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创金合信沪深300增强A(0023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63610
基金代码 002310
公告日期 2020-12-30
编号 1
标题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2310;C类基金份额,002315)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深圳公证处
收件人:卢润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楼1708
联系电话:0755-8302-4187
邮政编码:518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2月30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如若使用不同证件开立多个基金账户的,需要按不同账户分开行使表决权,并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联系人:卢润川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提议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按照《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为确保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二: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类型
3 证件号码
4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名称
6 代理人证件类型
7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
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的且需按照不同账
户分开填写表决票,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不影响认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2月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2月28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作的需要,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修改合同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
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
行融资、融券;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
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
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
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
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3、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
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执行。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
式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紧密跟踪研究
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
限制: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
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
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
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
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执行,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6、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
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
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
市场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范围、
期限和比例,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
限制: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
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 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除第(2)、(9)、(14)、(15)、(18)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
保估值的公允性。
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
允性。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10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因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并就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修改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2、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为保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人员准备、客户服务和市场推广、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力求最大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