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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中证500增强C(0065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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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928232 | ||||||||
基金代码 | 006594 | ||||||||
公告日期 | 2020-06-05 | ||||||||
编号 | 6 | ||||||||
标题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博道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标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 署的中证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道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统一简称为“《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现 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由原来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 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终止日所在季度的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计提及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 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终止日所在季度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a)根据上述计费公式所计算的许 可使用费与(b)下限金额/该季度天数×该季度基金实际运作天数)。 …… 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计提及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此外,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涉及前述内容的 章节也将同时修改;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博道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统一简称为“《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调整事项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bdfund.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阅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相关业务公 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 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本公告的解释权归 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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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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