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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价值基金P人民币非对冲(96804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75416
基金代码 968040
公告日期 2019-03-14
编号 1
标题 惠理价值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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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惠理价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18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01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
证监会给予认可, 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本基
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其适合任
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
金登记机构、行政管理人、保管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P”类份额人
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和“P”类份额港元。本基
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余份额类别, 具
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的基金代码为: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968040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968041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
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
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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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19年3月18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
书及信托契约附录A)及/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1份, 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
额的赎回申请。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行政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
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的《惠理价值基金招募
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进行披
露, 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1 《惠理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惠理价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惠理价值基金基金说明书》
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惠理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惠理价值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惠理价值基金基金说明书》。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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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天弘基
金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
达到48%, 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
国结算, 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同时, 因本基金及
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该总
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基
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
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
等)导致的风险。
(4) 汇率风险。
(5)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
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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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
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
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基金份
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
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与条件参见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
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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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代码: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968040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968041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专注分析具有升值潜质投资项目的基本价值, 实现持
续的理想回报。基金管理人旨在挑选其相信股价相对内在价值具有大幅折让的股
票。
本基金将会集中投资亚太区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分布并无地域性或领域性或行业性
比重限制。基金管理人也不会试图按照市场指数基准去分配基金组合内资产的地
域、领域或行业比重, 基金管理人可能大举投资在相对较少数量的股票。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70%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
适的投资比例投资于任何市场规模的公司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投资的权
益性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本基金可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 将其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以下每一类证券, 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除权益性证券外, 还会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如国库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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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银行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等。然而,
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的10%以上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
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也可在投资组合内
大幅增持现金或其他现金等价物, 并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多30%投资于集合投
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利益冲突”部分)管理或
发售的计划), 但前提是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准许的范围。在特殊
情况下(例如市场下行或出现重大危机), 本基金可为了现金流管理暂时将其资产净值
的最多100%投资于流动资产, 例如存款、国库券、银行存款证、短期商业票据。本
基金还有可能投资于商品、期货、期权、认股权证、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工具,
但前提是相关投资必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准许的范围以及基金说
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
本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
为“沪港通及深港通”)(基金说明书“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载有进一步说明)、中
国A股连接产品(“CAAP”)(例如: 参与票据, 即由第三方(即CAAP发行人)发行的上
市或非上市衍生工具, 代表CAAP发行人向本基金支付相等于持有相关 A 股的经济
回报责任)以及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直接投资于A股的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或发售的计划)对
A股作出的最高投资额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为限。
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市场(例如A股及B股)作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
产净值的20%。
为免生疑问, 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2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以人民币报价并可供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投资者交易。
B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以外币报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
美元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港元)并可供境内外投资者交易。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即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少于30%)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
目。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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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的证券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不会使用证券化及结构式金融工具, 如抵押债务证券、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及信贷违约掉期。本基金亦不拟进行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
然而, 本基金可订立股票借贷安排, 前提是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 连同本基金已借出
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投资目标及策略”一节、“投资限制”一节、“借款
与杠杆”一节以及“证券借贷”一节所述的有关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
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人民币10元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元
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25%(最高为 2%)*
受托人费用
(包括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费用)
首个 15,000 万美元的 0.15%(最高为 0.15%)*;
第二个 15,000 万美元的 0.13%(最高为 0.15%)*;
其余部分的 0.11%(最高为 0.15%)*;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 3,000 美元定额年费
受托人还有权就向本基金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按
本基金资产净值收取每年 0.03%的费用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 份额净值高于每份额基金资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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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历史峰值增幅的 15%。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
额人民币对冲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
峰值定为人民币 10 元。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与本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相
对应。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
绩表现费, 在该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
的份额净值(已计提业绩表现费)将定为下一
个业绩表现期间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业绩表现费”等部分。
其他开支 除上述费用外, 本基金须承担印花税、各项赋
税、香港证监会的年费(如有)、上市费、经纪
费、银行收费、注册费和托收费、保险和安保
费、审计师费、受托人指定的任何保管人费用及
开支等(包括为本基金的交易进行结算而支付的
交易费及所有副保管人费用等)、咨询法律意见
的应付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为取得及/或
维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及/或取得《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世界各地的任
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对本基金的认可或其他官方批
准或核准的费用, 以及本基金在营运上或行政管
理上招致的若干其他费用。本基金也须承担日后
基金说明书、报告与财务报表的编制、翻译、印
刷及分发等各类事宜, 及因法律的改变或引入新
法例而导致的任何成本(包括为遵照任何有关单
位信托基金守则而招致的任何成本)。
* 请注意, 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有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不
超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付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
“费用及开支”一章的内容。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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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并
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布公告。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在内地发行的所有“P”类份额(包括“P”类份额人
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在基金管理人作出收益
分配的情况下, 除非份额持有人另行要求, 否则作出的任何收益分配, 将自动再投资
于申购本基金的额外份额。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
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
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
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
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内地投资
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
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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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
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
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
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
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内地
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
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本
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
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准。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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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
明书及信托契约附录A)及/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
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以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
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和“P”类份额港元。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份额类别仅包括“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视情况在内地
销售以上其余份额类别或增设其他类别以进行内地销售。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
冲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该等份额类别, 赎回基金份额
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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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
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人民币10元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
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份额净值。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加上其认为相当于申购金额的款项作出投资时可
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有, 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1%)。目前基金管理人无意在
申购价中加入额外费用(即申购款项投资底层资产时产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 例如通
过经纪商投资底层资产时产生的经纪费用), 除非申请人(内地投资者层面)申购数量
巨大(即申购金额为2,000,000美元或以上)。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相当于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如
有, 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1%)。目前基金管理人无意在赎回价中扣减额外费用
(即本基金为支付赎回款项变现底层资产时产生的财务及出售费用, 例如通过经纪商
变现底层资产时产生的经纪费用), 除非赎回份额(内地投资者层面)数量巨大(即赎回
金额为2,000,000美元或以上)。
计算所得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申购价(不包括
任何申购费)、赎回价的数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调
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就所有“P”类份额(包括“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及“P
”类份额人民币对冲)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5%。
赎回费 无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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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赎回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1.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在上述
费率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
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
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
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
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纳或拒绝任何份额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
内地投资者承担。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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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0.01份(截位法), 代表更小
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保留为本基金利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
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
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除非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
T+3日内以结清款项)收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 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
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4日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行政管理
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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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
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6. 巨额赎回
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无需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
责的情况下)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得无理拖延或不予批准)限制所有类别份额
在任何交易日的赎回基金份额总数, 最高不得超过所有类别份额已发行份额总
数的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更高百分比)。在此情况
下, 此等限制会按比例分摊以便所有在该交易日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可按同等
比例进行。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所有在该交易日应该进行赎回而未获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根据同样的限制顺延
至下一个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进行赎回。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
“P”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地销售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有关的基金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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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
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成功后, 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
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
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
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
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
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
民币非对冲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最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
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 10,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 5,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
低持有额 10,000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不得导致赎回后的账户余额少于上述最低持
有额。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后续申购金
额要求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豁免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部分赎回的最低持
有额规定。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
对冲的最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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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1份, 其可
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
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 或因某些原因导致不能
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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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应无理地延迟或拒
绝批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以紧接的上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或最后可得的价值
计算)10%(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资在其挂牌、上
市或买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关闭或未开放正常交易(普通节假日除外), 或
该等投资在该等市场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暂停;
(2) 存在使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当时包含的部分或全部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不能正常地或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处置的情形;
(3)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 或因某些原因导致不能
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汇率变现本基金所持投资或将变现所涉
及的款项进行转账。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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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客户服务电话: 95046
网站: https://www.thfund.com.cn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
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信息; 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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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
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6)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及其
对应的证明材料。
(3) 天弘基金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1) 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各类表单。
3. 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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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6)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基金
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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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4)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 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通过天弘基金网站申购
1. 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交易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 但交易日
15:00(北京时间)之后以及非交易日的申购申请, 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申
购申请。
2. 开户及申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天弘基金网站(www.thfund.com.cn)上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申购
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天弘基金
网站(www.thfund.com.cn),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
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
(3) 已经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天弘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
(4) 投资者确认申购前需在购买页面点击确认《非美国纳税人声明》及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三) 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惠理价值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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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43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谢清海
苏俊祺
何民基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行政管理人、
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太子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贸区
响螺湾
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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