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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长益定开债(0041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96404
基金代码 004122
公告日期 2019-07-06
编号 1
标题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益定开债”)的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定开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8月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联系人:林娱庭
电话:40000-96326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7月10日,即2019年7月1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兴银长益定开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送交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长益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现行《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兴银长益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兴银长益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会务常设联系人:林娱庭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日前送达。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6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详见附件四《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6日

附件二: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益定开债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8月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益定开债”)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银长益定开债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益定开债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益定开债”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属对兴银长益定开债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投资价值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前言
三、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福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
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华福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福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删去
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银长益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删除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释义
4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
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4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
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
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
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释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
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
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
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本基金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
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7年8月29日, 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过了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
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7年8月
29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7年8月29日,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率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兴
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7年8月29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2019年8月6日, 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
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相
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
订《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2019年9月4日起,修改后的《兴
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银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
一封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
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
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
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
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
封闭期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
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更名及变更注册事项不
影响封闭期与开放期的既定安排。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
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
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止, 即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
14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
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为2017年9月15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1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
为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
以此类推。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
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
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
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4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9年4月12日
至2019年7月11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5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
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7月12日,首个
开放期为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
月1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
个封闭期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
10月18日,以此类推。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
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
章节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间按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对于当日赎
回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按正
常赎回程序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其余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六、表决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
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
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140%;
(1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项第二款、第(8)、
第(9)、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的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1)项第二款、第(8)、
第(10)、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
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
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方法
(1)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包括第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基金资产估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3%。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兴银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支付。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
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的
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兴银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2017年8
月29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兴银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9年9
月4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益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
失效。


















三、修订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集中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集中选择期。在集中选择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也可以申请申购。
集中选择期内,除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外,基金赎回费为0。
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具体集中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集中选择期内,为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
2、《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结转后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和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89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
根据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自2017年4月5日起,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应更名为《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7年8月29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8月29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同业存单,运作方式由半年定期开放式调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式,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集中选择期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集中选择期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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