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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A/B(5100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12629
基金代码 510080
公告日期 2019-11-20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1月20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1:《<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一、前言 增加以下内容: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实施时间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
完善表述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信息由招募说明书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信息由招募说明书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完善表述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调整相关表述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删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本公司互联网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若基金募集满足第六项中第(一)项所述的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立公告书。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成立后,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暂停期间需要公告的其它情形;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主体发生重大事项;
19)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若基金募集满足第六项中第(一)项所述的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立公告书。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五)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法》调整相关内容。
附件2:《<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补充新《信息披露办法》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实施的时间
十、信息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更新信息披露的法规依据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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