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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睿利纯债C(0037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25502
基金代码 003796
公告日期 2021-04-26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6】22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本基金的临时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
  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或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4月27日,即在2021年4月2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客服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有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对基金合同等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详见《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法律文件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
  附件二: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5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部分前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
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
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V、《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
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
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C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审查以要
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
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第二部分释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3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基金的历
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0月8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8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9日
至2016年12月1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方正富邦睿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6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本基金临时托管人。
2021年X月X日,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方正
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事宜,本基金
管理人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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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之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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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
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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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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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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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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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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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方法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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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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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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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
分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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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份额不变,本基金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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