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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嘉混合A(00476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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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00729 | ||||||||
基金代码 | 004763 | ||||||||
公告日期 | 2020-08-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基金详见下表: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将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修订说明公告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chlandasm.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018-3610咨询相关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前言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 前言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三、投资 者应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 披露文 件,自主 判断 基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前言 增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的编 制 、披露及 更新 等内容 ,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 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 明书:指 《中 科 沃 土 沃 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 介: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息 披露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释义 增加: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科 沃土沃 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及其 更新 (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料概 要的 编制、披 露 及 更 新 等 内 容 ,将 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管 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并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应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公告。 22-2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6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 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 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中 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70179.59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俞挺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0-61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62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 务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并 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6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 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6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非法人 组织 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 特 性、风 险揭 示、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 人 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 他信息 发生变 更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 年 更 新 一 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 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 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三 个工作 日 内 , 更 新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 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 息发 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 新一次 。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 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 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 金销售 机构网 站或 营业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6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 露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5-6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 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编制 完成 基金 中 期 报 告 ,并 将 中 期 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 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 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中期 报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6-67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 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 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 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 定的 事 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 为办 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 金托 管 人委托 基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 上股 权 的股 东及基 金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 更 超过百 分之五 十;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专门 基金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 或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到 行政处 罚、刑 事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行 政处罚 、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 、托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百分之零点五,基金份额净值相 对上 一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20、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或 重 新 接受申购、赎回; 21、发生涉 及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 事 项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67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67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 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并 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 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8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将在季 度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 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 将在在 季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年 度 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 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中 期 报 告 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68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 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更 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算 报告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 查,并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 介中 选 择一家 报刊 披 露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 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 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将 信息置 备于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阅、复制。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70179.59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俞挺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中 科沃土 沃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 协议的 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中 科 沃 土 沃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3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新增: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以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约 定 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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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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