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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债LOF(1648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85927
基金代码 164814
公告日期 2021-01-21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3年3月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22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25日正式生效,自
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产品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另外,本基金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所以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由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投资者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而由于
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本基金初始募
集面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5日成立,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
月25日止,自2016年9月26日起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
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仅对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进行更新,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情况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1月18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九、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2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
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1997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
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
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和美洲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和美洲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
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
前,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
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
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
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
学理学士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1997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
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宾夕法尼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博士,沃顿商学院统计学
硕士;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2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19日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11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得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新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
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日至
2020年7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可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
27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7
日至2020年1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
10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聚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5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聚和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佳女士,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敏先生,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昱先生,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二中心负责人。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11
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
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
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
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2011年11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
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
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
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
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
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
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1)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只,
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25-83387254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传真电话: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客户咨询电话:95357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网址:www.guodu.com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2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5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5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6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6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6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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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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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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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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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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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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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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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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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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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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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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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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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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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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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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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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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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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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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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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7
日证监许可〔2013〕22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封闭期间投
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封闭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26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2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2013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6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场外销售机
构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6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从2016年10月
10日起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的单笔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0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M 0.8%
100万≤M 0.5%
300万≤M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在场外实行专门针对养老金客户的直销柜台申购。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
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0.32%
100万≤M 0.15%
300万≤M 0.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内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1%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
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
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4,482份,其余0.2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2×1.050=99,206.1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10-793.65=0.25元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15%)=998,502.25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502.25=1497.75元
申购份额=998,502.25/1.050=950,954.5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50×0.10%=10.50元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例四: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80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5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80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6、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信用债投资管理,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是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持有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债券组合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基础收益,
同时,通过重点投资可转债和信用债以及灵活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来提高基金资产
的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组合资产配置。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
资本市场变动特征,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
资金供求、信用风险、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
投资的风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析
的基础上,本产品还应用货币分析模型、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
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1)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比如未来1年)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如果
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导致中长期债券持有期收益低于短期债券或者货币市场工具收益
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降至较低水平;而在预期利率水平稳定或者下降,导致中长期债券
持有收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2)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
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理论价值
应该等于其作为普通公司债的基础价值加上所附带的转股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债进行
投资。在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发行条款的基础上,选择预期申购收益较高的可转债积极
参与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待可转债上市后,根据具体品种做出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决
策;在二级市场上,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可转债的投资价值,灵活运用各种可转债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
① 可转债选择策略。本基金将对可转债相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研究,采用市盈
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竞争优势、行业地位
和财务状况等基本面因素综合评估股票价值,同时考虑当时证券市场情况,选择估值合理
的相应可转债进行投资。
②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可转债通常具有提前回售条款、提前赎回条款、修正转股
价条款等。提前回售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可转债未到期前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回售
价格则成为可转债的价值底线;提前赎回条款是指发行人可以在可转债未到期前将可转债
从投资者手中提前赎回,如果发行人放弃提前赎回,则相当于可转债的期权期限延长,从
而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修正转股价条款是指在基础股票的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
定水平时,发行人可以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也就是降低了可转债的期权的执行价格,
从而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本基金将根据具体券种的不同条款,分析不同条款的可能变
化,把握相应的投资机会。
③ 可转债转股投资策略。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可以按约定条款转换为相应基础股
票。本基金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以是否增加基金资产的收益来决定是否进行
转股。通常包括以下转股情况:a.当可转债转为基础股票并卖出后所得收益大于直接卖出
可转债时,我们将积极把握转股卖出的超额收益机会,并根据该可转债的价值评估,重新
决定是否买入该可转债;b.当可转债交易不够活跃,流动性无法满足本基金投资操作,则
本基金将通过部分转股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c.通过转股能够增加基金资产收益的其
他情况;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分离为认股权和纯债两部
分,并分开上市交易,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同样可以运用上述可转债类似的投资策略。另外,通过调整纯债和
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可以组合构造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产品,满足
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的投资需求。本基金运用量化模型分析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
的比例,并不断进行动态优化。
3)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
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
资比例。
① 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个券
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
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
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
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
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封闭期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为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的
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1)在封闭期前期,本基金将适当提高组合资产的
平均久期,重点配置流动性较低但收益水平较高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类债券,并运用多种
积极的投资策略以扩大收益;2)在封闭期后期,本基金将逐步较少长久期的资产,增配与
剩余期限相匹配且流动性更强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3)在封闭期届满
时,本基金将持有大量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高流动性的资产,从而降低本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二级市场股票
投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
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基
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
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
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
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
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
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信类属配置 宏



基投策

金略资

经研经

理 究 理

个券选择 研

中央交易室 组合构建
风险管理部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
率×60%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
本基金投资风格匹配,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天相可转债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分别反映国内企业债市场总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另外,由于本基金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
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30%。而可转债和信用债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债券,所以本基
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
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封闭期最后30日及3年封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前30日,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受上述第(1)条的限制。
除第(3)、(13)、(16)、(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投资级。投资级债券信用级别为BBB级以上(含
BBB级),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
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很小。本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投资级债
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本基金
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
的原则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228,363.20 14.02
其中:股票 17,228,363.20 14.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3,687,165.76 84.36
其中:债券 103,687,165.76 84.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75,760.60 1.04
8 其他资产 717,331.90 0.58
9 合计 122,908,621.4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39,856.00 0.60
C 制造业 10,009,110.00 9.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53,240.00 1.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8,160.00 0.57
J 金融业 2,027,601.80 1.89
K 房地产业 1,300,455.00 1.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0,790.40 0.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9,150.00 0.54
S 综合 - -
合计 17,228,363.20 16.0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50,700 1,300,455.00 1.21
2 603708 家家悦 38,800 1,253,240.00 1.17
3 600519 贵州茅台 1,100 1,222,100.00 1.14
4 300132 青松股份 96,900 1,199,622.00 1.12
5 300750 宁德时代 9,600 1,155,744.00 1.08
6 000063 中兴通讯 26,100 1,117,080.00 1.04
7 300529 健帆生物 11,300 1,069,771.00 1.00
8 603259 药明康德 8,960 810,790.40 0.75
9 601318 中国平安 11,700 809,289.00 0.75
10 601012 隆基股份 31,700 787,428.00 0.7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49,310.00 5.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49,310.00 5.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8,137,855.76 91.3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687,165.76 96.4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75,870 8,320,662.90 7.74
2 110053 苏银转债 72,950 8,182,801.50 7.61
3 110033 国贸转债 56,000 6,255,760.00 5.82
4 113008 电气转债 55,000 6,177,050.00 5.75
5 132021 19中电EB 50,000 6,127,500.00 5.7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90.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5,052.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4,328.43
5 应收申购款 141,460.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7,331.9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8,182,801.50 7.61
2 110033 国贸转债 6,255,760.00 5.82
3 113008 电气转债 6,177,050.00 5.75
4 110042 航电转债 6,112,080.00 5.69
5 113017 吉视转债 5,941,504.80 5.53
6 110052 贵广转债 5,283,187.50 4.92
7 113011 光大转债 4,215,600.00 3.92
8 127006 敖东转债 4,146,344.57 3.86
9 110031 航信转债 3,945,089.40 3.67
10 123025 精测转债 2,687,580.00 2.50
11 123029 英科转债 1,738,800.00 1.62
12 110048 福能转债 1,307,337.50 1.22
13 113516 苏农转债 1,298,160.00 1.21
14 113028 环境转债 1,259,100.00 1.17
15 123004 铁汉转债 1,195,958.07 1.11
16 113508 新凤转债 1,180,080.00 1.10
17 128045 机电转债 932,578.52 0.87
18 113022 浙商转债 924,800.00 0.86
19 128032 双环转债 863,504.40 0.80
20 128075 远东转债 809,045.00 0.75
21 110051 中天转债 587,350.00 0.55
22 110041 蒙电转债 568,900.00 0.53
23 127013 创维转债 362,370.00 0.34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26日,本基金转型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6.9.26-2016.12.31 -1.93% 0.29% -4.53% 0.29% 2.60% 0.00%
2017年 -1.23% 0.29% -6.49% 0.18% 5.26% 0.11%
2018年 -3.95% 0.63% 1.60% 0.25% -5.55% 0.38%
2019.1.1-2019.12.31 23.84% 0.68% 8.45% 0.22% 15.39% 0.46%
2020.1.1-2020.3.31 1.58% 1.11% 0.82% 0.30% 0.76% 0.81%
自基金转型至今 17.02% 0.60% -0.63% 0.23% 17.65% 0.37%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2016年9月26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于2016年9月26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是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持有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
过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且,在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
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
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
信用债违约风险: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股价波动性风险:可转债基础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
回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
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转股风险:指在转股期内,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
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交易价格波动风险: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只能够
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存在差异。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且不需要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
(2)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险随
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
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板试
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
(2)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
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
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
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旗下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2019-11-09;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2-02;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12-05;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9-12-20;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9-12-31;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31;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9.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
12-31;
10. 关于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和定
期定额,2020-01-07;
11.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三次分红公告,2020-01-
10;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0-01-14;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
性公告,2020-01-29;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
的公告,2020-02-05;
16.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
额的公告,2020-02-14;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20-03-18;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20-03-19;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23.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一次分红公告,2020-04-
09;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2020-04-
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1至5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项文件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终止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以上(含1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
(2)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封闭期最后30日及3年封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前30日,
本基金投资比例不受上述第(1)条的限制。
除第(3)、(13)、(16)、(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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