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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A7(96803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62619
基金代码 968031
公告日期 2020-01-01
编号 3
标题 关于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公告所载内容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证后, 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 并未遗漏可能导致误导性陈述的其他事
实。

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本基金”)于2018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3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并自2019年11
月27日起在内地公开销售。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 本公告所用术语应具有本基金适
用于内地销售的2020年1月版本《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
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一. 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要求的修订

本基金应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单位信托守则》已经修订。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已进行修订, 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
要求。

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招募说明
书》已进行以下主要修订(“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进行的修订”), 以反映修订
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 该等修订自2020年1月1日(“生效日期”)起生
效:

1.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 – 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和第5章规定的受
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额外职责。

2. 投资限制: 核心规定 –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对投资限制和禁
止的核心要求进行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修订: 投资分布、
商品、借出款项的限制、借入款项的限额、金融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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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等。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对投资限制/要求作出的主要修订的摘要载于本
公告附件1。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
为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根据香港证监
会发布的规定及指引计算。

3. 其他修订 – 为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而作出的其他修订及强
化披露的内容包括:

(a) 强化关于证券融资交易的披露;

(b) 强化关于本基金担保物政策的披露;

(c) 为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中关于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及软佣金安
排的要求作出的修订;

(d) 强化关于本基金终止时,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领款项的有关安排的披
露;

(e) 其他杂项修订及强化披露。

请参阅本基金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及《信托契约》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除在本公告中披露的事项外, 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进行的修订不会导致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特征产生任何重大变更。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出的应
付费用不会因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进行的修订而增加。除在本公告中披露
的事项外, 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进行的修订也不会导致本基金目前的运作
及管理方式发生任何变化。

二. 本基金估值政策的澄清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已进行修订, 以澄清除相关集合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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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任何权益或商品外, 相关投资如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市
场(“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买卖, 其价值应参照估值点之时或紧接估值点之
前该项投资在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可用收市价格计算,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价格, 在所有情况下可
为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标准,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批准后采用
该等价格。在确定相关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决定
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提供的电子价格数据(无须核实), 即使其采用的价格并
非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可用收市价格。

为免生疑问, 上述澄清性质的更新反映本基金目前的估值做法, 而现行估值政
策并未发生实质变更。

三. 其他杂项变更

此外, 《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或《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
香港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已进行修订, 以反映以下概
述的额外披露及更新:

(i) 基金管理人董事的变更: 隋洋退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袁树获委任为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ii) 相关税收安排的更新: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继续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iii) 更新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中国内地税务的披露;

(iv) 更新风险披露, 包括“中国市场风险(改名为‘中国内地市场风险’)”及
“新兴市场风险”;

(v) 在《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内插入标题为
“传真或电子指令”的新章节, 对在香港的有关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传真或电子指令进行澄清性质的更新。为免生疑问, 该项更新对本基金的内
地投资者并无影响, 内地投资者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第一部分《关于中银
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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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其他术语、行政、编辑或杂项更新等。

四. 变更的影响

本公告所载变更事项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特征产生任何重大变更。
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出的应付费用不会因本公告所载变更事项而增加。除在本
公告中披露的内容外, 本公告所载变更事项也不会导致本基金目前的运作及管
理方式发生任何变化。

五. 文件的查阅

本基金经修订的《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在内地代理
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 并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
索取复印件。

六.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
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七.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网站: www.bocim.com

八.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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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
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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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资限制主要修订摘要

投资限制的主要修订如下: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得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b)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
的实体(即一般来说, 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
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其最新
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 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c) 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得超过其
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但在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超
过该20%的上限。

(d)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 否则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实物商品。

(e) 根据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本基金不得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
背书, 或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
务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逆
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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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基金的最大借款数额已降低为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为免生疑问, 符合
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g)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h) 本基金亦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为非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但与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
净值的50%。为免生疑问, 本基金目前拟仅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
时予以更新)进行计算。为免生疑问, 为对冲目的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 只要不
会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 则计算上述50%的限额时不会
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

(i) 为限制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 本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
应符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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