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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沪深300红利ETF(5125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1606
基金代码 512530
公告日期 2019-09-18
编号 1
标题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1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相关媒介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00红利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53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00红利
  5、申购、赎回代码:51253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9月16日基金份额总额:1,263,501,993.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9月1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8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63,501,993.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9月23日
  11、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19]885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6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6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19]885号文注册,自2019年7月29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9年8月1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1,263,501,993.00元(含股票部分),折合基金份额1,263,501,993.00份;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281,736.54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0.00元,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281,736.54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8月23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网下认购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已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账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16,16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1,263,501,993.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281,736.54元,将在银行结息日计入基金资产,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结息金额为准。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0.00份,占基金总份额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8月23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9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9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00红利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53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00红利
  7、申购、赎回代码:51253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63,501,993.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16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8,153.1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2,371,32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5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81,130,67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4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9月1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日进
斗金1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404,680.00 2.56%
2 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诺
亚家族专享组合5号联接基金 13,000,000.00 1.03%
3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日进
斗金22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9,561,240.00 0.76%
4 东莞市祥伦电子有限公司 5,000,000.00 0.40%
5 刘杰娜 5,000,000.00 0.40%
6 黄力 5,000,000.00 0.40%
7 黄培荣 5,000,000.00 0.40%
8 毛明强 4,910,000.00 0.39%
9 蒲娟 4,220,000.00 0.33%
10 杨晓玲 4,150,000.00 0.33%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总经理:张军红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5月至今在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2月22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7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任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18年末,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6531亿元,净资产1568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5%)。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4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2家,即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交易、受托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QDII)、直接投资业务、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质押式回购业务、港股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主做市商。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柜台交易业务、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场外期权、互联网证券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5、其它: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资格、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资格、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新三板做市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监督稽核、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价、客户方案、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2年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19年6月30日,部门员工共计110人,平均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https://www.jhzq.com.cn/
  (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s://www.htsc.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9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19年9
月16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2019年9月
16日)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794,842,380.79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818,181.82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3,264,195.3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83,264,195.39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1,865,355.37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7,707.73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55,541.55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186,351.21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874,056.85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51,946.80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112,436,902.6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63,501,993.00
未分配利润 4,859,919.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68,361,912.19
资产合计: 1,380,798,814.8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1,380,798,814.8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3,264,195.39 13.27
其中:股票 183,264,195.39 13.27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0 28.9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6,660,562.61 57.70
7 其他各项资产 874,056.85 0.06
8 合计 1,380,798,814.85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053,312.00 1.50
C 制造业 75,719,752.79 5.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18,521,448.00 1.46
E 建筑业 5,271,227.00 0.42
F 批发和零售业 3,937,284.00 0.3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03,696.00 0.28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J 金融业 35,639,896.00 2.81
K 房地产业 21,517,579.60 1.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183,264,195.39 14.45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088 中国神华 488,900 9,641,108.00 0.76
2 600028 中国石化 1,147,900 6,141,265.00 0.48
3 002601 龙蟒佰利 436,200 5,919,234.00 0.47
4 600104 上汽集团 222,000 5,552,220.00 0.44
5 600741 华域汽车 210,200 5,448,384.00 0.43
6 000625 长安汽车 617,500 5,100,550.00 0.40
7 600383 金地集团 410,400 4,978,152.00 0.39
8 600900 长江电力 239,000 4,541,000.00 0.36
9 000895 双汇发展 181,800 4,537,728.00 0.36
10 000157 中联重科 714,249 4,185,499.14 0.33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874,056.85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874,056.85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9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9月16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18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沪深300红利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8)、(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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