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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弘择短债C(0078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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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25249 | ||||||||
基金代码 | 007824 | ||||||||
公告日期 | 2019-08-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天弘弘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天弘弘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336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止(含周六、周日)。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8、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9年8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天弘弘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弘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弘择短债; 基金代码:A类:007823;C类:007824。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止(含周六、周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5% 100万元≤M<500万元 0.2% 500万元≤M<1000万元 0.1%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参加优惠活动的情况请以销售机构页面显示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固定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固定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机构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35%)=99,651.22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51.22=348.78元 认购份额 =(99,651.22+50)/1.00 = 99,701.22份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止(含周六、周日)。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含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五)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蚂蚁基金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7、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及认购手续,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或说明为准。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21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周娜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6层05室 电话:(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705-707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7)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天弘基金官方网上直销系统(www.thfund.com.cn)、天弘基金APP等。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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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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