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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沪深300ETF(5153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74009
基金代码 515350
公告日期 2019-10-17
编号 3
标题 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9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599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同时
由于本基金是跟踪沪深30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被动跟
踪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也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在特殊市
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
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
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
影响。
若出现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模式发生调整,以其最新结
算规则为准。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
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
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
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
券交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3
1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3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4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5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4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6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
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6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7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
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
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
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专户
理财三部、专户理财四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专户产品管理部、
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机构四部、电子
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
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室。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09月30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53
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9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
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睿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康宁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聚鑫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持续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10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
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
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
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
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
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
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
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
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
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1
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
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经
济学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
年至今兼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跨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
者,教育部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者。2008年共同创立金融智库中国金融
四十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
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
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怡富
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银行资
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拿大皇家
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
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
资银行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负
责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12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
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资产配置部总
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
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
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
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
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
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清华大学流体力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上海海狮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任基金经理、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经理、业务主管;金诚国际13
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任信用分析师;北京方速信融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北京色
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合伙人、研究部负责人。2019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ETF 与指数投资部(筹)负责人。
武杰先生:北京大学工程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2 年 3 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 名
成员组成。由于善辉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
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
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何江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 ETF 与指数投资部(筹)负责人;蔡晓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监;李宁宁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刘霄汉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15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16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
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17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18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19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
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
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20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
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21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
部门的联合验收。22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
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23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
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25
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
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
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
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7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26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3、网下股票、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28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4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沪深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99号)注册并进
行募集。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类别及基金的运作方式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30
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
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
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31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图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0%
50 万份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
取一定的佣金。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
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代
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认购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32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
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
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
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
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申请确认: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
额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33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
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 个工作
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 个工作日将
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申请确认: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34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
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
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停牌、
估值调整、认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
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5、清算交收: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
一日),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
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
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
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i /1.00
1



n
i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其中,35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
申请,则i=1,i≤300。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 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 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36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
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
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37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
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40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
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上
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
告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
同时挂牌交易。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未来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42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
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43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
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
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
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
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4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9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45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
“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
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46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47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第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





n
i 1
i 100%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48
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完成
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
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
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49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
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50
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51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成 分 券 代

成 分 券 名

股 票 数 量
(股)
现 金 替 代
标志
现 金 替 代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
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52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
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8、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基金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
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53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9、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7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
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54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
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
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等。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56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求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本基金作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坚持以降低跟踪误差为首要投资目标,
在此基础上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力争取得稳定的增强收益。基金管理人将
逐日监控出借证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指数跟踪偏离的影响,合理控制出借证券
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并及时优化证券出借方案。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
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资产投资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
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四、 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首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目标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采用完全复制法确定
目标组合;
然后,再考察成份股的流动性和公司综合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最后,在前述工作准备完成下,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
直至达到跟踪指数的要求。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
作下一交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57
及权重,确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
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
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
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
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58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 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59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第(11)项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4)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7)、(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60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6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在基金管理人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惯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
和权重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64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65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
进行估值。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66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67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68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4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7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和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7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
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
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7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7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77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79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份额折算;
23、本基金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80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82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沪深300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
于中国A股市场(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其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反映的是流动性较强和规模较大的代表性股票的股价
的综合变动,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84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
风险。
2、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
中管控和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三)暂停基金估值;(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当基金管理人启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以下风险: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无
法及时收到赎回款项;无法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85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赎回款项的风险,
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金融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解劝费用86
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9、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
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
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87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
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6、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7、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8、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88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9、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0、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9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2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93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9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9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民
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
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8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99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100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101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102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104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105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106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96003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108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09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11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第(11)项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4)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 7、11、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111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112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113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管理人参与转融通证券业务进行监
督和复核。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114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115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116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
价、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117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
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118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119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2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
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
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
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
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
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121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
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
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
来信、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
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
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
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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