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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杭甬REIT(508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47741
基金代码 508001
公告日期 2021-05-26
编号 2
标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信息全文
致: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或“基金管理人”)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财务顾问”)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杭甬公司”或“主要原始权益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交投集团”)、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交投”)和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交通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的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发售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财务顾问及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及对应的选取标准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1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
2 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4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5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7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9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1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1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发售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二、战略配售资格
(一)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杭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沪杭甬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42095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 俞志宏
注册资本 434,311.45万元
成立日期 1997年03月01日
营业期限 1997年03月0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6.99%
沪杭甬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沪杭甬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沪杭甬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沪杭甬作为主要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数为25,500.00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51%;沪杭甬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沪杭甬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沪杭甬提供的承诺函、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沪杭甬为基础设施基金主要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沪杭甬持股73.63%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79%的股权;除此之外,沪杭甬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沪杭甬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沪杭甬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沪杭甬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沪杭甬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沪杭甬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二)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余杭交通集团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71544529X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2幢801-805室
法定代表人 黄洪奎
注册资本 36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3年08月21日
营业期限 1993年08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四自”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路桥航道建设;现代物流、港区开发;土地利用与开发;实业投
资;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除媒体及网络);交通工程代建及监理咨询服务。
主要股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90%、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
余杭交通集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余杭交通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余杭交通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913.9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1.8279%;余杭交通集团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承诺函、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余杭交通集团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余杭交通集团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余杭交通集团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余杭交通集团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余杭交通集团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余杭交通集团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三)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交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安交投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143756331Y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356号
法定代表人 吴兵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1年04月23日
营业期限 2001年04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对交通工程项目投资、开发、经营。
股东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临安交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临安交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临安交投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临安交投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2,007.25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4.0145%;临安交投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临安交投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临安交投提供的承诺函、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安交投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临安交投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临安交投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临安交投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临安交投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临安交投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临安交投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四)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商金控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27U0MY9Q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578室
法定代表人 詹小张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8年08月1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浙商金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浙商金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浙商金控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浙商金控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1029%;浙商金控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浙商金控提供的公司章程,以及浙商金控提供的承诺函、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商金控与基础设施基金主要原始权益人沪杭甬公司同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因此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之“(一)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浙商金控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浙商金控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浙商金控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浙商金控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浙商金控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浙商金控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五)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证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0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2年02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年04月19日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产品编码 SQL318
实际支配主体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证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光证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2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L318)。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光证资管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诚享7号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1029%;诚享7号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章程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证资管、诚享7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系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诚享7号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备案证明及战略配售协议,诚享7号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产品备案,属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资管产品,并承诺以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光证资管及诚享7号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5年09月28日至2055年09月28日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财富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中金财富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1029%;中金财富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财富为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中金财富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中金财富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中金财富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七)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87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02月06日
营业期限 2016年02月0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N9076),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0245)。中保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占比
(%) 性质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1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2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2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2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26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2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2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0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3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32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3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3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7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8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9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41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42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4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48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49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第一大股东,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由于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中保基金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1029%;中保基金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属于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备案证明及战略配售协议,中保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产品备案,属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资管产品,并承诺以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中保基金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八)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寿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寿再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347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田美攀
注册资本 817,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寿再保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寿再保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寿再保险和中金财富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寿再保险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2.1029%;寿再保险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寿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财务顾问中金公司40.11%股权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5.50%的股权,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寿再保险100%的股权;除此之外,寿再保险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寿再保险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寿再保险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寿再保险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寿再保险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寿再保险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九)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76401648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 马成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东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年05月12日
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产品编码 SQP506
实际支配主体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P506)。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工银瑞投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海甄选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525.73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1.0515%;四海甄选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银瑞投、四海甄选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瑞投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四海甄选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备案证明及战略配售协议,四海甄选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产品备案,属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资管产品,并承诺以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工银瑞投及四海甄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十)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源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源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MA01DU5Q5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0号楼7层704室
法定代表人 孟子扬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营业期限 2018年08月02日至2033年08月01日
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
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
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
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
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
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
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
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首璟物华有限公司持股100%
首源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首源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首源投资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源投资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525.73万份,占本次发售总量的1.0515%;首源投资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源投资
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核查资料,首源投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首源投资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首源投资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首源投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十一)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 )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机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N07W4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2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莘澍钧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8年08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上海机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机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上海机场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机场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841.18万份, 占本次发售总量的
1.6824%;上海机场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
《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机场
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核查资料,上海机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上海机场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上海机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十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 )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4543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 吴跃
注册资本 6,824,278.6326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10月27日
营业期限 1999年10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
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
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
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71.5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6.39%
东方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东方资管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东方资管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资管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1,051.47万份, 占本次发售总量的
2.1029%;东方资管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
《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方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资管
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资管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东方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东方资管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东方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东方资管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十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资管” )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财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2724274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生章
注册资本 174,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0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3年02月2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管理人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产品编码 SQN942
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财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招财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银1号” )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5月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N942)。
2、战略配售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招财资管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和承诺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银1号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份额为525.73万份, 占本次发售总量的
1.0515%;招银1号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
《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财资
管、招银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招财资管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招
银1号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询价公告》的约定。
5、是否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备案证明及战略配售协议,招银1号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进行了产品备案,属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资管产品,并承诺以合法募集的资金参与本次基础
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条要求。
6、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调查表、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分别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向招财资管及招银1号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
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发售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发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询价公告》的约定;沪杭甬、
余杭交通集团、临安交投、浙商金控、光证资管(诚享7号)、中金财富、中保基金、寿再保险、工银瑞投(四海甄选)、首源投资、
上海机场、东方资管以及招财资管(招银1号)符合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意见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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