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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优享生活(0049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57976
基金代码 004958
公告日期 2021-06-07
编号 1
标题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59号文准予募集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即在2021年6月1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s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60366000、400-607-00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修改“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的定义;2、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3、根据前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十、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十一、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十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十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十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
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第三部
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
定执行。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
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的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新增: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处理。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第
七部分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第九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一
部分基
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优享
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
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
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
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
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
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相关行
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活主
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
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
势,评估比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
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
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
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
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
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
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相
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
活主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
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
势,评估比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
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
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 是典型的经济领先指
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主要依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动性、通货膨
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投
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GDP
增速的关系, 并考虑CPI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
来进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且CPI非食品项上行
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 且预期企业盈利增
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
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
比例要求。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
外投资。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合的
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
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四)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
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
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
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
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质
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
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
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
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
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守下
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
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除上述(2)、(9)、(14)、(15) 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
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算
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70%
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
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
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
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
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
部分基
金的财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
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
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按成本估
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新增: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新增: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增: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
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
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规定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保全费等;
新增: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新增: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
部分基
金的会
计与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第十七
部分基
金的会
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新增: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新增: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新增: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
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
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二十
部分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
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
监会等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gtsfund.
com.cn)及2021年6月7日在规定媒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
见栏下方划“√” ):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 年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
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 应当填
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月日
说明: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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