述规定而言,关于任何市场上的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定价,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使用及依赖于价格发布系统和/或其认为适合
的数据源生成的信息(即电子价格订阅),尽管如此使用的价格
并非最新的可交易价格,对此类信赖亦不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此类价格发布系统所产生的电子
价格订阅反映了不正常的价格数据和信息,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
人协商后,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用以估值有关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
“ 最后交易价格” 是指当天在交易所报告的最后交易价格,通常在市场
中称为“ 结算” 或“ 交易价格” ,并代表交易所成员在它们之间结算未
处理头寸的价格。如果证券没有交易,则最后交易价格将代表该交易所
根据其当地规则和惯例计算和公布的“ 交易收盘” 价格。
(A1) 对于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或之后设立的货币市场基金, 在市场上挂牌、
上市、买卖或交易的任何证券价值(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份额除外)
的价值,将参考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见该市场上对于该等证券
的数额或数量的相关估值时点前的可用的最后一个交易价格(定义如
下),受托人可在此情况下考虑提供公平的标准,前提是:
(1) 如果任何证券在多于一个市场上被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基
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将采用其认为为该等证券提供主要市
场的价格;
(2) 如果任何证券在市场上被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但由于任何
原因,该市场的价格可能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获得,证券的价值
将由基金管理人可能为此目的而委任的,或如受托人要求,由基
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磋商后委任的在该等证券的市场中经营或做市
的人士,公司或机构证明;
(3)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因为它合理地认为是目前最新的交易价格
的一个价值但被发现不是而承担任何责任;
(4) 除了在挂牌或挂牌价格中包含的市场中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
证券或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将考虑到计息证券或其他财产直到相
关估值时点所在之日(包括该日)累计的利息;及
(5) 就上述规定而言,关于任何市场上的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定价,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使用及依赖于价格发布系统和/或其认为适合
的数据源(即电子价格供应),尽管如此使用的价格并非最新的
交易价格, 并且就此类信赖亦不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责
任。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此类价格发布系统所产生的电子价格供35
应反映了不正常的价格数据和信息,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
后,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用以估值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 最后交易价格” 是指当天在交易所报告的最后交易价格,通常在市场
中称为“ 结算” 或“ 交换价格” ,并代表交易所成员在它们之间结算未
处理投资的价格。如果证券没有进行买卖,则最后交易价格将代表该交
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和惯例计算和公布的“ 交易所收盘” 价格。
(B) 未在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任何证券(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的
任何份额除外)的价值将是根据以下规定确定的证券的初始价值,或根
据以下规定在最近的重估中评估的证券价值:
(1) 该等证券的初始价值将为有关子基金在收购证券时所花费的金额
(包括在每种情况下,为了本伞基金的目的,在收购中和将证券
授予受托人时所产生的印花税,佣金和其他费用); 及
(2)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如果受托人要求,应定期) 促
使该等证券的发行人或受托人认为有资格估值该等证券的任何专
业人士对该等证券进行重估。
(C)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每个份额的价值是该集合投资计划中最新可用份额
净值,不论是否公布,或(如果没有可用份额净值) 是该份额、 权益单
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可用买入价。
(D) 任何期货合约的价值将是:
(1) 对于期货合约,表示为出售相关合约的标的,通过应用以下公式
产生的正数或负数:
a-(b + c)
(2) 对于期货合约,表示为购买相关合约的标的,通过应用以下公式
产生的正数或负数:
b-(a+c)
在这里:
a = 相关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 相关合约” );
b = 基金管理人确定为该等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 并且
基金管理人须代表本伞基金订立相关合约时交割所
需确立该合约价值, 该等确定基于最新可用价格或36
(如果有出价和提供挂牌)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合
约的市场上的最新可用中间市场挂牌;及
c = 订立相关合约时本伞基金支出的金额,包括所有印
花税,佣金及其他开支的金额,但不包括任何存款
或保证金。
(E) 现金,存款和类似财产将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计算,除非基金管
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应进行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F) 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
法,以更公平地反映该等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市场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
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或在考虑
到货币,适用的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及任何其他考虑因素后,允许使
用其他一些估值方法,前提是始终遵守相关司法辖区的会计准则。
(G) 任何商品的价值将以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确
定,但:
(1) 如果商品在任何认可商品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基金管理人应在确
定此类商品的价值时,考虑到此类认可商品市场上,或(如果有
多个此类认可商品市场)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适当
的任何认可商品市场, 有关此类证券的最新可确定现行或正式确
定的价格;及
(2) 如果条款第 2(G)(1)条所述的任何此类价格未有合理地更新(基金
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认为)或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确定,则基
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商品的价值时,应考虑到在该商品做市的公
司或机构所提供的任何有关此类价值的证明书,
如果条款第 2(G)(1)和 2(G)(2)条规定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相关商品,则基
金管理人在确定此类商品的价值时,应考虑到根据条款第 2(B)条如果商
品是未报价投资时,确定此类商品价值时考虑的同样的因素。
3. 在与相关子基金的任何特定估值时点(“ 相关估值时点” )计算任何子基金
(“ 相关子基金” )的资产净值:
(A) 在相关估值时点所在之日前的任何交易日发行的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每
个类别份额并且如果未被取消, 将被视为已发行,并且在扣除或提供认
购/申购费后(如果有),相关子基金将被视为包括就该等份额收取的任
何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及(就根据证券或其他财产授予而发行的份
额)根据附录 C 第 2(B)段的规定从有关子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前提是
该子基金将不包括在作出估值当日发行的份额所收到的现金;37
(B) 在根据附录 E 正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通过已于或将
于相关估值时点所在之日前的任何交易日取消与子基金有关的类别份额
减少伞基金,但有关该等减少的付款尚未完成,有关份额将被视为未发
行,而根据此等减少应该从相关子基金以现金支付的任何款项将会被扣
除,前提是不会就估值作出当日取消的份额扣除任何款项;
(C) 凡为一子基金已就同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出售任何证券或其他财
产,但该等购买,收购或出售尚未完成,此类证券或其他财产将被包括
或排除,并根据具体情况排除或包括购买或收购总额或净销售对价,如
同此类购买,收购或销售已适当完成;
(D) 资产中将包含一笔等于所有,基金管理人可能已根据条款第 7C 条的规定
确定摊销的成本,收费,费用和开支的金额, 减去以前或之后注销的任
何金额;
(E) 有关子基金应占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
(1) 就该子基金直至相关估值时点产生的任何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
以及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任何类别份额的未付款项;
(2) 截至上一会计期末,相关子基金的应计但仍未支付的利得或盈利
的税额(如果有的话);
(3) 根据条款第 5 条对相关子基金账户的任何借款以及条款第 7(C)(5)
条所述的任何利息及开支,但尚未支付的累计金额;
(4) 与相关子基金账户持有的任何期货合约价格相等而且为负数的一
个金额;
(5) 本契约的任何条款明确授权将从本伞基金支付,须从相关子基金
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任何其他成本或开支;及
(6) 有关相关子基金任何不确定负债的适当拨备;
(F) 将会如基金管理人的估计, 计入(如果有) 在相关估值时点之前与相关
子基金的或其账户的收入及交易有关的应付的或被主张的税项;
(G) 除了由条款第 2(E)条所述的账户货币计价的以外的任何投资(无论是
负债还是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在考虑到可能相关的任何溢
价或折扣以及交换成本的情况下,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认
为适当的比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转换为该货币;38
(H) 当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当前价格被引用“ ex” ,相关子基金有权获得
的任何股息(包括股票股息)或利息或其他权利,但该等权利所涉及的
股息,利息或财产或现金尚未收到,并且在本附录的任何其他条文下不
予考虑,此类股息,利息,财产或现金的金额将被考虑在内;
(I) 负债,将(在适当情况下)视为每日累计;及
(J) 任何子基金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将根据其资产净值(即资产及负债价值
之间的差额) , 并且在计算其净资产时本附录的条文将比照适用。
4. 如果聘用第三方从事子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
勤勉选择、委任和持续监控该等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具有与该等子基金的估
值政策和程序相匹配的适当水平的知识、经验和资源。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应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查。39
附录 C
份额的发行
1. (A)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任何人就该等目的拥有发行份额或特
定类别的份额的专有权(包括不少于份额百分之一的零碎部分)。导致持
有少于有关类别最低持有量的类别份额将不会被发行。基金管理人(在咨
询受托人后)拥有唯一决定权接受或拒绝任何类别份额的全部或部分之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有绝对决定权接受或拒绝任何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
请,以及接受低于销售文件内订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份额或类别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B) (1) 所有向受托人提出的份额申请(通过专人、传真、电子邮件、邮
件、快递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方式传输,除
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供原件)必须列在申请表中,并附
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有)。当份
额申请是以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或邮件传输,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不需就未接收或重复接收或该等传输
的合法性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结果负有责任。
(2) 除第 1(B)(5)段另有规定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任何份额类
别的募集期相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所收到有关份额类别的申请,则
该类别首批份额的发行将在与该份额类别相关的子基金的生效日
期发行。
(3) 除第 1(B)(2)段另有规定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在任何份额类
别的相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所收到有关份额类别的申请, 任何类别
的份额将在该份额类别相关的相关子基金的交易日期发行或生
效。
(4) 如果在相关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任何申请,该申请将被视为已
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收到。
(5) 如果任何子基金以固定期限基金形式运营,为了于基金管理人决
定的日子发行相关子基金的任何类别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在相
关募集期结束时或前收取申请。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事先
批准,否则不会发行有关该子基金的更多份额。
(6) 如果一个类别的份额的总认购/申购低于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最低限
度或如果在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下不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或在商业上
继续进行是不可行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发行该类别的份额。发
生该等事件后,与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将被视为尚未开始。40
(C) 在不损害第 2 和第 3 段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类别的每份额价格将会是:
(1) 如果属于相关子基金的生效日期发出的任何特定类别的份额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批准下决定的数额;和
(2) 就任何后续交易日期发出的该类别份额而言,以下数额的总和:
(a) 在该交易日期的估值时点确定的该类别的份额净值;
(b)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每份额金额(如有),以代表本伞基金
投资相当于份额净值的金额所产生的财政和购买费用的适
当拨备(不超过份额净值的 1%);和
(c) 与份额净值将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 2 位小数或以任何方式
和任何其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小数位数得
到的金额(如有) 相当的金额(将保留在本伞基金中) 。
(D) 尽管第 1(B)段的规定, 但是受限于第 2 段的规定,除非基金管理人另
行同意(将立即通知受托人),任何份额均不会发行,除非并直至受托
人确认, 发行价及认购/申购费(如有)的全部金额,以净资金形式,已
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就该份额正式接收。
基金管理人保留推迟处理任何申请直至其已收取净资金和已在认购/申购
金额内扣减金融费用,例如银行服务费用和转让费用的权利。
(E) 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就发行份额所收取的所有款项(除任何认购/申购费
用以外)将于收到时立即成为与类别份额相关的子基金的一部分。
(F) 当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1(D)段的规定另有同意,发行份额的现金付款将
在发行份额时立即到期。如果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营业日数或在相关份
额发行时或生效起或(经基金管理人允许)于交易日期后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的该等时期内(而且不可能超过 14 天)未有收到全额净资金,基金
管理人可能取消相关份额的发行, 以及将在任何情况下取消该等发行,
如果(i) 基金管理人要求或者 (ii) 尚未完全收到认购/申购价的份额在任何
交易日占超过相关子基金发行的每类别份额总数的 2.5%。在该取消后,
相关份额将被视为从未发行,而且申请人就该取消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没有权利或索偿权,但前提是:
(1) 有关子基金的先前估值不得由于取消该等份额而重开或无效;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受托人可能向申请人收取其决定的代表在处理申
请人的申请时所涉及的行政成本的任何金额的取消费用(以及保留
在其账户内) ;和41
(3) 受托人可能,但并非受约束,要求申请人向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
的每取消份额支付每份额发行价超过赎回价格的金额(如果
有), 赎回价格为如果基金管理人根据附录 E 的规定在当日收到
该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而会适用的赎回价格。
2. 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根据附录 G 的规定, 受托人也可以就就授予受托人的
包括在有关的子基金中的经基金管理人所批准的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发行任何类
别的份额,只要基金管理人信纳该等条款不大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任何损害。如果符合前一句中所述的条件,则以下规定将会适用:
(A) 在受托人确信证券或其他财产已经授予受托人或其保管人或代名人之
前,不得发行任何份额;
(B) 接受发行份额的人须支付因份额授予而产生的所有收费、成本、费用及
开支;
(C)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外同意, 接受发行份额的人须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当
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该份额(如果该份额是以现金为对价发行的)收取
的认购/申购费用;
(D) 任何类别发行的份额数目(包括零碎部分) 将是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信
纳相关证券或其他财产已经授予给受托人(或其保管人或代名人) 的当
日(或者,如果该日不是与相关类别的交易日期,则在与该类别有关的
下一个交易日期) 、 支付的相等于该等证券或其他财产价值(按下文所
述计算)的款项除以适用于该交易日期以现金为对价发行的同一类别份
额的申购价(连同认购/申购费用(如果有) ) ;
(E) 授予受托人(或其保管人或代名人)的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所决定的任何方式计算,只要该数额不超过应用附录 A 所载的
“ 价值” 的定义所得出的最高金额;和
(F) 如果该等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总价值根据上述方式计算:
(i) 超过向证券或其他财产持有人发行的份额数量的总价值, 超出部
分的金额将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予持有人;和
(ii) 少于向证券或其他财产持有人发行的份额数量的总价值,持有人
将向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以现金支付差额。
3. (A) 受限于任何法定或监管要求和限制,基金管理人可能收取不多于总认购/
申购金额合适百分比的认购/申购费用。适合百分比是从投资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总认购/申购金额的 5 个百份比(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任何
较低的百分比) 。42
(B)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金额区别对待申请人。
(C) 基金管理人就任何份额的发行或出售而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佣
金、报酬或其他款项,不得加入份额价格内或从伞基金中支付。
4. 当根据附录 E 第 4 段的规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该类别份额的权利
时,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任何类别设立或发行份额。
5. 当申请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或邮件传输,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正
式授权代理人均不对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未收取或重复收取或传输的合法
性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结果负有责任,前提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或邮件
方式收取该等申请是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就有关子基金容许的传输方式。
6. 为计算认购/申购价的目的,任何不是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表示的份额类别将以受
托人自行决定最新可用的兑换率转换至该等货币 (由基础货币转换至相关类别的
货币,反之亦然) 。43
附录 D 持有人名册和转移份额
1. (A) 名册可以书面形式或(在不损害条款第 1(E)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以受托
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包括磁性或电子记录)保存。
(B) 将登记入名册的信息: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2) 每个该等人士持有的份额数量和类别;
(3) 每名该等人士的姓名登记在名册上的日期及(该人士通过转让工
具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足以确定转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的参
考;
(4) 任何转让登记的日期以及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及
(5) 每名该等人士不再是在名册上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日期,并
且足以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因赎回或转让该等份额而停止的
参考,及(如相关)识别有关份额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前提是:
(a) 基金登记机构不受将超过四人注册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束;及
(b)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信份额由退休福利计划的受托人持有的情况
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名册上登记该等份额的持有人为“ 受托
人” , 之后是退休福利计划的名称。
(C) 法人团体可以注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D)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或地址的任何变更将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
构,其对此感到满意并遵守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所要求的任何形
式要求,则应更改或促使名册相应更改。
(E) 份额可以通过普通形式书面文件转让,并在将表格交给基金登记机构
前,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及盖章(或在法人团体的情况下,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缴付充足和足够的印花税。转让人仍将被视为转让份额的持
有人,直至该等份额受让人的姓名在名册内被登记。
(F)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就转让登记获支付订明费用,而如果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则订明费用将在转让登记前支付。44
3. (A) 在任何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幸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是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对该
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份额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
(B) 已故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个人而非若干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之一)的
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将是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为拥
有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登记的份额所有权的唯一人士。
(C) 由于任何唯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幸存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死亡或
破产而有权获得份额的任何人,在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认为
足够的份额所有权证据后,在向基金登记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后登记为该
份额的持有人,或将此份额转让给其他人。本契约有关转让的所有局
限,限制和规定将适用于任何此类通知或转让,如同未发生死亡或破
产,并且此类通知或转让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转让。
(D) 如上所述,如果因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一个份额的人,在该人已被登
记为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前,无权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
议的通知或出席该等会议或在该等会议上投票。
(E) 对于份额的转移, 受托人可保留任何根据本契约所载的条款有权注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权转让该份额的人就相关份额的应付款项,直至该
人注册为该份额的持有人或妥当地非交易过户该份额。
4. 在任何遗嘱认证、 遗产管理书、授权书、结婚或死亡证明,法院命令、 单边契
约或有关或影响任何份额的所有权其他文件的登记之前,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获
支付订明费用。45
附录 E
份额的赎回
本附录中的以下段落适用于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104 条及根据《守
则》认可或基金管理人允许赎回基金的任何子基金。
1. (A) 除在与作为固定期限基金运作的子基金有关的预定到期日赎回任何类别
的份额外,在受托人收到符合第 1(C)段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后,按照第 1(B)段的规定,受托人须于该等赎回的交易日以相关赎回
价格赎回赎回申请所指明的份额。
(B) 在符合第 2, 4 和 5 段的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第 1(C)段要求的赎回申请将
仅在与该赎回申请所涉及的类别份额有关的交易日处理。 赎回申请如要
生效,受限于如上所述,在特定的交易日,受托人必须在交易截止时间
之前收到请求。
在交易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之
前收到。
(C) 为了有效, 赎回申请必须采用受托人要求的形式并且必须: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形式发
送(尽管受托人可以,但不一定要,接受任何一个联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出的和/或通过传真传送的任何请求,或基金管理人和受
托人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通过专人、传真、电子邮件、
快递、 邮件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方式传输,
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供原件。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
其适当授权代理人均不对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由于未收到或
重复收到或此类传输不明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及
(2) 指定货币金额或数量,以及要赎回的份额的类别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根据本附录的规定, 赎回申请一旦提出, 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撤销。
(D) 于作为固定期限基金运作的子基金有关的预定到期日赎回任何类别的份
额,在该子基金终止后将被视为构成份额的赎回。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在任何交易日赎回该类别份额的任何类别的每份额价格将是该交易日的
估值时点确定的该类别的份额净值,减去:
(1)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每份额金额(如果有的话) ,以代表本伞基金
在赎回资产以产生相当于份额净值的金额时产生的财务和销售费
用的适当拨备(不能超过份额净值的 1%);及46
(2) 等于份额净值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 2 位小数或以任何方式以及基
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任何其他小数位数的金额(如果
有的话) 的金额(将保留在本伞基金) 。
(E) 受限于任何法定或监管要求及当时有效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从任何类
别的任何份额的赎回价中扣除不超过该赎回价适当百分比的赎回费用。
目前尚无应付赎回费用,但在收取此类赎回费用时,将会是收到赎回申
请时于最近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适当百分比(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F)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前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月
内明确要求,否则受托人没有义务根据本附录复核与取消份额有关的应
付金额的计算。
(G) 除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币管制和汇回限制)导致如下文所述的
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外,就赎回份额而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任
何款项必须在受托人在符合第 1(C)段的规定宣布暂停之前收到赎回申请
之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支付(或如果适用外币管制,则在尽快可行的情况
下),前提是除非并直到受托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赎回申请原
件(除非受托人同意不同的程序),否则不得支付任何金额;并且受托
人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联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情况下)的签名已经按受托人要求及同意的方式进行核实,或在暂
停支付赎回款的任何期间内按照本契约的规定进行核实。该金额将根据
附录 F 的规定支付,并视同一份应付给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
配。
(H)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按照第 1(H)段的规定另行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当
于在支付款项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汇款费用, 的金
额。
(I) 赎回将以“ 先入先出” 为方式进行,即第一个被赎回的份额将是首先被
认购/申购的份额。
(J) 就计算赎回价而言,任何未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表示的份额类别,
将按受托人全权自行确定的最新可用汇率在该子基金中转换为该类别的
货币。
2. 除基金管理人同意及受托人就第 2(B)及 2(C)段批准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
不得赎回:
(A) 只是持有的子基金任何份额的一部分,如果该等赎回会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赎回后持有该子基金的份额少于该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量;47
(B) 除非及直至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 确信全部发行价及任
何认购/申购费用的全部金额已由与该份额相关的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
(或, 如属任何认购/申购费,则是基金管理人)正式收取;
(C) 在将该等证券或其他财产转让予受托人之日前发行以换取证券或其他财
产的任何份额;及
(D) 基金管理人就发行该等份额而就有关份额类别指明的任何最短持有期
(如果适用)届满前的任何份额。
3. (A) 如果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受托人将继续进行任何必要的销售以提供
所需的现金,并将通知受托人根据本附录的规定将赎回和取消该等份
额。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适用的赎回价将由相关类别份额就取消该等
份额而涉及的子基金支付。
(B) 在赎回份额后, 本伞基金将通过在该交易日取消这些份额而减少。
4. (A)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及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 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佳利益,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与特定子基金有关的各类别
份额的权利和/或在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以下期间内,可能会
延迟支付每个该等类别的份额赎回的任何款项:
(1) 当有关子基金(该等份额类别相关的子基金) 的大部分证券或其
他财产被挂牌,上市或交易的任何市场已经关闭不是普通假期;
(2) 任何此类市场的交易被限制或暂停的任何期间;
(3)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子基金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处置
不能正常生效或不能在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情况下
生效的任何事态存在期间;
(4) 在确定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通常采用通讯方式的任何故障期
间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准确地确定相关子基金中大部
分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5) 基金管理人认为赎回相关子基金中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或涉
及此项变现的资金转移不能以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进行的任何期
间;及
(6) 因特殊情况而延迟支付或收取有关子基金中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
产变现所得款项的期间。48
(B) 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该等暂停(此表达包括延迟付款的
权利)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并通知受托人后宣布后立即生效。 基金管理
人宣布暂停后,将无法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并且在基金管理人
宣布暂停结束之前,可能无法赎回份额和/或就任何此类赎回支付款项;
然而,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并且确定 (a) 导致暂停的条件已不复
存在及 (b) 根据条款第 4(B)段授权暂停的其他条件再没有存在,该暂停
将在该等确定当天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C) 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4 段作出的每项声明必须与任何对本伞基金拥有管辖
权的当局或本伞基金当时有效的任何主管部门颁布的任何相关官方规则
和条例保持一致。在不违反此类官方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的声明具有决定性。
(D)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宣布暂停后,并且在
终止暂停之前,通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撤回:
(1) 任何该等暂停所适用的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但只有在该暂停前
的交易日该等份额尚未实施赎回的情况下);
(2) 任何发行该类别份额的申请;或者
(3) 关于将该类别的份额或另一类别的份额转换为该类别的份额的任
何转换通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终止暂停期间未收到撤回申请或转换通知的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本契约的规定的情况下, 赎回其或其任何授权代理人
已收到赎回申请的该类别的份额,并考虑在该暂停终止后的交易日内发
出该类别份额的申请。对于宣布暂停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会延迟支付
赎回所得款项,以反映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厘定任何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间。为避免疑问,在宣布暂停前收到的赎回申请,会在上文第 1(G)段
所指明的时限内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5. (A) 为保障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下,
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任何类别子基金的份额总数
至当时已发行(无视任何已同意发行的份额)相关子基金份额总数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的任何更高百分比)。此限
制将按比例(受限于第 5(E)段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其
已在相关交易日或之前有效要求进行赎回,以使得已要求赎回的每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中,所赎回份额的比例与所有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相同(或尽可能接近)。49
(B) 在不损害第 5 款(A)项的情况下, 不时与受托人协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在 2019 年 2 月 22 日或之后设立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赎回施加进一
步的限制, 在基金说明书中不时具体说明。
(C) 凭借第 5(A)或 5(B)段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任何未于任何特定交易日
(“ 首个相关交易日” )赎回的任何份额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交
易日被称为“ 第二个相关交易日” )赎回(受限于进一步适用的第 5 段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过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适的方式通知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份额尚未赎回,并且(如
上所述)他们将在第二个相关交易日兑换。
(D) 倘根据第 5(C)段赎回申请被顺延,于第一个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期限
后,并且在第二个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期限前收到的有关类别份额的
任何其他赎回申请也会被顺延,并被视为第二个相关交易日的赎回相关
份额的请求。
(E) 如果在任何第二个相关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应用第 5(A)段规定的
限制, 赎回申请的份额首先从之前(而不仅仅是前一个)第一个相关交
易日顺延,(受限于该等限制的适用)在上一个相关交易日之后收到的
赎回申请的标的份额优先赎回。
6. 尽管本契约有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赎回申请有关是的任何其他条
款,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同意,基金管理人可确定赎回价不会以现金支付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赎回申请所涉及的份额所涉及的子基金所包含的每项
资产,将转让和/或支付予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份额所对应的与当时已发行与
该子基金有关的每个类别的所有份额的总数所代表的该资产的一部分。出于上
述目的:
(A) 如果在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任何资产的一部分时出现任何困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在紧接份额将被赎回的交易日之前的估值时点确定
的该资产的价值支付现金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基金持有人与该资
产有关的权利部分以现金,或部分是通过转让不是上述规定有关资产的
一小部分支付;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并代表其签署实施第 6
段前述规定所需的所有转让文书和其他文件;
(C) 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缴付根据第 6 段就任何转让而缴付的所有印花税
(如果有的话),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D) 基金管理人须将受转让的证券及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的现金(如果有的
话) 书面通知受托人,而受托人须在收到此类通知以及转让及付款后,50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此类转让及付款。有关
份额将被视为已取消,并自估值日期起撤回发行;及
(E) 在没有欺诈和疏忽的情况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因第 6 款的行
为或根据此类规定对转让证券的选择而对另一方,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持续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一方负责。51
附录 F
收益分配
1. (A) 除第 5 段另有规定外,在每个收益分配日期,受托人须就每个子基金根
据比例在下述转让日期向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在该转让
日期持有每类别的份额数目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决定就前一个会计期
间就该子基金可供分配的金额作出金额分配(如有)减去先前在该会计
期间以中期分配方式分配的金额(如有),相关类别的份额数目将作出
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确定转让日期,该日期可能不早于相关会计期
间的结束会计日期或迟于相关收益分配日期。在转让日期,为了实现该
收益分配的所需金额将转入受托人账簿中的特殊账户,名为“ 收益分配
账户” 。
(B) 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会计期间决定就任何特定子基金向该子基金相关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任何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金额作出收益分配,方式
是可以从相关子基金当时会计期间内的可供分配金额中以作出中期收益
分配或从前一个会计期间就该子基金可供分配的金额作出进一步收益分
配。 如果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
(1) 为实施该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将转入收益分配账户; 和
(2) 在符合第 5 段所述及受托人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受托人将在基金
管理人决定的任何一天向该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他们
在该日持有的每类别份额的数量,按比例转移至收益分配账户,
以分配收益。在任何特定子基金从当前会计期间内的可供收益分
配的金额中作出中期收益分配的情况发生时,如此决定该相关子
基金的收益分配金额,不可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的任何代表自该
会计期间起始计算至该金额转入收益分配账户之日该相关子基金
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
2. 任何特定子基金就任何会计期间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将根据以下方式评估:
(A) 从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账户在相关会计期间应收的所有利息、股息及其
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是收入性质的金额(每日计提)的总
净金额中扣除本契约已付、应付或准许从相关子基金支付的管理费、受
托人费用和所有成本、收费、费用和支出 (在每种情况下,就相关会计
期间已支付或应付的款项,以便该等金额的扣减仅与已从相关子基金的
收入支付的金额相同) ;
(B) 就相关会计期间根据条款第 5 条为相关子基金作出的借款扣除任何已付
或应付利息和扣除任何相关子基金根据条款第 5(B)(4)条已付或应付的支
出。在每种情况下(如果有),从子基金的收入支付相同的金额;52
(C) 作出在基金管理人咨询审计师后认为是合适的该等税务拨备;
(D) 加上收取(如果有)或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就相关子基金的账目就相关会
计时间将以应收收入所得税返还的形式收取的金额; 和
(E) 加上从相关子基金账目的前一个会计期间所计提的任何金额,除非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分配该金额(如果有) ,
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增加下述所指为进行收益分配的收入:
(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自行决定下认为相当于就相关子基金于相关会计时间
内赎回的任何资本利得或其他利润(减去该子基金在该会计期间赎回的
任何资本损失,和减去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适合向资本收取
的任何其他金额)的该等金额; 和/或者
(ii) 就任何税务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本伞基金的其他法律的目的,基金管
理人可能在其自行决定下认为是可取的该等金额。
3. (A) 因收益分配账户而存入存款金额所产生的任何应收利息将被视为等同于
转出这些款项的子基金所获得的收入,并将作出相应处理。如上所述,
任何收益分配账户的应收款项不会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视为本伞基金的
一部分,但将由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以供本附录所规定的收益分配
或申请所用。
(B) 就发行或出售份额后对份额作出的首次收益分配的金额,将与就同一类
别的所有其他份额作出的收益分配的净额相同。
4. (A) 除非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条款(根据本附
录规定)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每收益分配的现金金额将以支票
通过邮寄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在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情况下)至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在持有人名册首先出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形式可能授权的注册地址,在每种情况下,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均面临风险。每张支票必须只供
指定接收人兑款,以及提取银行机构支付支票兑款是对应付款项后的履
行。当受托人收取以任何形式作出而受托人认为足够的授权,受托人将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或其他代理人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收益分配金额,而且该银行或其他代理人的收据是良好的履行。
(B) 在对任何份额作出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付款之前,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可以就任何收入、利息或其他税收、收费,应任何适用法律要求或有权
作出任何扣除或预扣。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就其根据本契约作出
的任何收益分配的应付费用扣除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税项、收费或评53
估金额。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前任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对于任何司法辖区的任何财政部门所做或善意导致
的任何支付负有责任,即使是不需要或不应该作出任何该等支付。
(C) 就任何收益分配或赎回而言,任何应付金额或转让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资产均不会产生利息。于相关收益分配日期后的 6 年时期届满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任何人通过、根据或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索偿的任何
权利将丧失,而该等金额或资产将成为本伞基金的一部分。
(D) 根据有关通知及相关子基金的任何销售文件中的披露,并尽管本附录 F
所载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任何子基金的应付收益分配可从
相关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以确保可支付任何适用于该子基金的收益分
配(正如该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所披露)。为避免疑问,就本子条款而
言,“ 资本” 是指相关子基金的资本账户在该等应付收益分配期间结束
时的信贷金额,或该等审计师可能确定具有资本性质的其他金额。
5.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在联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情况下,由他们每位) 签署的书面通知,选择根据第 2 段所述的方式
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的每份收益分配,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
已就其有权的每份收益分配申请再投资于相同的份额类别。因此,在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其之前持有的任何份额支付收益分配当日(或者,如果当日不是交
易日,在下一个紧接的交易日),但就本条款而言,将向基金份额人发出相同
类别的份额数目(包括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零碎部分),该数目是通过
将有关收益分配金额除以在该交易日发行类别份额的申购价而生成的,该分配
的金额将从收益分配账户转出,并视为构成与该类别份额相关的子基金的一部
分。
6.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不会为子基金的任何会计期间作出(不论是中期或最
终)收益分配,而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将不会根据本附录的规定作出收益分
配。54
附录 G
投资权力
1. 所有根据本契约条款应成为子基金一部分的现金和其他财产必须在基金管理人
收取后立即向受托人支付或转让。所有现金(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现金可
能需要转移至收益分配账户或为其他为生效本契约目的或与之相关的目的)将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但须根据本契约条款)应用于为该子基金账户收购投
资,前提是所有就任何子基金收取的全部或任何数额的现金,可在基金管理人
认为合适的时间或时间段内,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该子基金账户的任何货币
或多种货币保留:
(A) 以现金、存款或由受托人(如果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在世
界各地受托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
士)批准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目前从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收取存款
款项以发行的存款、其他货币市场或银行工具证明书; 或者
(B) 以《守则》 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存入任何受托人批准人士的存款形式; 或

(C) 以根据条款第 5(B)(2)条规定存入任何受托人批准人士的存款形式。
2. 在不损害附录 H 第 1(A)段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就所涉及的投资或其他财产
而言,受托人可以促使:
(A) 受托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负责职员和受托人共同; 或者
(B) 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名人; 或者
(C) 任何该等代名人和受托人; 或者
(D) 任何根据第 2 段条款委任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或者
(E) 任何经营受认可的存款机构包括证券经纪商或清算系统的公司,
接受并保留和/或注册为本契约所持有的任何投资的拥有人。受托人可委任其认
为适合的该人或人等(包括及不限于其自身或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任何构成子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以及可授权任何该等保管人或
共同保管人委任次保管人。如果受托人批准,该等保管人和共同保管人和次保
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将由相关子基金支付。
3.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批准和在其认为该条款合适下,为子基金的账户签
订与申购或购买投资有关的承销或分包销合同(始终受限于本契约的规定, 前
提是不得为子基金账户某项投资签订相关的合同,如果在该项投资获得后构成55
该子基金账户的持有量超过第 22 段所注明的限额)。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所有佣
金或其他费用以及根据任何该等合同获得的所有投资或现金将构成相关子基金
资产的一部分,并且任何应付认购/申购或购买款项将从该子基金支付。
4. 任何构成子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可在基金管理人决定下赎回,以(a)为该子基
金投资出售所得收入于其他投资, (b) 为本契约内任何条款的目的提供所需现金
或(c) 以上述现金或存款或部分现金及部分存款保留出售所得收入。
5. 基金管理人、 顾问或任何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可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为子基金
购买和出售投资,但是前提是他们不会保留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
(以下所允许的商品和服务(软佣金)除外) 作为将交易介绍给经纪商或交易
商的对价, 并且他们记入从代表子基金作出任何该等交易而购买和出售投资所
产生的所有经纪费用和佣金的回扣。基金管理人、 顾问或任何其关联人士可与
经纪商或交易商(包括任何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或顾问)签订合约
安排,在该项合约下该其他经纪商或交易商同意为提供物品支付全部或部分金
额,和/或者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提供服务, 作为对价基金管理人、 顾问
或任何他们的关联人士促使经纪商或交易商(或其关联人士)执行为本伞基金
或相关子基金订立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将促使不会订立此等合约安排,除非:(i)
根据该合约提供的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一个团体并以其身份)
具有明显的利益,无论是否协助基金管理人或顾问管理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
金, (ii) 交易执行与最佳执行标准一致,并且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机构全面服
务经纪费率, (iii) 已在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基金说明书中作出充分披
露; (iv) 在本伞基金和/或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以声明形式作出定期披露, 说明
基金管理人或顾问的软佣金政策和做法,其中包括对所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的说
明; 及 (v) 软佣金安排并非是与该类其他人士进行交易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
要目的。为避免疑问(并且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硏究和咨询服
务、经济和政治分析、 投资组合分析 (包括估值和表现计量)、市场分析、数
据和挂牌服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上述货品和服务附带的专门软件或研究
服务和表现计量、清算和保管人服务, 以及投资相关的报告可被认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该等利益。 该等商品和服务不得包括旅行、住宿、娱乐、一般行政商
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员费、员工薪水或直接付款。
6. 除货币或为任何子基金购买任何份额或权益单位或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或顾问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其他权益的情况以外,受托人不可,和未经
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基金管理人或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均不得就
本伞基金进行交易、 出售或买卖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以委托人的身份与本伞基金
进行交易。如果基金管理人、 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如有需要,取得可能一
般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给予的该批准) 进行该等出售或交易,则基金管理人或56
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视情况而定)可以(除非本契约另有明确规定)保留
为其自身或其自身的绝对使用并从中获得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
7. 任何根据本契约授权的交易均可生效,以及可以在本契约名下持有款项, 以相
关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以前述的现金或存款形式持有,为此目的,外币
可按官方汇率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汇率获得,以及无论是为当
前还是远期结算,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和佣金将从该子基金中支付。
8. 当构成子基金或收益分配账户的任何现金转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顾问或他
们的任何关联人士(须为获发牌接受存款的机构)的存款账户, 该等现金存款
须以符合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 并考虑在业务
的通常及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和期限的存
款所议定的现行商业利率。 受其约束的受托人、基金管理人、顾问或他们的关
联人士可以为其自身或他们的使用和利益保留任何在其或他们持有的作为子基
金或收益分配账户的一部分(视乎情况可能)的现金(无论是在活期或存款账
户中)所产生的任何利益。
9. 在符合第 22 段的规定下, 对所有投资或其他财产以及保留或转换现金或存款的
一种或多种货币的选择在各方面均是基金管理人而非受托人全权负责。
10. 受以下规定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当前构成子基金的任何投资通过代理或直
接与任何受托人可为此目的接受的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或受托人的关
联人士) 借予本伞基金或被本伞基金用以借贷。只有在基金管理人确信借款人
已向本伞基金提供足够抵押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才可安排当前构成子基金
的任何投资被本伞基金用以借贷。任何因该借贷而为本伞基金而产生的收入,
在受托人收取时应记入相关子基金账户内。当任何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关联人士安排的借贷,则相关实体可为其自身的使用和利益
保留其从该等安排相关的商业上获得的任何费用或利益。
11. 所有本伞基金或为本伞基金进行的交易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以最佳可得条
款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执行。对于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关
联人士的经纪商或交易商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顾问或受托人必须确保其符合
以下义务:
(a) 在选择经纪商或交易商时必须合理注意,并确保他们在该等情况下具有
适当的资格;
(b) 交易的执行必须与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一致;
(c) 向任何经纪商或证券交易商支付的交易费或佣金不得高于相同规模及性
质的交易在现行市场费率下支付的款项的数额;57
(d) 基金管理人将监控该等交易以确保遵守其责任;和
(e) 该等交易的性质以及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所收取的总佣金和其他可量化的
利益将在本伞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12. (a) 尽管本契约的其他条款,受托人可记账、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押全部或
部分子基金以让任何人受益, 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 以换取保证给予
该子基金或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担保;并可就该等担保以该子基金
的资产赔偿担保人;并且无需获得任何相关的批准,受托人对子基金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不承担责任。
(b) 为获得任何特定子基金账户的借贷及利息及开支,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
人的同意下,以任何方式记账、质押或抵押该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但必须符合条款第 5(A)条的规定。当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记载
所有权的文件暂时为借贷人或某人保管或持有(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
代名人、保管人或副保管人除外) 并可能是因该记账、质押或抵押的原
因而保管特定子基金的资产,受托人不对该子基金或其相关部分或记载
其所有权文件的保管和控制负责。任何该记账、质押或抵押必须根据贷
款人或其他人提供的书面承诺之条款作出,在任何情况下,其均不会向
任何其他人抵押或质押任何相关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或使用其任何部分用
以提供保证金或以担保、保证、解除或解决任何借款、交易或合约、或
处置其任何部分、或将视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其拥有任何权益,以及
直至在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偿还由保证所得款项后
的 30 日内,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强制执行由此构成的担保。如果收到该等
通知,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对构成相关子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进行出
售,以便能够在适当时候偿还款项。
投资限制
13. 基金管理人就任何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和根据《守
则》 于任何相关时间认可的相关子基金行使其投资权力时, 须确保该子基金的
资产乃根据本附录以下所列的限制进行投资,除非香港证监会另有准许。
13A. 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将受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确定的投资或
借贷限额和禁止的约束, 该等投资或借款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可载于补充本契约
的补充契约或该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在与受托人协商后不时
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中阐明。
14. (A)当行使关于任何子基金的投资权力时,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 (只要在该等行使
时其可以确保) 不得为子基金购买任何证券或增持任何可能与实现子基金的投资
目标不一致或将导致下述情况的证券:58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对任何单一实体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政府证券
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 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对该实体的对手方净敞口;
为避免疑问,本附录第 14(A)(a), 14(A)(b)和 33(c)段中规定的对对手方的
限制和限额将不适用于以下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和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按市价进行估值,并且遵守须至少每天补
足保证金的规定。
第 14(A)(a)段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录第 41(e)和(j)段。
(b) 受限于本附录第 14(A)(a)和 33(c)段,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同
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任何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该子
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对该实体的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附录第 14(A)(b)和 14(A)(c)段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是指为按
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而属于同一集团的实体。
第 14(A)(b)段的要求也适用于本附录第 41(e)和(j)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实体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相关
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20%,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超过该 20%的限
额: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
内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
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59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结算赎回及其他付款责
任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该子基金造成过
于沉重的负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 14(A)(c)段而言, “ 现金存款” 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该子基
金有权提取, 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
算时)超过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或
(e) 此类子基金对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未报价投资的价值将超过其
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5%; 或
(f) 该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持有价值超
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30%(除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至少
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款发行(无论是还款日期、利率、担保
人身份或其他条款),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
发行, 仍将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该子基金在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合格计划(“ 合格计划” 的
清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的集合投资计划(即“ 底层计划” )的份
额或权益单位中的投资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及
(ii) 该子基金在每个属于合格计划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底层
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30%,
除非该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且该底层计划的名称和主要投资
信息在该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中披露,
但前提是:
(A) 不得投资于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 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
投资的任何底层计划;及
(B) 若底层计划的目标是主要投资于《守则》 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
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的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第 8 章所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
第 8.7 章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 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
产净值 100%的合格计划以及符合本附录第 14(A)(g)(i)及(ii)分段规
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60
(D) 如果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就底层计划而
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等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
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
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或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 另有规定,否则本附录第 14(A)(a), (b), (d)和(e)分
段所规定的分布要求不适用于该子基金对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
资;
(bb) 该子基金对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可以被当作并视为(I) 出于
本附录第 14(A)(a), (b)及(d)分段的目的并受其约束地上市证券;
或(II) 出于本附录第 14(A)(g)(i)和(ii) 分段, 及 14(A)(g) 分段但书
(A)至(C)的目的并受其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尽管有上述规定,该
子基金对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应遵守上述第 14(A)(e)分段的
规定,及该子基金对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额应始终
适用,并在该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中明确披露;
(cc) 本附录第 14(A)(a), (b)及(d)分段的要求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作出
的投资, 而本附录第 14(A)(e)和 14(A)(g)(i)分段的要求分别适用于
对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 及
(dd) 当子基金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附录第 14(A)(a),
(b) , (c)及(f)分段所列出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金融衍
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指数符合《守则》 第 8.6(e)条
的规定;
17. 受限于上述第 13A 段,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联接基金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将其总
资产净值 90%或以上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单一集合投资计划(“ 底层计
划” ):
(a) 该底层计划(“ 主基金” )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基金说明书必须说明:
(i) 联接基金是联接主基金的联接基金;
(ii) 就符合投资限制而言,该联接基金及主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61
(iii) 该联接基金的年报必须包括主基金在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的投资组
合;及
(iv) 该联接基金及其主基金的所有费用及收费的合计总额必须清楚地
予以披露;
(c)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
理,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
何关联人士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
上不得因此而提高;
(d) 尽管本附录第 14(A)(g)分段但书(C)所述, 受限于本附录第 14(A)(g) (i)和
(ii) 及 14(A)(g) 分段但书(A) 、 (B)和 (C)所列的投资限制, 主基金可投资
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18. 受限于本附录上述第 13A 段, 在行使有关得到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第 8.2
条的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权力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只要在该等行使
时其可以确保并受限于第 22 段) 本附录第 14、 22 和 30 至 42 段以及本主要契
约第 5(A)(1)条规定的核心要求应适用, 受限于以下修改,豁免或附加要求:
(A) 受限于下列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仅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且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
方式受到监管的短期存款和优质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B) 货币市场基金应保持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 60 天,加权平均期
限不超过 120 天,并且不得购买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工具(或对于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为两年)。 就本段而言:
(i) “加权平均到期日” 衡量货币市场基金中所有基础证券的加权平均
到期时间,以反映每种工具的相对持仓;并用于衡量货币市场基
金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性;
(ii) “ 加权平均期限” 是货币市场基金中每只证券剩余期限的加权平
均值;并用来衡量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及
(iii) 通常不应该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而在可变票据或可变利率票据
中使用利率重置来提前证券的到期日,但可以用来计算加权平均
到期日;
(C) 尽管本附录第 14(A)(a)及(c)分段所述,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体
发行的工具的价值,连同在同一实体中持有任何存款的价值,不得超过
货币市场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除非:62
(i) 如果该实体是一家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并且所持有资产的总价
值不超过该实体股本和不可分配资本储备的 10%, 货币市场基金
持有单一实体发行的工具和存款的价值可增加到该货币市场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 25%;
(ii) 货币市场基金总资产净值的最高 30%可以被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
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iii) 相关货币市场基金持有高达美元 1,000,000 或等值基础货币的任
何存款;
(D) 尽管本附录第 14(A)(a)及(c)分段所述,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工具和存款投
资同一集团内各个实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货币市场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 但是:
(i) 当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其规模而无法多元化, 上述限额不适用
于少于美元 1,000,000 或等值的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基础货币的现
金存款:
(ii) 当该实体是一家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并且该投资的总价值不超
过该实体股本和不可分配资本储备的 10%, 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工
具和存款对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投资的价值可提高到该货币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E)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根据《守则》 第 8.2 条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
证监会的要求大致相当且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方式受到监管的货币市场
基金的价值,不得超过该货币市场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F) 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该货币市
场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15%;
(G) 受限于本附录第 37 至 41 分段, 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符合以下附加要求
的回购和逆回购交易:
(1) 有关货币市场基金在回购交易中收到的现金金额不得超过该货币
市场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10%;
(2) 通过逆回购协议提供给同一对手方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货币市
场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15%;63
(3) 收到的担保物只能是现金, 优质的货币市场工具,并且在逆回购
交易情形下仅包括获得良好信用质量评估的政府证券;
(4) 持有担保物以及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其他投资,不得违反《守
则》第 8.2 条规定的投资限额和要求。
(H) 货币市场基金只能出于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
(I) 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得到适当的管理,特别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未以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的情况下,应适当地
对冲任何重大货币风险;
(J) 货币市场基金必须持有占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7.5%的每日流动资产,即(i)
现金,(ii)可于一个交易日内转换至现金的工具或证券 (无论是于到期日或
通过行使请求权)及(iii)可于一个交易日内因出售投资组合证券而无条件
获得的应收金额,以及占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15%的每周流动资产,即(i)
现金,(ii)可于五个交易日内转换至现金的工具或证券 (无论是于到期日
或通过行使请求权)及(iii)可于五个交易日内因出售投资组合证券而无条
件获得的应收金额;以及
(K) 提供稳定或固定资产净值或采用成本摊销会计原则对其资产进行估值的
计划将由香港证监会按照个案处理;
21. 基金管理人不必仅仅因为由于对子基金持有或作出的投资价值的升值或贬值超
出本附录所述的任何限额而作出投资变动,由于该子基金收取,接受或参与资
本性质的任何权利,奖金或利益,或任何合并,重建,转换或交换的计划或安
排,或因赎回单位或该子基金的任何付款项而导致的的任何变现而导致超出任
何限制。如果超过任何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得(除上述情况外)再获得任
何可能导致进一步超出此限制的投资,并且基金管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恢
复违规的投资,以便在此类个案下超出限制的情况不会持续存在。
22. 受限于本附录上述第 13A 段, 除非《守则》 另有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应代
表任何子基金:
(b) 投资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
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以及(如有必要) 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
保障措施后按照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c) 投资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
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和 REITs 的权益);64
(d) 进行卖空, 除非(i) 该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的 10%; (ii) 将被卖空的证券在允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活跃交易;及
(iii) 卖空是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
(e)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卖空;
(f) 受限于本附录第 14(A)(e)分段, 借款、 承担债务、 进行担保、 背书或直
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
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录第 37 至 40 分段规定的
逆回购交易不受本第 22(e) 分段的限制;或
(g) 购买任何使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进行任何使子基金承担无限责
任的交易。 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他们在该
子基金中的投资;
(h)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
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
值的 0.5%,或他们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
的票面总值的 5%;
(i)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可由子基
金投资组合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而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
资产并未分开存放,以对冲为本附录第 34 及 35 分段目的进行的金融衍
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25. 在为本伞基金进行或处置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相关投资类型的任何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认可交易商进行交易,前提是基金管理人为本伞基金对基
金管理人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购买或出售可能受限于本附录第 6 段的规定。
26. 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发出通知,表示其不准备接受受托人认为违反本契约规
定的任何财产, 并且受托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将任何该等财产更换为其他未有
违反本契约规定的财产。
27. 除第 22 段另有规定外,如果本附录中的任何投资限制被违反, 适当考虑到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优先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补救
该等情况。
28. 受限于本附录, 任何子基金可以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实益完全地
拥有任何实体,而基于财政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受托人代表有关子基
金合并或收购以持有该子基金所载的投资是必要或可取的,前提是所有与其形
成及运作有关的安排均已获得受托人批准。本附录第 14(A)(a)、 (b)、 (d)及(e)分
段中的禁止, 限额或限制均不适用于对任何此类实体投资的贷款或存款,并且65
就本附录而言,任何此类实体持有的投资将被视为持有或(视情况而定)由有
关子基金直接作出。 对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 持有该实体应符合《守
则》 的规定。
29. 就本附录而言:
(A) 如果证券被赋予相同的权利,并且(如果适用)受到相同的限制,则该
等证券被视为属于同一类别或发行。如果证券发行在其他方面与已发行
的证券相同,则现有证券和新证券之间的股息或利息的权利的任何暂时
性差异将被忽视,特别是(但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 政府证券及其他
公共证券如果即使由同一个人发行, 如果该等投资时根据还款日期,利
率,担保(包括担保人的身份)或其他方式的不同条款发行的,将被视
为不同的发行;及
(B) 就本附录所载任何限制而言,任何投资的价值不包括任何与此相关的应
计利息,即使该应计利息已计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每个子基金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
30. 子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30 段而言,如果金融衍生
工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通常被认为是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产生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促使对冲安排进
行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相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
现其对冲目标。
31.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 投资目的” ) 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 衍生工具净敞口” )不得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
值的 50%, 但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 ,手册, 守则和/或准则所允
许的情况下,或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
问, 对于根据本附录第 30 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 只要该等对冲
安排没有产生剩余衍生工具敞口,将不计入本第 31 段所述的 50%限额。衍生工66
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 以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 进
行计算。
32. 受限于本附录第 31 及 33 段, 子基金可以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前提是金融衍
生工具的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得超过本附录第
14(A)(a) , (b) , (c) , (f) , (g)(i)和(ii)分段、第 14(A)(g)分段但书(A)至(C)及第
22(b)分段所列出的适用于该基础资产和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3. 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并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
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
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
(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
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其他实体;
(c) 受限于本附录第 14(A)(a)及(b)分段,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 但是子基金对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以通过
子基金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降低,并应参考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
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
用);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
行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
(视情况而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不时设定的方法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
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
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
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
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4.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出于对冲或投资
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
监控,确保与子基金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的交割保障。就本
第 34 段而言,用作对冲该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
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
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目的。67
35. 受限于本附录第 34 段, 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
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进行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该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该子基
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
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
产,该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
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该子基金
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对冲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
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
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此类替代资
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6. 本附录第 30 至 35 段的要求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契约而言,
“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 是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证券融资交易
37.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可以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前提是符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 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并且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
方是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38.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 100%的担
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39.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
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 后,应退还予该子基金;
40.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
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 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 子基金方可
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担保物
41. 为了限制本附录第 33(c)和 38 段所述的就每个对手方承担的风险,经香港证监
会认可的子基金可向该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但前提是该担保物符合下面的规
定:
(a) 流动性-担保物是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
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 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
透明的市场上买卖;68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前提是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
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
效性时,该资产应即时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应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
实体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在遵守本附录第 14(A)(a)、 14(A)(b)、
14(A)(c)、 14(A)(f)、 14(A)(g)(i)和(ii)分段、第 14(A)(g)分段但书(A)至(C)
以及第 22(b)分段所列的投资限制及限额时, 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
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
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抵押品的有效性。就此而
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
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
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或由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
委派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
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
(j) 担保物再投资– 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到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应遵守以下规
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及根据《守则》 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
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
《守则》 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
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
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
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 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
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收到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得出售,再投资或质押;69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本附录第 18(B)和
第 18(J)分段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
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
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
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i) 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
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或(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42. (A) 如果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
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子基金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必须最少将其资产净值
的 70%投资于可反映该计划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B)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得使该货币市场基金
看似相当于进行现金存款。70
附录 H
安全保管及对投资的投票权
1. (A) 受托人有责任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安全保管及应保管或控制构成本伞基金
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 并且根据本契约的规定以信
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资产。受托人可以处理受托人认为适
合保管的证券,资金和其他财产(无论是不记名还是记名形式)。 在不
损害下文第1(b)段的权力且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
义或根据受托人的命令登记构成伞基金一部分的现金和可注册资产。 受
托人应就本质上无法保管的本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以该子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中维护该等投资或资产的适当记录。受托
人:
(1) 应当运用合理的技巧,谨慎和勤勉去选择、 委任和持续监督持有
本伞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任何代理人, 代名人, 受委派
代表, 保管人, 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均为“ 代理机构” );
(1A) 须确信该等代理机构在委任期间保持适当合格并且有能力持续地
为本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2) 对任何代理机构(非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代理机构除外)和RQFII
内地保管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如同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一样,然而前提是如果受托人已履行上述条款第1(A)(1)和
1(A)(1A)条规定的义务,受托人不对任何不是受托人的关联人士
的代理机构的任何行为、 疏忽、 无力偿还、 清算或破产承担责
任。受托人仍须对任何作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代理机构的任
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尤如同样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3) 应尽合理努力追回因代理机构的任何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投资或其
他财产损失。
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对通过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或破产而导致的本基
金资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a) 欧元清算银行, 明讯银行或任何投资
均可存入的任何其他中央证券存管处,机构或清算系统;及(b) 附录G条
款第5(B)(5)条或第12(b)条规定的任何人。
为避免疑问,只要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伞
基金, 《香港受托人条例》 第 41O 条不适用于与本契约附录 H 条款第
1(A)及(1)(D)段不一致的部分和/或与受托人根据香港证监会《证监会有关
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71
产品的手册》承担的职责及责任不一致的部分,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豁
免或减少本契约附录 I 第 7 段所列受托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A1) 受托人应将子基金的财产与以下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1) 基金管理人、顾问及他们各自的关联人士;
(2)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及
(3) 受托人及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理机构的其他客户, 除非在符合
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的情况下存入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中, 以确保子基
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 并且已进行经常性和适当的核对。
(A2) 受托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核实各子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B) 在不损害第 1 款(A)项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可促使:
(1) 受托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负责职员, 和受托人共同;或者
(2) 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者
(3) 任何该等代名人和受托人;或者
(4) 任何根据第 2 段条款委任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或

(5) 任何经营受认可的存款机构包括证券经纪商或清算系统的公司,
接受并保留和(如果是记名形式的证券或其他财产)注册为本契约所持
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
(C) 在不损害款第 1(A)条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
(1) 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或人等作为本伞基金全部或任何部分
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及
(2) 在没有受托人书面反对的情况下,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或法规,授
权任何此类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进一步指定代理人,
代名人, 受委派代表, 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受托人就子基金委任的该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及次保管人的费用及开支
将由有关子基金支付。72
(D)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仍将对其代理人,代名人, 受委派代表,
保管人, 次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中央证券存管处或清算系统除外)的
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尤如同样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然而前提是如果受托人
(i) 已经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去选择、 委任和持续监控此类保存证
券、 现金和/或其他财产的经纪商,金融机构或其他人士;及
(ii) 确信此类经纪商、 金融机构或其他被雇佣人士保持适当合格并且
有能力提供相关服务,
受托人不对并非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以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 并且根据
代表本伞基金进行的金融交易或为符合适用法律或规定(根据该等交易
或法律或法规受托人持有该等证券、现金和/或其他资产是受到限制的)
而存入证券、现金和/或其他资产以符合其任何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证
券要求的经纪商、金融机构或任何人士(或者他们各自的代名人)的任何
作为、 疏忽、 无力偿还债务、清算或破产负责。
2. (A) 本伞基金所包含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所赋予的所有投票权将以基金管
理人书面指示的任何方式行使。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行使任何投
票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投诉。
(B) 受托人应管理人的书面请求,执行并交付或促使执行或交付基金管理人
或其代名人足够以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就本伞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
投票、 同意或以其他方式行事的律师和代理人名义或多个名义的授权委
托书或代理委托书。如果管理人的唯一指示不充分,受托人还应向任何
持有本伞基金任何部分的存款或结算系统提供或共同给予适当的指示。
(C) 无论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对基金管理人给予
或采取, 或未给予或采取的任何投票、行动或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该等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委托书的持有人均不
会因其在本契约表下任何法律错误或事实错误或任何已完成或遗漏的任
何事项或事情或由其投票,给予或拒绝的批准而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本契约下的代理人或委托书的持有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或任何此类代理人或律师采取或促使采取或忽略的任何行为,受
托人对任何人都没有义务。
(D) 第 2 段中使用的“ 投票权” 或“ 投票” 一词不仅被视为包括在会议上投
票,而且包括对任何安排,计划或决议或对附属于伞基金任何部分的任
何改变或放弃任何权利以及征求或参加征求召开任何会议或发出任何决
议通知或发布任何声明的权利的任何同意或批准。73
附录 I
关于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
1.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以下方面有责任或负责:
(A) 依据任何通知,决议,指示,同意,证明书, 宣誓书,声明,股票证明
书,重组计划或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其他被认为是真实的文件和文献并且
经由适当的各方通过,盖章或签字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遭受的事情;或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任何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陈述或信息, 并
且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将获得赔偿,并有权从本伞基金中偿还因这样的
陈述或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责任,费用,开支,损失或请求;或者
(C) 执行或(视乎情况) 未能执行因为任何当下或未来法律或规则的任何条款
或任何法院的任何法令、命令或判决, 或因为任何行使或意图行使任何政
府权力的人或机构可能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请求、公告或类似行动(不论
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合法的还是其他的) 受托人和基
金管理人或他们任何一个被要求或请求采取或执行或停止采取或执行的
任何行动或事宜; 或者
(D) 因任何原因执行本契约的规定变得不可能,不合法或不切实际;或者
(E) 其收取的与本伞基金有关的任何证明书、转让、申请表、 赎回申请、转
换通知、 背书或其他文件所附任何签署或任何印章的真实性或任何该等
文件所附的任何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名或盖章(包括签名或印章的传真
或传真上收到此类文件上出现的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名或印章)或对任
何此类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字或印章采取行动或赋予效力;但是, 受托
人和基金管理人中每一位可以要求银行或经纪商或其他负责人士或以其
他其合理确信的方式验证与本契约有关所须签署的文件; 或者
(F) 根据任何声称已经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过并且已经作出会议记
录并由会议主席签署的决议行事,即使后来可能发现会议的召集或决议
的通过中存在某些瑕疵或由于任何原因该决议没有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或者
(G) 第 2(A)条所述的此类银行家,会计师,经纪商,律师,代理人或其他人
士, 或(除本契约指明) 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
(在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 , 或任何因善意依赖任何此类人士获得的任
何建议或信息而完成或遗漏或遭受的任何事情的任何不当行为, 过错,
疏忽,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
2. (A) 受托人可按照《香港受托人条例》 第 25 条的规定行事。74
(B)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任何银行家,会计师,经纪商,律师,代
理人或作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其他人的任何建议或
信息采取行动。任何此类建议或信息均可通过信函或传真传输获得或发
送。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对根据任何此类信函或传真传送所传达的
任何建议或信息所采取的行动负责,尽管其内容包含某些错误或是不真
实的。
(C) 除非本契约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拥有绝对或不受控制的
酌情权去行使分别赋予他们的所有受信,权力和职权。在没有通过欺诈
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对因行使或不
行使此类信托,权力或酌情权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不
便负责。
(D)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
(1) 接受作为本伞基金的任何资产价值,成本价格或销售价格或任何
由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资格提供此类认证的人、 公司或协会认证的
市场挂牌的充分证据;及
(2) 依赖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交易生效的任何市场及其任何委员会
和官员的既定惯例和裁决,确定什么构成良好交付和任何类似事
项, 并且此类做法和裁决将本契约下的所有人具有决定性和约束
力。
3. 受限于附录 G 第 2 段,本契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A)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份额;
(B) 在其各自的个人账户上购买,持有,出售或交易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
尽管类似证券或其他财产可能作为本伞基金的一部分被持有;
(C) 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公司或其证券构成本伞基金一部分的或对
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感兴趣的任何机构签订合同或进行任何金融,银行
或其他交易;或者
(D) 建立或担任与本伞基金独立或不同的任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与另一方一起,
并且他们均不负责向本伞基金或任何其他人记入因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
利润或利益。
3A. 受托人应:75
(A) 采取合理谨慎措施, 以确保与本基金有关的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
赎回和注销均按照本契约的规定进行;
(B)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 但有关指示与基金说明书或本契约或《守
则》 的规定有冲突除外;
(C) 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本契约中与子基金有关的投资和借款限额,
以及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
(D)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在有关子基金份额申购款
项未全部收到前不会发出证明书(如有);
(E) 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确保对此类子基金的现金流量进行适当监控;
(F) 在挑选、 委任和持续监控各代理机构时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技巧和勤
勉,并确信所聘用的各代理机构保持适当的资格和能力,可以持续向本
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G) 履行《守则》 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规定;行使适当的技巧、 谨慎和勤勉以
履行与该子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义务和职责;和
(H) 建立清晰、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违规
行为,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规行为。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
般性的原则下,受托人应 (i) 告知基金管理人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可直
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受托人的
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问题或变更;及(ii) 迅速将其知悉与本伞基金或相
关子基金有关的、且基金管理人未向香港证监会报告的任何重大违反
《守则》 行为,通知香港证监会。
4. (A) 在受托人没有通过欺诈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不会因受
托人根据或依据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要求或建议而善意地作出或遭受的任
何事情负责。在不损害第 1 段的情况下,每当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款,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向受托人提供任何证明书、通知、指示、代理
或其他通讯或文件。作为充分证据,受托人可以接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该等人士批准受托人接受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其他该等人士
签署的文件。
(B) 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支付任何款项,除非是
从其在本契约条款下持有的资金支付。
(C) 受托人没有义务在任何关于本契约或本伞基金或本伞基金任何部分或任
何公司或股东行为的,其认为将会或可能涉及其费用或责任的行动或诉76
讼, 出庭,起诉或辩护, 并且他除非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受托人
在本伞基金中获得令其满意的赔偿。
(D) 在受托人没有通过欺诈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求偿
于伞基金或伞基金的任何部分,以便对其被列为受托人的任何行动,费
用,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根据香港法律或任何本契约规定对
受托人施加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所产生的责任除外)进行赔偿。
(E) 除非本契约明确规定,否则受托人不负责核实或检查本伞基金(或本伞
基金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估值或任何申购价或赎回价的计算。 为避免疑
问, 受托人将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计算份额价值时
所采用的方法足以确保申购价及赎回价按照本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的条文
计算。尽管本契约中有任何其他内容,受托人对任何人因自动定价服务
或受托人或其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其他服务提供商,经纪商, 做市商或中
介,或本伞基金投资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
估值代理人提供的任何定价信息的任何不准确,错误或延迟而遭受的任
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以其他方式负责。
(F) 受托人可自费(除本契约另有明文规定外)将本契约任何条款下的全部
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让予任何人或公司。尽管有任何此类授
权,受托人仍有权根据本契约的任何规定,全额接收并保留应付受托人
的受托人费用和所有其他款项。 受限于附录 H 第 1(A)段,受托人对任何
此类代表的行为和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G) 在受托人没有通过欺诈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的情况下, 受托人不因法律
错误或任何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善意地完成或遭受或遗漏的事项或事情而
承担责任。 在受托人沒有欺诈或疏忽的情況下,受托人无须向任何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他方面因受托人向香港任何正式授权机构善意支付或遭
受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地方由本契约任何性质的交易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
税项或其他费用负责。 受托人对任何事情概不负责,除非根据本契约规
定其明确承担的责任,受托人也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承担
责任。
5. (A) 根据本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没有通过欺
诈或疏忽行为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因法律错误或任何根据
本契约的规定善意地完成或遭受或遗漏的事项或事情而承担责任。
(B) 除非根据本契约其明确承担责任,否则基金管理人概不负责,基金管理
人也不对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与受托
人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对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
责任。77
(C)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或安排保存适当的账簿和记录,其中将记录基金管理
人为本伞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审计师按
要求对任何此类记录进行检查和复制或从中作出摘录。
(D) 基金管理人可自费(除本契约另有明文规定外)将本契约任何条款下的
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让予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人或公司(除
非在转让予任何基金管理人联营公司的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此类批准)。
尽管有任何此类转让,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根据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收取
及保留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应付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其他款
项。基金管理人对任何此类代表的行为和疏忽以及报酬的支付负完全的
责任。
5A. 基金管理人应:
(A) 考虑《守则》 第 4 章所载规定后,采取合理谨慎措施, 以确保受托人具
备适当的资格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并履行其有关保管构成子基金一部分
的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的义务;
(B) 始终显示由其为子基金委任或聘用的代表和代理人在处理该子基金的基
础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技术专长和经验;
(C) 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和计量每个子基金头寸
的风险及其对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守则》 的
要求); 及
(D) 确保每个子基金的设计合理,并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作运营,包括
(除了其他因素) 在考虑到子基金的规模、费用和支出水平以及基金管
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下,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子基金。
6. (A) 受限于第 6(B)段,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的任何人可以销
毁:
(1) 自注册之日起满 12 年的所有转让文书;
(2) 自取消之日起满 3 年的所有已取消收益分配指示;
(3) 自记录之日起满 3 年的所有地址变更通知;
(4) 自使用代理委托书的会议召开之日起满 3 年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关于任何会议的所有形式的代理委托书;及78
(5) 自本伞基金终止后 6 年与本伞基金有关的所有登记册,报表及其
他记录及文件,
并且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的任何人均不对此类销毁承担任
何责任。
(B) 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如此销毁的每份转让文书将被视为经适当和有效
注册的文书,并且如此销毁的所有其他文件将根据其所记录的详情被视
为适当和有效的文件,除非:
(1) 第 6(B)段的规定仅适用于善意销毁文件并且没有文件可能涉及的
任何索赔的通知(不论索赔的当事人是谁);
(2) 第 6 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受托人的任何人就先前条款第 6(A)(4)条规定的任何文件销毁或在
不符合条款第 6(B)(1)段的条件的任何情况下承担任何责任;及
(3) 对任何文件销毁的引用包括以任何方式处理文件。
7. 在本契约中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明确提供的任何赔偿是另外的,并且不影响
法律允许的任何赔偿,前提是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均不会就就任何一方的各自职
责可能承担责任或负责的任何欺诈或疏忽所附带的任何违反法律上的信托的责
任作出赔偿, 并且,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不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费用向该等责任作出补偿。
8. (A) 没有与伞基金有关的广告,通函或此类性质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招募说明书,基金说明书或其他印刷文件,或根据本契约的规定编
制的任何声明,报告或账目(除任何有关任何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或赎回
价或任何类别的份额的收益率的公告外),其中包含有关受托人的信息
或受托人姓名在其中出现的,在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应发布给任
何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B) 所有与份额发行或出售有关并将由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信件,通函,广告
或其他出版物,均须由受托人批准。
9. (A) 如果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履行的义务因其无法合理控制的行为,事件或
情况而导致失败,中断或延迟,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情况,对本
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因此类失败,中断或延迟而产生或遭
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前提是受托人或基金管
理人, 根据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此类失败,中断或延迟的
影响。79
(B) 为避免疑问,第 9(A)段中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信或计算机设
施的损坏、失败或故障, 劳资纠纷,任何政府机构,超国家机构或当局
的行动或规章。
9A. 关于《守则》
只要伞基金及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须根据本契约履行其有关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各自职责,并始
终遵守《守则》 的适用条文,及始终以符合《守则》 的方式行事(可由香港证
监会授予的任何适用豁免或免除修改)。本契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少或豁
免任何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履行本《守则》 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0. 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政策条款
(A) 本契约各方确认受托人为中银集团成员,可以采取受托人或此类代表全
权自行决定下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任何涉及防止欺诈,洗钱,
恐怖主义或其他犯罪活动,或向可能受到制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金
融和其他服务(统称为“ 相关要求” )的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构
的要求或中银集团的任何政策。 此类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与本伞基
金有关的交易的拦截和调查(特别是涉及国际资金转移的交易),包括
本伞基金支付或收到的资金来源或预期收款人以及发送给本伞基金或由
本伞基金或代表本伞基金发出的任何其他信息或通信。在某些情况下,
此类行为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处理适当的指示,有关本伞基金或受托人履
行其在本契约下的义务的交易的结算,但在可能的情况下,受托人将尽
力通知基金管理人存在此类情况。
(B) 受托人或中银集团的任何成员均不对任何一方因受托人或任何代表或中
国银行集团任何成员全部或部分因为遵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
10(B)段所述的那些行动)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起的损失(无论是直接的
还是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就第
10(B)段而言, “ 中银集团”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联营
公司。
11. 资料披露
(A) 受托人将有关本伞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服务的信息(“ 机密信
息” ) 视为机密和保密信息,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授权,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保
密信息可能会透露给第三方,包括中银集团成员):
(i) 履行受托人在本契约下的义务所必要的;或者80
(ii) 受托人有法律或监管义务(包括任何收购小组规定的义务)这样
做,或法律允许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这样做,或任何司法辖区的
任何法律,监管,司法,政府或财政机构要求基金管理人这样
做。
(B) 受托人可以收集,使用和披露有关本伞基金或与本伞基金相关的个人的
数据, 为了受托人可以履行其对本伞基金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目的,包
括监督和分析其业务,预防欺诈和犯罪,洗钱,法律和监管合规,以及
受托人或中银集团成员的其他服务的市场营销。受托人将保持个人数据
是最新的。受托人亦可将个人数据转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国家,以便此
类数据可代受托人被处理。当数据被处理时,个人数据将受到严格的保
密和安全规则保护,中银集团所有成员,其员工及任何第三方均受其约
束,并且只能按照受托人的指示使用该等数据。
12. 在本附录中,对受托人的所有引用均应包括对受托人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引
用。81
附录 J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卸任或罢免
1. (A) 受托人无权自愿卸任,除非基金管理人指定新的受托人,并且如果在相
关时间,有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子基金,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受
托人的卸任应在新受托人上任的同时生效。
(B) 如果受托人希望卸任,受托人应找到一个新的受托人,该受托人是一个
合格作为受托人的公司,前提是该新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可以接受的
并且同意订立必要或可取的每一个契约以确保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职
责,基金管理人须以本契约或本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方式委任该新受托人
以取代卸任的受托人。
(C) 如果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提前 3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希望受托人卸任,
以支持新的受托人, 新受托人的名称在该通知中指明并且是合格的公
司,受托人应该在新受托人的委任生效的日期,并且如果根据第 1(A)段
的要求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卸
任受托人。
(D) 新受托人须在获委任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指明新受托人的职位名称及地址。
(E) 在卸任或罢免后,受托人应继续就其托管本伞基金期间有权向本伞基金
获得在此期间由本契约每个子基金赋予受托人的的所有赔偿,权力,特
权和追索权利,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赋予卸任受托人的赔偿,权力,特
权和追索权利。
2. (A) 受托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香港证监会(如在有关时间,该等子基金
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向香港零售公众销售)事先书面通知以下任何事件来
罢免基金管理人: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破产, 已经指定其资产的接收
人,或以其他方式开始清算或在不清算的情况下解散;
(2) 如果受托人事先不少于 6 个月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以
良好和充分的理由说明更改基金管理人是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
(3) 香港证监会撤回对基金管理人作为本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如本伞
基金及子基金获认可向香港零售公众销售)的批准,在这种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本伞基金下的委任将在香港证监会撤回生效之
日终止;或者82
(4) 如果和只要任何子基金是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认可,如果被
登记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时正在发行的每个类别的份额 50%或者
更多(基金管理人持有或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持有的除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交付基金
管理人应卸任的要求,并且前提是受托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前不少
于 6 个月提供书面通知。
在受托人的通知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应该事实上不再是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书面指定并与该合格公司订
立契约或多个契约(作为本契约的补充契约),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
批准, 以使其担任新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合格公司适当履行作为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该契约应规定,前任基金管理人应获得截至其被解职之
日累计的管理费并且在新基金管理人的委任生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新基金管理人应从前基金管理人处以在适用于该交易日同一类别份额的
赎回价格购买前基金管理人为或被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的所有份
额。条款第 2(A)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受托人在任何根据本
契约的规定终止本伞基金的权利归属于受托人的事件中终止本伞基金的
权利。
(B)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卸任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退
休, 由受托人和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合格公司继任,前提是并受限于
该公司订立了第 2(A)段所述的契约或多个契约。在订立此类契约或多个
契约后并且在向受托人支付了卸任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契约于其日期到期
时应付给受托人的所有款项时, 卸任基金管理人将被解除并免除本契约
规定的所有进一步的义务,同时不损害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对基金管理
人卸任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C) 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时,除非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另行以书面确
认方式同意受托人,其时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时的受托人应该将本伞基
金的名称改为不包括(“ 华夏基金” 或“ 华夏” )字样的名称并且不会
导致潜在持有人认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
司是基金管理人,此类变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批准。
(D) 受托人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须根据条款第 2(A)或 2(B)条的规定,在
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指明新基金管理人的
姓名及地址。83
附录 K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1.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共同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
的十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如下文
所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适用本附录的下列规定。基金管理人可能
会收到任何此类会议的通知并参加此类会议。任何董事及任何其他适当授权的
管理人员及受托人的律师,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秘书及律师,以及基
金管理人以其名义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均可出席会议。任何此类会议必须在香
港或受托人确定的任何其他地方举行。所有因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举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本伞基金支付。
2. 根据本附录的条文正式召集和举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应具有特别决议权:
(A) 批准本契约条文的任何修改,更改或增补,其须由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按第 11 条的规定同意;
(B) 批准条款第 8(E)条规定的任何本伞基金终止;或者
(C) 根据条款第 7(G)条的规定, 批准任何类型的费用或增加超过本契约规定
最高费用的费用,
但不得拥有任何进一步或其他权力。
3. 每次会议应按本契约规定的方式至少提前 21 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通知
的当天及通知发出之日)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会议
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拟议决议的条款。除非会议由受托人召集,否则通知副
本应送交受托人。意外遗漏给予通知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收到通知不会使
任何会议的程序无效。
4. 在任何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登记为其时持有 10%或更多当时已发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除非是为了通过特别决
议。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登记为持有 25%或更
多当时已发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非在业务开始时存在必要的法定人
数,否则任何业务均不得在任何会议上进行交易。
5. 如果在会议指定时间的半小时内法定人数仍未出席,会议将延期在此后不少于
15 天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主席可能指定的地点举行;在该延期会议上,亲自
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为该等延期会议的
所有目的的法定人数。任何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以与原会议相同
的方式发出,而该通知应说明出席延期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多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与会者人数和这些与会者持有的份额数量如何,都将构成法定人
数。84
6.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名的人应在每次会议上担任主席,如果没有这样的人被提
名,或者,如果在任何会议上,被提名者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 15 分钟内未
能出席,与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选择其中一位担任主席, 该种选择由简单多
数票通过的决议决定。
7. 主席可征得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会议的同意,如果会议如此指示将会议延期,
但在任何延期会议上不得进行任何交易,除了在发生延期的会议上可以合法地
进行交易的业务。
8. 在任何会议上,经会议表决的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应以举手方式决定,除非会
议主席或一名或多名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进行投票
(在举手宣布举手结果之前)。投票数应与所持份额数成比例。除非要求投
票,会议主席声明该决议已经通过或已经一致或以特定多数通过或决议没有通
过,如果没有支持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投票比例的证据, 该等声明应作为有
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
9. 如果正式要求进行投票,则应采用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视为
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10. 选举会议主席或会议延期问题的投票应立即进行。任何其他问题要求的投票应
在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的要求可随时撤回。
11. 投票的要求不得阻止除要求投票的问题以外的任何商业交易的会议继续进行。
12. 举手示意时,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个人)亲自出席或(作为合伙)出现
的合伙人之一的人或(作为企业)由根据第 15 段委任的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有
一票表决权。在一项投票中,每一名亲自或如前所述由代表或通过代理人出席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类别的每个份额,都有相
同的票数(包括零碎部分)。有权获得多于一票的人不需要使用其所有的选票
或以同样的方式投票。
13. 对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代理人投票的地位高者的
投票均应排除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被接受, 在本款中, 地位的高低应根据
名称在名册中的顺序确定,第一个名称为地位高者。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和投票,或在一项投票中,由代理人表为表决。
代理人不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企业,可通过其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
合适的人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在出
示由企业董事核证的该决议的副本为真实副本时,有权代表企业行使权力,如
企业是个人一般可以亲自行使。85
16. 委托代理人的文书应由委任人或在公章下正式授权的委任人的律师或由如此授
权的管理人员或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
17. 委托代理人的文件以及签署该等文件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权力文件或者
此类授权或权力的经公证副本应存放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
以在通知中直接召集会议的此类地方,或如果没有指定这样的地方,在指定举
行该文书中指名的人提议投票的会议或延期会议(或在指定进行投票的时间之
前进行投票)的时间前不少于 48 小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并且
默认情况下,代理文书不应视为有效。委任代理人的文书自其签署日期起 12 个
月届满后无效。
18. 委托书可以是任何通常或通用的形式,也可以是受托人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19. 根据委托书的条款给出的投票应有效,即使委托人之前死亡或精神错乱或代理
或执行代理的授权被撤销,前提是在会议或使用代理的延期会议开始之前,受
托人未收到任何关于此类死亡,精神错乱或撤销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20. 尽管本附录有任何其他规定,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关联人士)均不得就其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拥有重大权益的,并且就该决议
而言,所有份额均由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基金管理人实益拥有的任何决议
就其实益拥有的份额投票。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关联人士在确定法定人数是
否存在时将被忽略,就好像这些份额当时没有被发行一样。
21. 由有权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其签署的书
面决议,须与在正式召集及组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一样
正当及有效。该决议可以包含在一份文件中,也可以包含在由相关一名或多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或代为签署的类似形式的若干文件中。
22. 如果超过一个类别的份额已经发行,则本契约的上述规定的效力受限于以下修
改:
(A) 受托人认为仅影响一个类别份额的决议,如经该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独会议通过,则视为已妥为通过;
(B) 受托人认为影响一个以上类别份额但未引起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
间利益冲突的决议,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一会议上通过,则视为已
妥为通过;
(C) 受托人认为影响多个份额类别并给予或可能引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之间利益冲突的决议,只有在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独类别会
议上通过, 而不是在该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一会议上通过的情
况下,才会被视为已妥为通过;及86
(D) 对于上述所有此类会议,本附录的所有条款应比照适用, 如同其中份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引用分别是指有关份额或类别的份额以及相关类别
或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在任何会议上或根据第 22 段通过的所有决议的副本,均
须制作并妥为记录在基金管理人(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为此目的而提供的
簿册内,如果声称由会议主席签署,任何此类会议记录均为其中所述事项的确
证,以及(直到提出反证)每一次有关会议记录的会议均应视为已妥为举行和
召开,而且所有通过的决议均已妥为通过。
24. 受限于本契约所载的所有其他条文,受托人可以在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
情况下,自行全权决定有关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以及出席会议和投票的进
一步规定。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首页所载日期和年份签署此契约,以资证明。
)
华夏基金 )
(香港)有限公司 的公司印章 )
在此见证下加盖: )
)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 )
信托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 )
在此见证下加盖: )87
日期 2018 年 8 月 6 日
第十三份补充契约
有关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华夏精选基金的子基金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历山大厦 5 楼
传真: 2810 0431
电话: 2825 921188
本补充契约订立于 2018 年 8 月 6 日
订立补充契约各方:
(1)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37
楼(“基金管理人”);及
(2)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威菲路道 18 号万
国宝通中心 12 及 25 楼(“受托人”) 。
背景:
(A) 华夏精选基金是由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签订的信托契
约所成立,其后经日期为 2012 年 1 月 12 日的第一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2 年 1 月 17 日的第二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26 日的第三份
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17 日的第四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的第五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的第六份补充契
约、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的第七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10
日的第八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的第九份补充契约、日期
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的第十份补充契约、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的第十
一份补充契约,及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 日的第十二份补充契约修订(“主
契约”)。
(B) 根据主契约条款第 4(A)条,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补充契约共同成立
及保留与此有关的单独的子基金。
(C)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希望就子基金设立一项单独的信托,称为华夏精选固
定收益配置基金,并就该子基金发行一个或多个单独的份额类别(“华夏精
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本契约见证如下:
1. 本契约是对主契约的补充。
2.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主契约中定义的词汇和表述在本契约中具有相同的
含义。
3. 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应根据并遵照主契约和本契约的条款,代表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信托的形式持有 10.00 美
元和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作为单一共同基金的资产,作为一个单独
和不同的信托,且任何构成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一部分的款项应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契约和本契约的条款,在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下(基金
管理人将完全以符合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
益的方式行事)不时进行投资。89
4. 根据主契约条款第 3(C)(2)条,有关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的份额类别
详情,应载于由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有关成立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
置基金的通知(“成立通知”),该通知日期为 _2018 年 7 月 26 日 _(其副
本见于附件)。成立通知可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方式变
更。
5. 受托人特此证明,根据主契约条款第 11(A)(1)(a)条,本契约对主契约进行
的修改、更改或增补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会在
任何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人士在主契约下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并且(除了支付由编制和签署本契约产生的有
关费用和开支)在该等修改、更改或增补生效时不会导致已经发行的任何
子基金应付成本及费用金额的增加,也不会由与该等子基金相关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6. 除非本契约明确修改,主契约将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在此后应与本契约
被视作一份文件一并阅读和解释,并且在主契约中提及“如此修改”、 “本契
约”、 “本文件”及类似表述亦应据此解释。
7. 本契约可以任何数量的副本签署,每份副本当由本契约一方或多方签署后
应构成一份原件,但所有副本应构成一份和相同的文件。
8. 本契约受限于香港法律并受其管辖。90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首页所载日期签署本契约,以资证明。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
公章 )
在此见证下盖章: )
加盖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
以及由[*]和[*]作为获其董事会 )
适当授权的董事在此见证下签署: )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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