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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货币(1633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948
基金代码 163303
公告日期 2006-07-27
编号 2
标题 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巨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7
第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9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22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第九部分 争议的处理 39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40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和发起设立基金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58.04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按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一)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类别;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2、通讯方式开会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委派授权代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委派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收入、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项目以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时,相应调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反之,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再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费率的下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 投资理念
预测、判断短期利率变动趋势,以主动式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和微观形势,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优化配置组合的品种和期限结构,稳定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化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和品种选择,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基金资产的收益。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资金供需、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研究和分析,预测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从而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
战术资产配置:主要包括对交易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套利的选择与操作,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努力实现超额收益。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微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财政和货币政策变化、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
(4)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资金供需、品种结构等进行研究与分析,提交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和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初步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3)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和风险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测算;相关部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和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方案;
(5)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并考虑风险管理小组的风险管理建议和市场部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管理;
(6)投资组合和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跟踪评估,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都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符合如下具体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平均剩余期限(天)=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剩余期限天数的确定
①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④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债券投资品种市值的确定
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市值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不包括债券应收利息;
②贴现式债券的市值含有内在的应收利息;
③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金额按照回购首期成交金额计算。
(4)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本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0、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了部分禁止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禁止行为。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在实际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因发生估值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5、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分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5、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3、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重大关联事项;
16、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0、基金募集期延长;
21、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1、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按有关规定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依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本基金备案条件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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