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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增强债券B(16381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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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625224 | ||||||||
基金代码 | 163817 | ||||||||
公告日期 | 2019-08-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代表性更强、更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估中银转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9 年 8 月 6 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四)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未转股规模 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 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天相转债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 ×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样本券由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 司债券组成。该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沪深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 券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中 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自 2019 年 8 月 6 日起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条款生效。 上述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本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本公司将在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中银客服电话通:021-38834788 、400-888-5566(免长途费)或可登录 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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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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