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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双动力混合C(01124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84149
基金代码 011241
公告日期 2006-11-17
编号 3
标题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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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
七、交易安排.............................................................................................................................................. 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13
十、基金信息披露...................................................................................................................................... 14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6
十五、禁止行为.......................................................................................................................................... 1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
十七、违约责任.......................................................................................................................................... 1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1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9
二十、其他事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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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源深路279 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设立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1)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
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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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
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
择标准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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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
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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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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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及其在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托管人处开立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清
算帐户,并负责基金申购、赎回的管理和清算。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
结算方式,净额在T+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规定的交收时间内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托管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做出情况说明,若无正当理由仍未划付申购资金的,则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因此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过错方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划拨赎回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督促托
管人尽快划拨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后,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作出情
况说明,如无正当理由仍未划拨赎回资金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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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帐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单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资金、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
本基金存款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存款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帐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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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
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
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
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
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
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
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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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
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
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
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传
真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
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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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
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一般按成本估值。如果估值出现
不公允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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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
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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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8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
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
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
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获取现金红利;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8 次,年度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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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
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
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解决,报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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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
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
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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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换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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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换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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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2、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
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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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
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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