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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稳健(1500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2202
基金代码 150076
公告日期 2012-03-19
编号 1
标题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11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3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7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8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9
六、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22
七、清算与交割 .................................................... 24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25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 27


重要提示
1、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其中,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6、本基金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发售,其中,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的附件)公开发售;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7、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沪深3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浙
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后上市交易。
9、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0、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1、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3、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15、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6、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和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付天下”)合作,面向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客户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7、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2012年3
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2012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9、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20、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1、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21-321或0571-2882 2288咨询认购事宜。
2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3、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外认购”或“场内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适用。
24、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浙商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浙商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①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沪深3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沪深3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②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③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④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① 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②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浙商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浙商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浙商进取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浙商沪深300份额和浙商稳健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波
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③ 折/溢价交易风险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④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或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⑤ 份额折算风险

A.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B.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通过上市交易买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买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
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⑥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⑦ 基金的收益分配带来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浙商沪深300份额和浙商稳健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③ 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 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 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

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⑥ 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⑦ 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4)其他风险
①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②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③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④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6802)
场外基金简称: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场内基金简称:浙商300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七)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的附件)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若投资人欲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应选择认购浙商沪深300场外份额;若投资人欲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持有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应选择认购浙商沪深300场内份额。
(九)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一)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6%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80元,则其可得到的浙商沪深3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80)/1.00 =99,08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为99,089.90份。
4、场外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5、场外认购的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场内认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1.0%=5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500=50,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50,050份
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经确认的浙商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50,050×0.5=25,025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50,5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为25,025份、浙商进取份额为25,025份。
4、场内认购的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场内认购的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
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五、 直销中心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复印件。
(2)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3)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人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人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人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5)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7)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一式两份。
(10)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投资人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三)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3、浙商基金网上直销地址为:
4、支持的银行卡种类:
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5、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六、 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夏银行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华夏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个人投资者可于 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9:30-1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到华夏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的网点办理开户。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 客户已开立或持有华夏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② 客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本人的华夏卡
C.填妥《基金代理销售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③ 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④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认购申请所需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填妥并提交《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服中心(95577)查询。
(4)注意事项
① 请个人客户本人到华夏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咨询代销网点工作人员。

2、华夏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认购的时间
机构投资者可于 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9:30-1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到华夏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的网点办理开户。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 客户已开立或持有华夏银行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② 由机构经办人到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B.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前来办理时,还须提交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书上指定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基金代理销售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③ 客户持上述材料到柜台开立基金账户;
④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认购申请所需材料
① 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填妥并提交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交易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客服中心(95577)查询。
(4)注意事项
① 机构客户请到开户银行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咨询开户银行。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不得动用。认购资金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募集期届满,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571-28191825
传真:0571-28191919
联系人:鲍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49.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平台地址:
2、代销机构:银行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3、代销机构:券商及其他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网址:

(1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徐轶青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1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1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A区6-7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网址: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66 56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网址: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689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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