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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优享生活(0049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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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359048 | ||||||||
基金代码 | 004958 | ||||||||
公告日期 | 2021-06-08 | ||||||||
编号 | 3 | ||||||||
标题 |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 ||||||||
信息全文 |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等。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 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 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新增: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一部 分基金份 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除 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生 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 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 证券是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 的服务, 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 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面感受到愉悦 和满足, 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 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 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 基金管理 人将持续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 式的发展, 对优享生活主题相互行业 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 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 评估比较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现金类 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 在基准配置比 例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 量等方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 对优享生活主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 及趋势,评估比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典型的经济领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主要依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 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的关系,并考虑CPI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比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CPI非食品项上行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预期企业盈利增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 产配置比例要求。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 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 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 且存在信息 透明度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 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 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 时清偿债务的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 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 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 益债进行投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 策略, 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域集中 度, 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 造成的集体冲击。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 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 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 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 上 述 第 (2)、(12)、(19)、 (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3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 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 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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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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