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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生活混合(29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135
基金代码 290004
公告日期 2006-11-10
编号 2
标题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 年10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2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5月8 日获准开业,是国内实施“好人举手制”以来第一家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渠道业务部、理财顾问部、上海理财中心、北京理财中心、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办事处。截止至2006 年10 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54 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06 年10 月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和泰信中短债基金。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5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5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计委投资处处长、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江苏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驻澳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经济小组工作成员,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监事长,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介
林少立先生,硕士,10 年证券研究及投资经验。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总监,兼泰信先行策略基金、泰信优质生活基金基金经理。1996 年至2000年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所市场部经理;2000 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01 年-2002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北京)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2002 年-2005 年任职于北京富瑞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林少立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董红波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梁剑先生,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高级金融工程师。
另外,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顾林
电话:(010)66594956
传真:(010)66594853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等业务。公司业务以授信产品为基础,向客户提供包括存款、结算、清算、资金、托管等在内的各项金融产品和融资、财务解决方案。零售业务以个人及小企业法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银行卡、个人理财、汇款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 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银行机构总数11,910 个,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307 个,境外机构共计603 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 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 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 年和1995 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 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 年7 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7 月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8 月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 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6 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 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 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 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
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4 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4 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银行”及“亚洲最佳项目融资银行”;被香港《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业务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业务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中国内地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被MasterCard 国际组织评为“2004 年最佳双币卡奖”、“2004 年亚太区最佳联名卡(万科)奖”及“2004 年最佳国际卡发卡奖”;被Visa 国际组织评为“2004年最佳奥运卡拓展奖;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 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4 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营业利润578 亿元,净利润209 亿元。剔除2003 年出售中银香港部分股份获得净投资收益的影响,集团2004 年营业利润比2003 年增长21.3%。
2、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 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 年9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自2000年11 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3 年12 月至2000 年11 月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1987 年12 月至1993 年12 月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先生出生于1955 年4 月,1978 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
秦立儒先生,自2005 年10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 年5 月至2005 年10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 月至2005 年5 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 年7 月至2004年4 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 年6 月至2002 年7 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中心总经理;1997 年9 月至1999 年6 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 年11 月至1997 年9 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 年5 月至1995 年11 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1987 年10 月至1991 年5 月历任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78 年2 月至1987 年10 月,先后在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 月,1978 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 年4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银华优势企业、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40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中国银行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 年8 月26 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是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整体风险。董事会在其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确定总体风险偏好,并监督管理层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含法律及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政策和制度,审定风险管理战略(包括风险偏好)以及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董事会的指导下,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拟进入或被限制进入的风险领域;风险限额和整体风险承受标准;本行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技术;本行风险授权的程序和标准。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统一遵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具体实施风险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根据风险管理战略的要求,传导、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风险管理目标,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由行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为管理层成员。委员会负责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全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决定采取改进措施并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牵头维护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协调、监控、督导全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同时作为委员会秘书处履行支持服务职责。总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全行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并督促整改。各一级分行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维护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本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决定采取改进措施,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职位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林东清
网址:www.f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021-68634818-8631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68865020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 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电话:010-82529778
客服热线:010-82529778
传真:010-82529975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8)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林建闽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9)信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918
网址:www.thope.con.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950
联系人:袁红彬、李金龙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7
网址: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8782437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10 月30 日《关于同意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29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方式、时间和对象
1、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具体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3、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发售规模限制。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认购。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 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 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1.0%=5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500=49,500 元
认购份数=(49,500+50)/1.00=49,5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50 份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本基金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和持有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认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1.0%
50 万≤M<200 万0.8%
200 万≤M<500 万0.6%
M≥500 万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将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者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 万,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 万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0.8%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1.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365 天0.5%
365 天≤持有期< 730 天0.25% 赎回费率
持有期≥730 天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信息披露规则如果中国证监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本说明书与新规定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那些最能够满足人们优质生活需求的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增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的范围为:股票资产60-95%,,债券资产0%-3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许可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新华富时A600 指数+ 25%*新华富时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A600 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的A 股股票为选股基础,依据流动性、可投资性、以及特殊因素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合格样本股集合。在合格样本股集合上,按照总市值由大到小排序,选取总市值前600 家公司形成最终指数样本股集合并按照可投资股本进行加权形成最终指数。新华富时A600 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国内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新华富时国债指数涵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的国债,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国债市场的情况。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行业覆盖了所有与人们优质生活有关的行业,涉及面广,没有单一的行业指数可以作为参考,因此选择全市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本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适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大消费类生产、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长期持有消费类行业中的持续成长型公司,同时注重挖掘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优质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成长型的大消费类生产和服务类公司,同时在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非消费类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经营稳健、稳定增长的优质公司。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以核心-卫星策略为基础的优质生活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层面,本基金首先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各类政策的实际效应作深度和前瞻性的分析,以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基础。其次,本基金根据证券市场政策、环境、资金及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等因素,决定大类资产的投资时机和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进行行业配置。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这部分被称之为核心行业配置,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也配置于间接提供优质生活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这部分被称之为卫星行业配置,投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20%。本基金的核心和卫星行业的划分按照申万行业划分法,把食品饮料、餐饮旅游、公用事业、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农林牧渔、化工、交通运输、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信息服务、轻工制造、交运设备称之为核心行业;把采掘、建筑建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信息设备、综合类称之为卫星行业。
本基金在具体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通过优质生活行业评估系统,考察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态势、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的位置和变化趋势,对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同时把握阶段性的热点变化,择机投资于周期性的行业。
3、股票精选策略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首先根据行业地位评估系统和优质股票评估系统建立股票备选库。其次通过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和尽职调研评估系统建立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行业地位评估系统,一方面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占整个行业的比例、市场占有率等量化指标来鉴别各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考虑资源垄断、产业整合、市场定价、政策支持、品牌优势等方面的因素。
本基金的优质股票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量化指标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寻找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分析,挑选出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争力、诚信守法、意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
虽然上述因素都是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但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问”方法,对股票组合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竞争力、意外风险等四大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选出优质的令人放心的持续成长性公司,尽最大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财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生工具提高收益、控制风险。
5、权证对冲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权证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认购权证,也包括第三方发行的为股权分置改革及其他目的服务的备兑权证。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那些基本面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具有持续发展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其权证。依据本基金的“权证评估系统”,本基金将采用持有权证或股票加权证等多种手段,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多的价值。
本基金的“权证评估系统”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Black-Scholes 模型对权证价值进行评估。在权证估值时,考虑的因素有正股的价格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正股的波动性、权证的剩余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可能采用卖出股票结合买入认购权证、低价买入认购权证、买入股票结合买入认沽权证、同时买入认购认沽权证、债券结合权证、股票债券权证组合等多样化的手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对冲套利调整。
在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杠杆风险、时间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以及金融工程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具体程序为:
(1)金融工程部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部与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使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获取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的前提是充分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妥和流动性,本基金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数量化分析工具来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若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应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从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 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
2 项中的第(5)小项、第3 项中的第(1)小项条款、第4 项等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到(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基金在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方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基金的风险管理主要针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隐含的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以严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核心建立了一套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的管理程序如下:
(1)风险识别:揭示风险所在,识别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潜在的内部控制风险,辨别市场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外部不确定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
(2)风险分析: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测量:针对各个风险因素,通过定量方法给出风险程度的大小、发生风险的概率和风险因子间的相关程度等。
(4)风险处理和控制:将风险水平与事前控制标准对比,确定可承担的风险,并实施监控;对后果严重的风险,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事后化解。
(5)评估与报告:检查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评价其管理绩效,生成风险报告,为风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奠定基础。
本基金是以消费类行业为主要投资方向的股票型基金,所特有的投资风险主要与股票投资有关。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会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及时应对因政策的变化导致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的周期性运行特点会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以消费类行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消费类行业的发展趋势作深入分析,寻找具有抗经济周期特点的细分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影响利率波动的各种宏观因素的变化,加强对债券组合久期的控制,减少利率风险对公司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收益的影响。
(四)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管理、技术、市场竞争、财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任一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状况的恶化。对上市公司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是本基金管理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
(五)信用风险
公司的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此外,上市公司由于治理不善、违法经营、对股东恶意隐瞒信息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属于公司信用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以国债、金融债和AAA 级企业债券为主,一般不会出现发行人违约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深入细致地尽责调查,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VaR 技术来控制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对于可能因巨额赎回而发生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充分研究投资者的个人需求和行为模式,合理配置各类不同期限的资产。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 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玖亿肆仟壹佰柒拾柒万捌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一般采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您想的,正是我们所做的”。为保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顺利推出,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以方便直销投资者。直销柜台和代销机构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直销柜台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仅对直销投资者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3名坐席、30条中继线,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所有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所有投资者代销投资者
投诉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开放式基金产品简介
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指南
每日NAV公告
开放式基金信息
代销机构简介
公司重要公告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了公司介绍、产品介绍、净值公告、理财天地、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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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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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投诉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投资者类型寄送方式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每月10号后十个工作日内为新开
户客户寄送客户开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
季度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上季度末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客户寄送上季度对账单,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客户寄送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
《泰信通讯季刊》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材料
部分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客户服务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对核心机构投资者,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指定投资者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研究平台共享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些措施提高了公司投资者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公司向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总之,在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工作中,我们将尽心尽力地为投资呼叫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面
回复(T+3 日内)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呼叫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面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F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372149, 50372168-626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林东清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4 号306 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伟毅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4、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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