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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指100ETF联接美元(QDII)C(0064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87446
基金代码 006480
公告日期 2021-03-31
编号 4
标题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4
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其他费用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
费用、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
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
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
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1、基金托管人应以谨慎、尽责的原则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境外托
管机构担任境外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境外托管人,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托管事宜。
3、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款第1项选择了境外托管人,即可被确认为充分履行了选择境外托
管人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指数发布信息错误、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
攻击及其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基金托管人没有过失、故意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索赔、诉
讼、处罚等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等(统称“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并
使基金托管人免受任何损害。
(五)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
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
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
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各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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