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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泓鑫纯债C(00618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4961
基金代码 006185
公告日期 2019-10-19
编号 4
标题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 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依据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
人)决定对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
仅信息披露相关条款发生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等均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
载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或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 进行咨询、查询。2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9 日3
附件:《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
第 一 部 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4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3
第二部分 释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泓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泓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3
第二部分 释

增加以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泓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第二部分 释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第二部分 释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5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网站公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申 购 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6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站公示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
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申 购 和 赎 回
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不晚于次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7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具体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8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巨 额 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1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 利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9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000-501
05、06 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000-501
20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
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22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陈四清10
基金托 管 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
基字[1998]3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
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2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与 义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11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的措施;
49
第 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收 益 分 配 方
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1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基 金 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12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13
52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52 、
5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14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15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概要资料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1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17
载在指定媒介上。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各类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 金 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53 、
5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18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现单一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中期报告,并将半年度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19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54 、
5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20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 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5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21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集;
8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0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2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时;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5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27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8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时;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24
他事项。
29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澄清报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
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25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5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投 资 国 债 期
货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5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露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半
年报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26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56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披 露 事
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27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管理人出具进行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的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28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56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依法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58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29
清算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9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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