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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鑫享三个月债券E(01009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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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98764 | ||||||||
基金代码 | 010098 | ||||||||
公告日期 | 2020-10-30 | ||||||||
编号 | 4 | ||||||||
标题 |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 32 第十部分基金费用 ................................................... 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9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 44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 48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 50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 52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301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9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2号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等内容进行投 资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在经托管人提示后仍未提供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 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等双方共同 认可的方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 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托管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 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监管名章,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基金财产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 存管关系即银证转账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卡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4、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 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 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 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通过传真、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邮件等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 3、授权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授权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若基 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基 金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书。⑵单个资 管计划授权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邮件形 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 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 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方 式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 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以书面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 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托管人工作时间 8:30-11:30,13:30-17:00)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 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 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 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投资方向、金 额、入账账户等要素是否与划款指令记载相符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的相关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划款指令,但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约定 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拒绝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有效的指令,或由于故意或过失 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 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以原件形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原授权同时失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中注明 的生效日期,则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形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证券经纪机构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以及证券经纪机构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以双方 共同认可的方式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或暂缓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 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 估值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的核对 实物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 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 结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按规定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 报告。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4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 (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 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不设定锁定 持有期;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E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部分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 度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2、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将重大合 同以邮件或传真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管理 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资产,因该等机构欺诈、疏 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 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 6、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禁 止行为、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如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投 资策略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伍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 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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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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