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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派息(96804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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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53345 | ||||||||
基金代码 | 968049 | ||||||||
公告日期 | 2019-08-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摩根亚洲股息基金修改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 见。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本基金”)于2019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9]125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19年3月1日在内地公开销售。 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摩根 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 改。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的下列修订,下列修订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 一. 《基金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基金说明书》的主要修订为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完善。主要包括: 1.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一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 说明和风险揭示”: (1) 鉴于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2019年1月1日修订版中对于香港认可的单位 信托受托人资质要求的更新,据此将“(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时 的相关安排 3. 托管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下的内容替换成如 下内容: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 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 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 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证监会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 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2) 为了更好地明确本基金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的披露方式,将“(六) 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下的内容替换成如下 内容: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 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 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 为明确本基金内地销售份额最低持有额要求的适用对象为名义持有人,将“(六) 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5) 最低申购 金额及最低持有额”下的内容替换成如下内容: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 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查询。 1现时,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代理人申购本基金的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100元 追加:人民币100元 首次:20美元 追加:20美元 现时,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持有额均应为: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100元 20美元 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 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 (4) 修改“(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1) 定期定额投资”下的内容,说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中第四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 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修改“(四) 网上交易服务”一节,说明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3. 除上述主要修订外,亦对《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的简体中文表 述进行优化调整,并据此对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此外,亦对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进行部分表述的优化完善。 二.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 本次《产品资料概要》的主要修订为进行部分内容的补充完善。主要包括: 1. 根据对《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下“本基金内地销 售的场所”、“定期定额投资”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2. 在“其他信息”下根据本基金适用于香港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的披露内容,新增关于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查看向内地投资者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 现情况的披露。 3. 其他为完善、优化表述进行的修订。 三.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 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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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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