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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久嘉(1847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90
基金代码 184722
公告日期 2002-06-26
编号 1
标题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发起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 基金单位发行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
  ●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其中0.01元为发行费用
  ●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发行方式:网上向自然人发行与网下向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 发行时间:2002年7月1日
  ● 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推荐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基金发起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久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投资目标: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投资理念:
  投资对象的价值是决定价格的基础,综合衡量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准确判断与把握其价格是价值投资策略的核心与最终实现。
  投资类型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平衡型投资。
  以风险-收益量化判断为基准的弹性资产配置是基金投资的基本策略。股票投资的配置采取复合的积极的策略, 60%-80%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以行业及其特异性内质为配置标准,其余以个股的价值判断为主要依据。
  选股基本标准:
  公司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不低于70%或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正。
  业绩比较基准:
  目前本基金选取上证A股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为中性的风险偏好。力争实现年度内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市场下跌时跌幅不高于比较基准跌幅的60%,在市场上涨时增幅不低于比较基准的70%。
  风险控制指标:
  本基金严格坚持长期、分散的投资组合以控制投资风险,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流通股本的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而成;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招募说明书:指《久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即2,000万份,其中: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5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5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5%。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全体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合计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即1000万份,其中: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持有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25%;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持有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2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持有5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银川市民族北街1号
  注册资本:72605.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吕莉
  联系电话: 0951-6024610
  传真:0951-6030195
  联系人:葛青
  2、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号
  注册资本:5747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虎
  联系电话:0991-2306684
  传真:0991-2306684
  联系人:徐振江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联系电话:0755-3662688
  传真:0755-3662600
  联系人:李超、刘思远
  (二)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电话:0755-3516283
  传真:0755-3516266
  联系人:于春洪、杨旭、王晓科、周炜
  (三)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
  副主承销: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上市推荐人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莉
  注册地址:银川市民族北街1号
  联系电话:0951-6024610
  传真:0951-6030195
  联系人:葛青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经办律师:赵燕士、石铁军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蛇口新华路海滨花园海滨中心商场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祺衍
  电话:0755-290366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渭华、魏小珍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久嘉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采用网上向自然人发行与网下向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将根据有效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来调整上网发行和网下配售的数量;如果网上、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基金发行规模,主承销商将延长发行期;如发行期结束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二)发行时间:2002年7月1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将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申购。
  在上述发行时间内,如因投资者认购严重不足致使基金无法正常成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保留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延长发行时间的权利。如延长发行时间,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将另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本基金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上网发行份额暂定为10亿份基金单位,网下 配售份额暂定为10亿份基金单位(包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20,000,000份基金单位);主承销商将根据有效申购情况,在网下配售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作适当双向回拨。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
  (六)网上发行安排:基金单位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申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的整倍数;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多次申购只有第一次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网上申购者单个帐户的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6,000万份基金单位。
  (七)网下发行安排:申购基金的数量不得低于50万份基金单位,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份基金单位或1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法人单个帐户的认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3%,即6,000万份基金单位,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的认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10%,即20,000万份基金单位。
  (八)本招募说明书仅对久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于2002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份基金单位,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托管银行帐户,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我们的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建立于证券市场近似有效性(或半强有效性)的假定前提下。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在充分考虑投资的风险与回报情况下,大多数证券的定价是恰当的。因而我们将在基于详尽分析前提下尽可能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股票以降低个别公司的风险。同时,根据我们的经验与统计,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配置是确定投资风险-回报状况的主要决定因素。资产配置的选择比资产组合选择对投资业绩的影响将重要得多,我们将对基金的资产配置尤为重视,以保证基金收益的稳定增长。
  (二) 投资类型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的多变性使得平衡型投资成为较为合理的选择,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成长和当期收入间的均衡也符合市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取向。
  本基金将注重选择经营状况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己显露一定成长趋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组合的构建对象。本基金将极其注意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品种上的配置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长。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始终坚持价值投资原则及实事求是的投资理念以选择投资对象及投资的市场时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成长的具有独特特征的新兴市场,一方面她具有新兴市场所特有的活力与众多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她又身处变革中的中国经济体系中,各种理念及利益群体的冲突必引致市场整体的较大波动。我们必须既坚定信心,相信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所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注重把握个别公司的内在价值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同时又注意以灵活现实的策略回避市场整体波动的系统风险。
  (四) 投资策略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本基金将极其注重对市场整体趋势的把握。对投资的市场时机的选择我们将尤为重视。 本基金将极其注重对不同类别投资市场的整体风险与收益的评判与把握,严格做好资金管理,在不同阶段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的分配比例。
  对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取复合的积极的操作策略。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投资组合中60%─80%将分散投资于精心选择的不同上市公司,根据不同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权重及风险收益预期构建一具有较大样本空间的动态投资组合。我们将根据对市场整体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判断与把握,适时调整该组合在整个基金资产的份额以获取收益及控制系统风险。这部分从组合的需要出发选择个股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是把握市场整体趋势的最主要手段,也是本基金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
  本基金将在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方向及动态、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选择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中长线持有的投资组合对象。这部分以个股本身的投资价值及成长潜力为主要依据而出发构建的组合投资将占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投资组合的20%─40%。我们将根据上市公司本身的发展态势及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适时作出是否作数量及种类上的重大调整的决策。我们希望能以这部分更加积极的投资来谋求更多的市场机会以获取更为理想的回报。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公司与价值型公司股票。本基金遵循的基本选股标准为:公司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大于70%或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正。
  (六) 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经营宗旨,高度强调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将严格按照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以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获取长期稳定;
  (3)本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主要特点为:经营状况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在本行业有一定地位及发展空间、己显露一定成长趋势的公司。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流通股本的8%;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投资组合的管理流程
  (1)分析国债、股票、现金资产的经济和市场环境,判断市场趋势;
  (2)确定债券、股票,现金资产的比重,作出资产配置选择;
  (3)根据有关限制规定和初步分析,选择建立合适的基准指数;
  (4)根据选股标准和评价指标在确定的基准股票篮子中筛选个股;
  (5)运用多目标规划,优化资产组合比例构建组合;
  (6)从行业和个股角度对组合进行风险的边际分析、增量分析和成分分析;
  (7)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分析,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
  (8)定期对组合进行全面的业绩评价;
  (9)根据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价的结果动态调整资产配置和个股选择。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变化趋势;
  (4)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发展方向及发展前景;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创新能力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决策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根据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对象的行业分配比例;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资产配置原则,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草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组合草案包括本基金资产的整体投资规模、计划投资股票的数量和金额;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论证和表决,通过后形成投资组合方案;如草案未能获得通过,基金经理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草案进行修改,再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续讨论直至通过;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形成投资组合;
  (5)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本基金的操作,对超过自身权限的投资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程序处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业绩评估
  本基金将定期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
  (1)对本基金业绩的定性分析将考察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是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合同等危及基金资产安全的情况,通过对组合的分析看本基金投资是否遵循了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关于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或投资风格的规定。
  (2)对本基金业绩的定量分析包括:采用基金净值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考察本基金总体投资收益情况;采用Treynor、Sharpe 、Jensen 等指标考察本基金管理的风险调整业绩情况;采用波动率、VaR等指标分析本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来源;采用业绩归因分析方法分析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业绩的资产配置能力,市场择机能力、证券选择能力等。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需要采用包括行业投资集中度、个股集中度、投资周转率、股票交易效率等数量化指标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估。
  (十)本基金由基金投资部下设的久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成员有:
  韩浩先生,基金经理,1967年生,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就职于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并任总经理,有9年的证券投资从业经历。
  阮涛先生,基金经理助理,1972年生,1994年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广发证券武汉分部、长城证券研发中心从事投资分析工作,2年证券从业经历。
  此外,久嘉基金管理小组还配备了2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协助基金经理从事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其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一般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和其他服务等方面。
  1、券商研究报告
  券商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一般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和委托研究报告。对券商研究报告主要从准确性、及时性、论据充分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这几个因素进行考核评价。
  2、其他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交易席位、联络渠道、共同调研、交流访问等方面。
  券商其他服务评价标准为:交易席位是否能正常使用、联络渠道是否畅通、共同调研的次数与质量、交流访问的次数与质量以及其他服务内容的数量和质量。
  基金管理人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在各家席位上的交易量挂钩。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席位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券商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发行风险
  本基金采取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发行,先由本基金的发起人认购20,000,000份基金单位,再采用网上向境内自然人定价发行和网下向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定价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并在网上和网下进行适当的回拨,如网上和网下认购后仍有余额,则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包销。虽然久嘉基金作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认购,但由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排除承销团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目前承销团已作好了包销的准备工作。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环境、投资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波动。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市场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当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甚至出现周期性衰退时,经济领域内各行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久嘉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公布中期报告后三个月或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拟定为基金发行成功后一个月左右。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中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的规定;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5)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变更;
  (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在偏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公众亦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按照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基金收益的相应部分;
  (3)依法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按照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相应部分;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下列事由之一,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持有人大会因达不到上述条件而无法召开,则对同一议题可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再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依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该持有人大会应被视为有效召开(而不论其出席人数和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名称: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莉
  注册地址:银川市民族北街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2605.8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7年11月24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等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赢利。
  2、名称: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虎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7470万元
  设立日期:1991年12月26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等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赢利。
  3、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设立概况: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文批准于2001年12月27日成立。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运行良好。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阶段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2)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后的权利:
  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阶段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
  (2)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后的义务:
  1)在基金存续期间应至少持有各方根据发起人协议书所规定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
  2)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基金持有人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3、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6、设立概况: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文批准于2001年12月27日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195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汪滨先生,董事、总经理。1962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海南省富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先后分管自营、研发、经纪、债券及基金业务。
  徐英女士,董事。1953年生,中共党员,北京财贸学院兼职教授。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1995年起担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吕莉女士,董事。1959年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霍津义先生,董事。1959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开发区计划统计局副局长、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天津开发区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崔泽军先生,董事。1964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国斌先生,董事。1968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总部总经理。
  张建海先生,董事。1960年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1995年起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马原女士,独立董事。1930年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现任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主持起草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活动,主编了一批重要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律界权威人士。
  麦建光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中国香港人,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5年加入香港安达信公司,1991年调入深圳,是安达信深圳和广州分公司的主管合伙人,也是安达信国际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招股、收购合并及公司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任俊杰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监管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
  王其文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美国马里兰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运筹学、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优化、预测与决策,资源与环境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擅长将管理决策中的数量分析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
  田志华先生,监事长。1955年生,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证券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李德良先生,监事。1951生,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傅鹏博先生,监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阮争先生,监事。1969年生,本科。现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于克祥先生,监事。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
  杨传益女士,监事。1957年生,会计师。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理。
  关林戈先生,副总经理。195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余骏先生,督察员。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8、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本公司设置了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开发部、运行保障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此外,还在董事会下设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公司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现有人员30名,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部分同时具有理工科和金融经济专业背景,主要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或基金从业经历。
  9、经营状况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管理由原富岛投资基金、兴沈投资基金和久盛投资基金改制而成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01年12月27日,自成立以来运行良好。
  (二)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公司章程;第二层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层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四层是公司各机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等。
  1、内部控制大纲:大纲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业务控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等;大纲还提出了控制环境和持续的控制检验问题。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建立持续的检验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评,而且在必要时,拟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评,以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适时性、有效性。
  2、在内部控制大纲的基础上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监察稽核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的职责主要是作合规性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管理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契约的情况,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10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第11条 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16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 40% 货币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 货币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 货币
  中原信托投资公司 1,500 15% 货币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500 15% 货币
    总 计 10,000 100% 货币
  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要求,股权比例可作调整。
  第26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37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2)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3)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任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5)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6)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7)不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兼任董事;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3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将公司自有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8)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9)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5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第51条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1)拟订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审计事务的方案;
  (2)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5)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6)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7)拟订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71条 公司设督察员
  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第78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5股东代表,1名为职工代表。
  第89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总经理任期三年,最多连任二届。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9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及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报董事会批准;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准;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8)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等;
  (9)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10)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10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及监察稽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
  (2)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运营的风险进行评价分析,如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隐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要求公司总经理、基金经理及有关直接人员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机构,根据监察稽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5)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111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112条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在基金存续期持有的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第113条 公司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
  (4)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
  (5)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115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1)提名
  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3)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4)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五)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七)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已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漏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 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成立时间:1979年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36
  1、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切金融业务。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各项业务不断发展,截至2000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总额达21848.8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18089.0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4843.56亿元。  2、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于1998年获准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运行处、核算管理处、监督处和综合处,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基金托管分部。总部员工30人,80%以上的员工已获得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3、主要人员情况
  尚福林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50岁,博士,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
  郭辉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4、托管已上市的基金说明
  截止2002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已托管的上市基金有:裕阳、汉盛、裕隆、景阳、景博、景福、兴业、同德、天华、鸿阳、景业、丰和等12家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能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代表3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税务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的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调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被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如因基金运作而需与证券登记公司联系办理有关事宜,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对该等事宜的负责方并无明确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办理后再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有关责任承担问题;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违约责任。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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