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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养老2050A(0068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10425
基金代码 006886
公告日期 2020-05-11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18】220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其
他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还
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原则上不超过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
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
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投资安排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
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
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因而与初设目标下滑路径存在一定差异,从而使本基金面
临实际投资运作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为期五年的最短
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
期日时每笔申购份额持有不满五年的,以实际持有期限作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目标”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附件一........................................................................................................................................... 116
附件二........................................................................................................................................... 131
一、绪言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同年9月1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4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现金分红、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提供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资金的机构或人员,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流通受限基金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即2050年12月31日,是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截
止的时间
63、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
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时每笔申购份额持有不满五年的,以实
际持有期限作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不再受持有期限制
64、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
日持有不满5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50年12月31日
65、子基金:指本基金可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含香港互认基金)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
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
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
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年
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至
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
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
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惠宇女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先后在美国磐安(PanAgora)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投资组合经理,GMO担任高级研究分析师;201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FOF投资部副总监。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9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
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
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2年证券从业经验;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计量经济学博士;先后在澳大利亚
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
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
月30日至2020年4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
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09只。至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1163.6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或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 tenganxinxi.com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3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3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4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18】
2206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50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
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
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持有不
满5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50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额的持有人
可自2051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5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
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3月28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50年12月31日。投资者可在
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投资者可
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内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对于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持有不
满5年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50年12月31日,即对应份额的持有人
可自2051年1月1日起的开放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自205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名称调整为
“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
赎回;对于转型之日前(不含当日)已确认申购成功的每份份额,自转型之日后的开放日内
可以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4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对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的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 0
注:Y为持有期,1个月指30天,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一个月以30天计,1年以
365天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1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107.11=892.89元
申购份额=49,107.11/1.0500=46,768.6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6,768.68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1500=43,047.7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3,047.7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1)如果投资人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五年六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五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2)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
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9年4月4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作遵循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在生命周期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变动,结合
市场长期投资价值,动态开展资产配置,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
准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原则上不超过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
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
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主要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及
投资定位,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动态开
展资产配置,以获取资产配置带来的系统性β收益和择时α收益。其具体分为生命周期内的
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和纪律性再平衡。
(1)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目标日期策略,将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50年12月31日,定位于退休日
期为2050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1)下滑曲线总体设计理念
本基金以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随年龄变化,需要动态调整金融资产配置方案使得投资者退
休时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作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成的备选下滑路径做蒙特卡洛模拟,选择
退休时点财富期望效用最大的一条路径作为预设下滑曲线。
2)下滑曲线的设计和备选曲线库建立
在常见构建下滑曲线的理论模型中,本基金选择用最大化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来制
定下滑曲线,该模型所需假设易于测算、约束相对灵活,更符合目前国内的养老市场情况,
操作性更强。为更契合国内退休后人群整体较低的风险偏好,且考虑到退休人群特点较难准
确评估,本基金在设计上选择“Target-To”型下滑曲线。
在人力资本假设阶段,结合经济增长预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全生命周期内在不
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资本市场价格假设阶段,股票和债券在长周期内具有战
略配置价值,结合股票和债券历史收益率进行参数估计后,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生成上万条可
能的资产价格走势;在下滑曲线模拟阶段,结合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
幅度假设,将生成的资产价格走势代入计算,在损失不超过风险设定的情况下,从而得到若
干条下滑曲线并形成下滑曲线备选库。
3)获得最优下滑曲线
将得到的下滑曲线备选库进行期望效用的评估,效用函数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厌恶效用
函数,通过最大化目标退休日期财富的期望效用得到最优的下滑曲线,并成为本基金的目标
下滑路径。
考虑到各大类资产估值水平能够相对客观、可以横向(类属之间)和纵向(基于历史)
进行比较评估,且长期来看估值的均值回复特性较为可靠。按照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在权益类资产相对低估时超配,在权益类资产高估时低配,可以在长期内积累可观的战术配
置收益。因此在区间设计上,通过蒙特卡洛模拟并以纪律再平衡作为调整手段,最终将下滑
曲线区间上限设置为目标下滑路径向上浮动10%,下限则为向下浮动15%,得到带状下滑通
道。
在生命周期内,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增加固定收
益类资产配置权重,缩小组合整体风险敞口,以匹配投资者随年龄增长而逐步下降的风险承
受能力。通过生命周期内的资产配置,帮助投资者提升整体待遇水平,降低退休后生活水准
大幅下降风险。
图1:预设目标下滑路径及下滑通道
除反映退休年限差异外,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投资价值的不同,将目标下滑路径由线
型点状拓展为通道型带状。目标下滑路径上方代表股票资产低估区域,下方代表股票资产高
估区域。在不改变组合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条件下,当股票估值处于低位时,目标下滑路径将
向通道上限偏移,提升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战略层面把握股票价值的确定性低估机会。
当股票估值处于高位时,目标下滑路径将向通道下限偏移,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
战略层面规避股票价值的确定性高估风险。通过综合考虑生命周期规律和资本市场情况差
异,动态把握投资机会,避免僵化风险,提升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表1:基金下滑通道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
日期 中枢配置比例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成立日-2029/12/31 70% 80% 55%
2030/01/01-2031/12/31 66% 76% 51%
2032/01/01-2033/12/31 57% 67% 42%
2034/01/01-2035/12/31 49% 59% 34%
2036/01/01-2038/12/31 41% 51% 26%
2039/01/01-2041/12/31 34% 44% 19%
2042/01/01-2044/12/31 30% 40% 15%
2045/01/01-2047/12/31 27% 37% 12%
2048/01/01-2050/12/31 24% 34% 9%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宏观驱动因素、资本市场变化、政策取向等进行分析,
形成主动偏离战略资产配置基准的观点,对看多的资产高配、看空的资产低配,以获取自上
而下α收益。战术资产配置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宏观驱动因素共性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性因素
评估分析,通过分析得到各类资产的中短期趋势判断后,制定战术配置策略,形成战术配置
执行区间。
(3)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纪律性再平衡是组合获取长期较好业绩的保障,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战略配置基准
一定幅度后,使各类资产的比例重新回归到战略配置基准或其他预设的比例以内,使得组合
风险始终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层面,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指导框架下,本基金将基于区分基金经理
能力和运气的思路“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基金
还可以适当参与股票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注重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
益。基金精选具体包括量化筛选、定性尽职调查、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1)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不同情形下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着重于可持续性。首先,根据
不同基金的风险收益定位,以银河分类体系为基础,将基金大致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
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不同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其次,基于基
金类型划分,主动型基金经理须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性的综合能力。在基金筛
选指标上,涵盖进攻类指标、防守类指标以及综合指标,进攻类指标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
收益率排名等,防守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参与率、下行分析、波动率等,综合指标包
括参与率差异、信息比率、夏普比、詹森α、特雷诺比例等。其中,针对高风险权益类基金,
筛选指标包括风险控制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等,且更强调底层基金风险的管理;针对中低
风险的固收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及进攻类指标等,更注重收益
的获取。针对被动管理基金,基金筛选更强调基金的流动性,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
果设置适当的标准。
2)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持仓分析、尽职调查等开展进一步的定性评估,直
观感受基金经理的定性特征,注重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
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定性评估内容具体包括:
①持仓分析
根据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基金持仓及其风格进行分析,确保没有出现显著的、无效
的风格漂移。将无法解释的变动和可疑部分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关注点。
②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以4Pers框架——清晰的投资理念(Philosophy)、科学的投资流程(Process)、
共享的投资团队(People)、良好的投资业绩(Performance)、丰富的投资经验(Experience)、
审慎的风险控制(Risk)、稳定的投资风格(Style)为基础制定,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
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主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风险管理、其他重要问题等
方面全面考察基金经理、基金产品及基金公司,确保基金业绩表现具有较大概率的持续性。
对于符合上述定量筛选及定性分析的基金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重点品种。
3)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持续跟踪和动态
调整,确保基金池中的基金始终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
首先,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
成立专业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池及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基
金投资风险可控。其次,除每月跟踪定量结果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根据定量筛选和定性评
估结果,对基金池进行审视,确保基金池反映最新的信息。
4)基金投资
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结果和基金池的情况,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模式构建组合。核
心基金重点考虑基金池中符合定量与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针对该部分基金的投资将秉承长
期投资理念,保持低换手率。卫星基金重点考虑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包括宽基、风格、
行业、主题等),该部分基金以成本低、流动性高为特点,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
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任务。
(2)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个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除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外,还将挖掘部分有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以增强组合收益。在个券的投资上,本基金重点
关注个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从中寻找市场定价失衡的机会。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选择上,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
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
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
合进行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
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香港股票市场构
成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
性、投资者结构、估值与分红政策等方面。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1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5%;
(7)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
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
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
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日期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成立日-2029/12/31 80% 55%
2030/01/01-2031/12/31 76% 51%
2032/01/01-2033/12/31 67% 42%
2034/01/01-2035/12/31 59% 34%
2036/01/01-2038/12/31 51% 26%
2039/01/01-2041/12/31 44% 19%
2042/01/01-2044/12/31 40% 15%
2045/01/01-2047/12/31 37% 12%
2048/01/01-2050/12/31 34% 9%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
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
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8)
项、第(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项、第(18)
项、第(25)项、第(2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
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
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X);
其中X的取值如下表列示:
时间段 X的取值
成立日-2029/12/31 70%
2030/01/01-2031/12/31 66%
2032/01/01-2033/12/31 57%
2034/01/01-2035/12/31 49%
2036/01/01-2038/12/31 41%
2039/01/01-2041/12/31 34%
2042/01/01-2044/12/31 30%
2045/01/01-2047/12/31 27%
2048/01/01-2050/12/31 24%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
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
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根据目标下滑路径于各个阶段所对应的权益类资产中枢配置比例,设置阶梯状业绩比
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定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根据2017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
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相关
安排
1、投资目标
在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下,通过稳健配置各类型资产,获取风险调整后的较好回
报,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及
投资定位,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以获取
资产配置带来的系统性β收益和择时α收益。其具体分为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和纪
律性再平衡。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性进行分析,结合组合的投资目标
和风险政策,制定出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形成组合投资的“锚”。战略配置获得的系统
性β收益是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也是实现组合投资目标的首要保障。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宏观驱动因素、资本市场变化、政策取向等进行分析,
形成主动偏离战略资产配置基准的观点,对看多的资产高配、看空的资产低配,以获取自上
而下α收益。战术资产配置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宏观驱动因素共性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性因素
评估分析,通过分析得到各类资产的中短期趋势判断后,制定战术配置策略,形成战术配置
执行区间。
3)纪律性再平衡策略
纪律性再平衡是组合获取长期较好业绩的保障,在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战略配置基准
一定幅度后,使各类资产的比例重新回归到战略配置基准或其他预设的比例以内,使得组合
风险始终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层面,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指导框架下,本基金将基于区分基金经理
能力和运气的思路“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本基金
还可以适当参与股票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注重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
益。基金精选具体包括量化筛选、定性尽职调查、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I.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不同情形下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着重于可持续性。首先,根据
不同基金的风险收益定位,以银河分类体系为基础,将基金大致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
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不同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其次,基于基
金类型划分,主动型基金经理须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性的综合能力。在基金筛
选指标上,涵盖进攻类指标、防守类指标以及综合指标,进攻类指标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
收益率排名等,防守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参与率、下行分析、波动率等,综合指标包
括参与率差异、信息比率、夏普比、詹森α、特雷诺比例等。其中,针对高风险权益类基金,
筛选指标包括风险控制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等,且更强调底层基金风险的管理;针对中低
风险的固收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及进攻类指标等,更注重收益
的获取。针对被动管理基金,基金筛选更强调基金的流动性,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
果设置适当的标准。此外,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强调不同类型的能力,比如对权益类基金强调
风险控制,对固收类基金强调收益获取,对混合类基金强调风险收益平衡能力,对被动型基
金强调流动性和跟踪误差等。
II.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持仓分析、尽职调查等开展进一步的定性评估,直
观感受基金经理的定性特征,注重对定量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
经理的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定性评估内容具体包括:
i.持仓分析
根据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基金持仓及其风格进行分析,确保没有出现显著的、无效
的风格漂移。将无法解释的变动和可疑部分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关注点。
ii.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以4Pers框架——清晰的投资理念(Philosophy)、科学的投资流程(Process)、
共享的投资团队(People)、良好的投资业绩(Performance)、丰富的投资经验(Experience)、
审慎的风险控制(Risk)、稳定的投资风格(Style)为基础制定,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
投资能力及可持续性。主要从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风险管理、其他重要问题等
方面全面考察基金经理、基金产品及基金公司,确保基金业绩表现具有较大概率的持续性。
对于符合上述定量筛选及定性分析的基金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重点品种。
III.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持续跟踪和动态
调整,确保基金池中的基金始终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
首先,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
成立专业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池及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基
金投资风险可控。其次,除每月跟踪定量结果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根据定量筛选和定性评
估结果,对基金池进行审视,确保基金池反映最新的信息。
IV.基金投资
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结果和基金池的情况,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模式构建组合。核
心基金重点考虑基金池中符合定量与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针对该部分基金的投资将秉承长
期投资理念,保持低换手率。卫星基金重点考虑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包括宽基、风格、
行业、主题等),该部分基金以成本低、流动性高为特点,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
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任务。
2)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个券包括股票、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除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外,还将挖掘部分有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以增强组合收益。在个券的投资上,本基金重点
关注个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从中寻找市场定价失衡的机会。
I.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选择上,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
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
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
合进行优化。
II.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
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III.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IV.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香港股票市场构
成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
性、投资者结构、估值与分红政策等方面。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0%~3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
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6)项、第
22)项、第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可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
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
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
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
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
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根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对中证800指数和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分别赋予
20%和8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定位。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根据2017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
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80,078,665.74 89.18
3 固定收益投资 4,482,228.00 4.99
其中:债券 4,482,228.00 4.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00,000.00 4.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4,817.76 0.65
8 其他资产 351,083.54 0.39
9 合计 89,796,795.0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00,420.00 0.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81,808.00 4.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781,808.00 4.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82,228.00 5.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2 国开1704 37,600 3,781,808.00 4.22
2 019611 19国债01 7,000 700,420.00 0.78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
工具。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
工具。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
工具。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820.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29.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652.22
5 应收申购款 203,881.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083.54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3.28-2019.12.31 9.36% 0.41% 5.67% 0.82% 3.69% -0.4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9.36% 0.41% 5.67% 0.82% 3.69% -0.41%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
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于T+3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是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包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50年12月31日(含当日):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2、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2051年1月1日(含当日)起: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2051年1月1日(含当日)起: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收取销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利息收入、股票分红、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中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如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与预设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异的
情况及其情况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
以管理。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直接引起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与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汇率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范围内主要国
家及地区的上述同类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间接或直接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商品资产,其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商品资产,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表明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价格上升,其本身意味着商品类资产价格变动的可能。
通货膨胀率的变化通常对货币政策、市场期望的报酬率水平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股票市场
及债券市场的投资收益,从而对本基金投资带来风险。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各类资产的
价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
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开展股票投资,而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将直接给本基金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带来风险,当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的方向或变动的形状与本基金预期不一致,则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基金投资将面临风险。
(8)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再次投资,而当市场缺乏较好
的投资机会时,将面临再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单只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同样面临利
息的再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债券投资,因此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信用风险时,也会
对本基金组合投资带来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直接参与的证券市场投资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流动性匮乏
或其他市场极端情形下,产生所投资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此外,本
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如资产变现难度大、出现大额赎回、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支付效率较低的情形,也将为本基金带来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目标”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受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当本基金规模较大时,则市场有效投
资标的可能不足,从而使得本基金可能面临投资策略无法有效实施的风险。此外,由于拟投
资基金出现暂停申购、限制大额申购或基金转型等情形时,同样会使得本基金面临投资策略
无法有效实施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比交易所或银行间上市交易的证券低,因此,
当本基金投资比例被动超出基金合同投资限制要求时,在规定时限内本基金仍然可能无法完
成投资组合的调整,从而带来一定的合规风险。
4、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
根据市场的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目标下滑路径存在
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如因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系统出现故障等不利
因素,导致基金申购和赎回确认的价格在交易日内确认失败,从而给本基金带来额外的投资
风险。
6、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等情形时,
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7、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设置为期五年的
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如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止的期间。对于目标退休日
期到期日时每笔申购份额持有不满五年的,以实际持有期限作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
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8、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
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
(1)信用风险: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
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
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1)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11、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
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
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
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
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2、本基金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1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还有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七)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作为基金中基金(FOF),按照投资比例要求,是以基金为主要投资工具,被投
资基金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将对FOF基金流动性管理产生直接影响。总体而言,截至2018年
12月底,全市场总计超过5000只基金,总规模超过12.8万亿元,市场整体容量庞大,从
数量、规模角度评估,均满足FOF业务布局要求。资产配置策略可满足日常及极端情形下的
流动性管理要求;战术资产配置定位于把握市场大的趋势,规避短期市场博弈;纪律性再平
衡能够规避市场极端风险,有效应对投资者非理性申赎行为。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本基金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还可采取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赎回款项延迟到账或者投资成本增加等。提示
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八)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入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
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
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
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
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
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
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关于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2-25;
2. 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2-25;
3. 关于增加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2-28;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3-04;
5. 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3-06;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部分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3-11;
7. 关于增加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3-14;
8. 关于增加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3-15;
9.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合同生效公
告,2019-03-29;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1;
13.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9-04-03;
14.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2019-04-04;
15.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4;
16.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4-04;
17.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25;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9-05-08;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9-05-09;
20.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6-03;
21.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06-
12;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2019-06-22;
2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6-
26;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5;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9;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9;
2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知,2019-07-18;
2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平安银行支付渠道并
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9-08-01;
29. 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的公告,2019-08-29;
30. 修改旗下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2019-
11-09;
3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3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12-
05;
3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20;
3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31;
35.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12-
31;
3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31;
3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
31;
38.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12-
31;
3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20-
01-14;
4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2020-01-29;
4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4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告,2020-02-05;
43.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公告,2020-02-14;
4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4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4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4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8;
4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9;
4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2020-
03-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三)《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
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表决意见应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投票时,应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下评估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票方案并提
供投票意见;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
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
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工银
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
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
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
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
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
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
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
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
原则上不超过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
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
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1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5%;
(7)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
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
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
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日期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成立日-2029/12/31 80% 55%
2030/01/01-2031/12/31 76% 51%
2032/01/01-2033/12/31 67% 42%
2034/01/01-2035/12/31 59% 34%
2036/01/01-2038/12/31 51% 26%
2039/01/01-2041/12/31 44% 19%
2042/01/01-2044/12/31 40% 15%
2045/01/01-2047/12/31 37% 12%
2048/01/01-2050/12/31 34% 9%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
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
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8)
项、第(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项、第(18)
项、第(25)项、第(2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利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比例限制
为: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0%~3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1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
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6)项、第
22)项、第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可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
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金
中基金,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
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联交
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基金投资运作前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前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且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的需要为基金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基金托管人需及时
配合,并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将账户
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
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
于T+3日内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索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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