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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A(00069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61707
基金代码 000695
公告日期 2019-06-14
编号 3
标题 关于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对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基金代码及简称如下:
  A类基金份额代码:000695
  A类基金份额简称: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A
  C类基金份额代码:007514
  C类基金份额简称: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C
  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A类份额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1.50%
0
5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A类份额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6个月 0.5%
6个月≤T<1年 0.1%
1年≤T<2年 0.05%
T≥2年 0%
C类份额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后续可增加其他代销机构作为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履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二、基金份额的认购”的“1、认购费用”中增加:
  “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第4条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的“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的“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8、《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2、《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第16条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第1条修改为: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4、《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修改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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