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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A(159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4734
基金代码 159005
公告日期 2019-10-19
编号 1
标题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由于深市 ETF 交易结算模式由 T+1DVP调整为A股模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货币ETF份额交收时间将由T+1日提前至T日。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调整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了《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同时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自2019年10月21日起,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本基金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与调整前一致,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影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五、收益分配原则”下的第4款,由原来的: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修改为: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2、根据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的调整相应修改清算交收规则。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了《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详细见附件。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全文:“半年度报告”修改为“中期报告”。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
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代办证券公司发送成
交回报。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
申报的代办证券公司处实时查询到申购、 赎回处
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起可以
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
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
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将申购、赎回
变更登记结果发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具体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
座)6楼H686室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
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六)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
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
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年。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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