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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货币(1633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949
基金代码 163303
公告日期 2006-07-27
编号 3
标题 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巨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巨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巨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巨田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释义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和发起设立基金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58. 04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本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1、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账管理基金财产,是否挪用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是否按期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妥善管理上述账户;
3、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有关问题是否及时反馈;
5、基金托管人是否对基金非公开信息保密,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6、基金托管人是否认真履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职责,是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
7、法律法规要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募集资金划入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资金、收取认(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存款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7)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8)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上述规定时,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视情况进行修改。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其它有价证券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生效日期,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实物券出入库指令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合理时间和资金结算所需在途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更正,重新发送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执行或延缓执行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超买或超卖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个交易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3、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规定时限内将申购资金划到托管账户,未能如期划款入账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规定时限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未能如期划款入账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有新规则,按新规则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基金资产估值差错的处理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因发生估值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A、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C、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D、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E、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当日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据此对外发布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的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账务数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核对会计数据以及基金的财务指标,发现相关各方的数据存在不符的,双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数据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加盖公章的报表以加密传真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更新招募说明书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收入、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项目以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时,相应调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反之,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基金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相关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数据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有关财务数据、基金收益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财务报告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信息暂停或延迟披露的情形:
1、由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用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再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四)其他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基金费用的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经复核无误后应立即改正,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如果因账务调整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应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处理。如果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费用列支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出现分歧,或者基金管理人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由于未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和未遵守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按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15年,并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巨田”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核准后的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一)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基金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按有关规定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托管协议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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