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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A(2601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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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4991 | ||||||||
基金代码 | 260109 | ||||||||
公告日期 | 2006-09-16 | ||||||||
编号 | 3 | ||||||||
标题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信息全文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鉴证律师)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不具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由律师对其计票过程予以鉴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或鉴证报告、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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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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