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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0056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81582
基金代码 005610
公告日期 2019-06-28
编号 1
标题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6 月2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6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3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7 月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7 月2 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7 月2 日—2019 年7 月8 日。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2019 年7 月2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五个开放期,2019 年7 月2 日为本基金第五个开
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Y为持有期限。当Y<7天时,赎回费率为1.50%;当7天≤Y<30天时,赎回费率为
0.10%;当Y≥30天时,赎回费率为0。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 日以上(含
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5.2 其他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6 月28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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