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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01223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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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367460 | ||||||||
基金代码 | 012239 | ||||||||
公告日期 | 2021-06-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惠升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1 重要提示 1. 惠升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1]1305 号文准予注册。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一年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一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 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之间的区间,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工作日。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 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本公 司指定的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 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9.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惠升 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risingamc.com)。 11.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2.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588)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 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3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一年。对于持有未满一年 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持有期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一、 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惠升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惠升优势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代码:012239) 2.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一年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一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4 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 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之间的区间,对于持有未满一年的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工作日。 4. 基金的存续时间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 客服电话:4000005588 直销电话:010-863291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誉炜 5 网址:www.risingamc.com 2)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直销网站 www.risingamc.com 和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8.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 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 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 构即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平台),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基金 募集的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本公司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 资者。 3. 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大于等于 50 万元,小于 200 万元 0.80% 大于等于 200 万元,小于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7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30.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20%)=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6,442.69=3,557.31 元 认购份额=(296,442.69+30.00)/1.00=296,472.6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30.00 元,则可得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 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8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直销中心业务办理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业务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3)指定的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签字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个人)》; 5)提供填妥并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加盖印鉴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印鉴; 9 3)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印鉴(仅适用于金融机构);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加盖印鉴; 6)机构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加盖印鉴; 7)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8)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加盖印鉴; 9)《印鉴卡》(一式两份); 10)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印鉴(一式两份); 11)填妥的加盖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 13)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4)填妥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 确认书》并签名。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印鉴; 2)汇款凭证;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4)填妥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 确认书》并加盖印鉴。 10 4. 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1)直销中心账户信息 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 户: 户名: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976211 大额支付行号:309290000107 (2)电子直销平台汇款交易账户信息 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平台以“汇款交易”方式认购基金的,请使用其预留银行卡在银 行端以网银转账或柜台汇款方式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汇款交易业务收款账户: 户名: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2050775 大额支付行号:309290000107 5. 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清算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 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清算账户。通过本公司 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 15: 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 15:00 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 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 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11 (4)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 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5)本公司不接受投资人使用现金认购基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 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四、 清算与交割 1.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3.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 4.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 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誉炜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1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28 日 客服电话:4000005588 直销电话:010-863291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誉炜 网址:www.risingamc.com (2)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直销网站 www.risingamc.com 和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电子交易平台) 2. 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4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孙琪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1 楼 11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晓霞 (五)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鹏飞 电话:010-53207639 传真:010-58350006 联系人:申春梅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6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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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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