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1801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48519
基金代码 180101
公告日期 2021-05-27
编号 3
标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全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



  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查验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仅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博时基金提供的《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以下简称“《发售方案》”),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蛇口”)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拟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招商蛇口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蛇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商蛇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000114606
法定代表人 许永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
成立日期 1992年2月19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790,409.2722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城区、园区、社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交通运输、工业制造、金融保险、对外贸
易、旅游、酒店和其他各类企业的投资和管理;邮轮母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水陆建筑工程;所属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所需设备、原材料、零配件
的供应和销售;举办体育比赛;物业管理;水上运输,码头、仓储服务;科研技术服
务;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经营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招商蛇口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因此招商蛇口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5.85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拟认购数量为2.8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2%。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蛇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招商蛇口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合计180,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合计108,000,000份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首钢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D5609
管理类型 自我管理
基金管理人名称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5-03-06
  根据首钢基金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首钢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2714257XD
法定代表人 张功焰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4层1408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
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
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首钢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钢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钢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钢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钢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源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首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MA01DU5Q5T
法定代表人 孟子扬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0号楼7层704室
成立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
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
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
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
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
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
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
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北京中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珊审字[2021]第099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首源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首源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说明,首源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首源投资的确认,首源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首源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源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源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首源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东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4543
法定代表人 吴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成立日期 1999年10月27日
注册资本 6824278.6326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
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
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
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东方资产提供的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版发的《金融许可证》,东方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东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东方资产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05-18
  根据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任春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
成立日期 2015-12-04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
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中保投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保投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2JNW8H
法定代表人 王豹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成立日期 2015-12-16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23-00301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国新投资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新投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不低于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投资经历说明,国新投资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基于前述以及国新投资的确认,国新投资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新投资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提供的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L31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4-20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大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大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成立日期 2012年02月21日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光大资管系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诚享7号系由光大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大资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诚享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大资管代表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光大资管代表诚享7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智享8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智享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N976
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5-13

  根据计划管理人富国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4515X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成立日期 1999年04月13日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和富国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富国基金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智享8号系由富国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富国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智享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提供的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四海甄选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506
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5-12

  根据计划管理人工银瑞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银瑞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76401648
法定代表人 马成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成立日期 2012-11-20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工银瑞信提供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银瑞信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工银瑞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银瑞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四海甄选系由工银瑞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工银瑞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海甄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信代表四海甄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工银瑞信代表四海甄选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银基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招银基础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N942
管理人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5-08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24274L
法定代表人 赵生章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成立日期 2013年02月21日
注册资本 174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财富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1年4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招商财富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财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招银基础系由招商财富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银基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00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
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1年4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的确认、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商蛇口、首钢基金、首源投资、东方资产、中保投基金、国新投资、诚享7号、智享8号、四海甄选、招银基础、中信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郝瀚

  经办律师:郭晓丹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意见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