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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亚太股票BC类港元(9680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29573
基金代码 968038
公告日期 2021-04-27
编号 2
标题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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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2021 年 4 月
?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 投资者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本资料
产品名称及类别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股票型
基金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内部委托,香港)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日期,即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每一香港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和本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的
一般营业日子(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 8 号台风讯号、黑色
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的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
缩短,则该日不当作香港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定。
基础货币 美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BC 类
BC 类 - 美元:2.03%^
BC 类 - 人民币:2.03%^
BC 类 - 港元:2.02%^
BM2 类
BM2 类 - 美元:2.02%^
BM2 类 - 人民币:2.03%^
BM2 类 - 港元:2.02%^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
率与金额。
1. BC 类别 - 累积类别
BC 类 – 美元、BC 类 – 人民币及 BC 类 – 港元为资本累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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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会就该等类别宣布任何收益分配,而将所有净收入、资本和
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价格之内。
2. BM2 类别 -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 类 – 美元、BM2 类 – 人民币及 BM2 类 – 港元为每月收益分
配的份额类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
分配款项通常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
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
行费用。
收益分配可从相关类别的资本或实际上从相关类别的资本##
中支付。
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即时减少。
财政年度终结日: 3 月31 日
最低申购金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BC 类
BC 类 -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BM2 类
BM2 类 - 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港元:
10美元
人民币100元
100 港元
10美元
人民币100元
100 港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别的份额
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BC 类
BC 类 -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10美元
人民币100元
100 港元
BM2 类
BM2 类 - 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M2类 - 港元:
10美元
人民币100元
100港元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
有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
作出。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最低持有量要求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3
^ 此数字是根据相关份额类别的经常性开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包括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的预估开
支(如适用)),以占相关份额类别截至2020年9月底6个月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进而推算至12个月而得出的
年化数字。此数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
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以单位信托基金形式设立,是伞子基金—“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下的一只子基金。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8】1601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目标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至少90%的净资产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
票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本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投资组合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
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性,但本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
作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本基金可依赖市场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的波动性及股票之间的关
联性进行评估。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本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净资产的10%。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
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以外的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
相关上市证券”)。对于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本基金将投资于大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
业务活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券。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和/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本基金
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述意向有任何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
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本基金可根据适用的投资限制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衍生品的使用
? 本基金的衍生品净敞口最多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以便获取其他资料,包括风险因素。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风险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遭受亏损。无法保证本金
可获得偿还。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面临波动性风险,这意味着资产价值将会波动。波动率不是不变的,并且可能随时间增加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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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投资者可能会因高波动性而遭受亏损。
一般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即本基金可能需要时间出售资产及/或资产可能需折价出售。这一风险在众多
市场参与者(可能包括本基金)寻求变现其投资的特殊市场情况下更为显著。本基金可运用若干技巧管理流动性,包
括定价调整及暂时暂停赎回。
货币风险
?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并且份额类别可能被指定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
? 如相关资产的货币不同于某一类别的计价货币(无论以基础货币或其他指定货币列示),该类别的价格可能因该等货
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 除其他政治和经济事件外,汇率也可能受汇率管制变动的影响。
一般股票市场风险
? 本基金对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该等证券的价值可能因多项因素(例如投资气氛、政治及经济状况
的改变、流动性风险及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外,一些市场及部门(例如小型公司)的风险可能更
为显著。
与投资策略有关的风险
? 可能无法实现投资组合优化,而本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不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即降低其投资组合相对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在所有情形和市场情况下均可以实现。
地域集中风险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亚洲。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更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反复波动。
? 此外,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亚洲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
影响。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可能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更多风险及特殊考虑因素,例如较高
的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较大波动的可
能性。
? 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暂停或限制买卖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任何证券。政府或监管机构也可能实施可
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上述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与从资本中/实际上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关的风险
? 就某些类别而言,可能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
属于该等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收益分配的支付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衍生品风险
? 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
? 为投资目的使用衍生品可能涉及杠杆。杠杆可能造成远高于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品金额的损失,导致本基金遭受重大
损失的风险增加。
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
?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
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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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
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
间亦会有所延迟。
?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资格条件,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
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类
型、运作模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管理人
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请。
?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 50%。在基金互认机制下,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 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
资规模达到或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 取消基金互认机制、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若因内地相关法
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
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
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由此可能遭受亏损。
?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
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对香
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由于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
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
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
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
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成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与本基金份额有关的权利受
到损害,内地投资者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且获得胜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
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针对管理人、受托人的该等境内判决。受限于境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法院可能不予
承认及/或不予执行该等境内判决,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
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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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
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
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
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
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
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
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
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的正
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
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
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对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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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的表现。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 业绩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分配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份额类别于上述日历年的价值升跌。业绩数据以美元计算,包括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支
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本基金的参考表现基准为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所示参考表现基准仅供比较用途,而本基金不一定依据参考表现基准进行管理。
? 本基金发行日期:2015 年 3 月26 日
? AM2 类–美元发行日期:2015 年 3 月26 日
? AM2 类–美元是供香港零售投资者投资及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等份额类
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 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份额类别发行日期:2019 年 2 月 12 日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
地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及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中国内
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须在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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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
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 申购价格和程序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 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 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
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并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
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被舍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
(iii)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
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
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iv)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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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
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
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
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
申购;
(f)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 赎回价格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
所得的份额净值,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赎回价=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iii) 赎回申请流程
(a)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
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b)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收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
之时起不超过一个月,但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或监管限制除外)由受
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
(c)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
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情形。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份额,可能由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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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i)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人民币在进行兑换当时的供应量所限,若可用人民币不足,本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
款项(延迟期限不超过自收到适当书面赎回申请起一个日历月);
(ii) 出现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
值”的情形;
(iii) 由于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
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iv) 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
任何信息,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不论是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
托人注销)的份额数目限制为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10%。在此情形下,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相关内地销售
开放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份额
的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内地
销售开放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额限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如适用该项限
制,内地投资者仅可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在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
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额持有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
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的本基金份额的总数量的1%的任何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
售机构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
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 销售数据交换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内地投资者可在T+2 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网
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 销售资金交收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受托人按照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
归集账户、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申购资金预计于 T+4 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资金预计于T+10 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
?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11
申购费 申购金额的3.0%*
(若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4.5%*#
)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
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转换费 暂不适用
赎回费 无*#
*
为减轻交易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的不利影响,内地投资者可能须在某些情况下承担额外费用。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持续缴纳的费用
以下收费将从本基金中支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此减少,故投资者会受到影响。
费用 年费率(以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列示)
管理费 1.75%#
受托人费用 0.07%#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
调高费用水平(但不超过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最高水平)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 其他收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其他资料
?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计算。管理人将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hsbcjt.cn)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称中含“M2”的份额类别而言,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
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如有)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hsbcjt.cn)。
重要提示
?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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