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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A(0005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30638
基金代码 000578
公告日期 2020-06-10
编号 2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0年6月8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0年6月9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8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6月11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及《〈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2018年3月29日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变更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其他相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5月3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修改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载明的日期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新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3、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权证。
4、业绩比较基准
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90%”
5、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部分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订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草案)》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三、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
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
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
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
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
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12
第二
部分
释义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生效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无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13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投
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
投资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投资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
(以较晚者为准)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是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020 年 7 月 9 日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变更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类别等相关事项,大会决定将“鑫元
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14
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0 年 7 月 X 日起正式生
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
准)起 3 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
较晚者为准)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15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或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6
人大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
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
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删除17
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谨慎、
合理地对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
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并锁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除上述第(1)、(7)、(15)、(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除上述第(2)、(7)、(12)、(17)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8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
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
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
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
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
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
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 1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的中证全债
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
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
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组成,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 1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90%的中证综合
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第十
三部

基金
的财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19

基金
资产
估值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20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3、……
基金变更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21
(九)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删除
无 (十一)发起资金申购份额的情况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第十
九部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22
产的
清算
无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较
晚者为准)起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23
附件三: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24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25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
盖章后均为有效。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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