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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久富(1847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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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69 | ||||||||
基金代码 | 184720 | ||||||||
公告日期 | 2002-05-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主 承 销 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扩募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扩募风险。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久富 基金规模:253,697,560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18472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扩募总数量:246,302,440份基金单位 其中: 发起人认购数量: 500万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241,302,440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0.9511422 扩募后基金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扩募价格:1.01元/份基金单位,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权益登记日:2002年5月15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5月16日 持有人配售时间:2002年5月16日至2002年5月22日 发起人配售时间:2002年5月22日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2年5月10日 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由于历史原因,本基金发起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扩募前暂未持有本基金份额,按有关规定,本次扩募先由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认购本次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的基金份额,即500万份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发起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余下按1:0.9511422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共计向持有人配售241,302,440 份基金单位;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的承销团包销。 本基金上市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0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及《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富岛投资基金、久盛投资基金和兴沈投资基金2001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文件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本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 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扩募主承销商:指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 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25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1996年5月2日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 12月27日 (二) 主承销商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人:于春洪、杨旭、王晓科、周炜 联系电话:0755-3516283 传真:0755-3516266 副主承销商: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联系人:袁丁 联系电话:021-54043389 传真:021-54043281 分销商: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杨秀丽 法人代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0755-2262888 传真:0755-2448924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联系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经办律师:赵燕士、石铁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蛇口新华路海滨花园海滨中心商场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祺衍 联系电话:0755-2903666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冰、邓建新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 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富岛投资基金、久盛投资基金和兴沈投资基金2001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合并成立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文件批准上市和扩募。 (二) 基金扩募原因 1、本基金的扩募,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借助基金管理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投资理念,力争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更高的回报。 2、本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组合投资,在注重流动性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本基金的扩募,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回报。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方案 (一) 扩募对象及数量 扩募对象:基金发起人及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中: (1)发起人:本次扩募先由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500万份基金单位,其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 (2)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持有人按其在权益日收市后持有份额以1:0.9511422 的比例进行配售,共计向持有人配售241,302,440 份基金单位。 (3)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的承销团包销。 (二)扩募价格: 扩募价格均为每基金单位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三) 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先由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认购本次扩募后基金总份额的1%的基金份额,即500万份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发起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50万份基金单位; 向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按其在权益日持有的份额,以1:0.9511422的比例进行配售,共计向持有人配售241,302,440份基金单位。 (四) 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2年5月15日 除权基准日:2002年5月16日 (五) 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本基金份额达到5亿份基金单位, 扩募前基金份额变动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目 扩募前份额 配售增加份额 扩募后份额 比例% 发起人份额 0 5,000,000 5,000,000 1 公众投资者份额 253,697,560 241,302,440 495,000,000 99 总份额 253,697,560 246,302,440 500,000,000 100 注:发起人扩募增加部分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部分之和。七、本次扩募认购缴款办法 (一)认购缴款起止日期 持有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5月16日至2002年5月22日 发起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2年5月22日 (二)缴款地点 1、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2、发起人认购缴款地点:交通银行 (三)缴款方法 1、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时间到各自证券交易营业部办理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久富配售”,交易代码:“188720”,每份基金认购价格为1.01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基金单位份数乘以配售比例 0.95114222 后取整。 2、发起人认购部分款项直接划入基金久富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帐户。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本次扩募部分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文)的要求,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发起人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的投资者可以参加配售 ,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要求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价值型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通过组合投资,在注重流动性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研究; (5)财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6)证券市场价格及其走势。 2、决策程序 (1)证券分析人员提出研究报告 在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由基金内部研究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证券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后,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对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整体投资计划,结合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基金经理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五)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许良胜先生担任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许良胜,1971年12月出生,经济学硕士。1997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毕业, 1997年至1998年,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证券发行工作。1998年开始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任总经理助理,协助部门总经理管理公司证券投资,有5年证券从业经历,4年证券投资经历。 (六)投资组合 1、投资组合的原则 (1) 分散投资原则 本基金在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注意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对象,通过分散投资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2) 资本增值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选择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3) 稳健性原则 本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并不单纯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持续增长。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选股标准 本基金属于价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较低的市盈率、较低的价格/净资产比、较低的β值、较高分红派息比率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预期价值(价格)的公司股票上。 4、业绩评估 本基金将定期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 (1)对本基金业绩的定性分析将考察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是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合同等危及基金资产安全的情况,通过对组合的分析看本基金投资是否遵循了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关于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或投资风格的规定。 (2)对本基金业绩的定量分析包括:采用基金净值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考察本基金总体投资收益情况;采用Treynor、Sharpe 、Jensen 等指标考察本基金管理的风险调整业绩情况;采用波动率、VaR等指标分析本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来源;采用业绩归因分析方法分析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业绩的资产配置能力,市场择机能力、证券选择能力等。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需要采用包括行业投资集中度、个股集中度、投资周转率、股票交易效率等数量化指标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估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由于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扩募风险 本基金扩募时将优先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基金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 (1)由于本基金拟扩募至5亿基金单位,如基金持有人欲维持所持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变,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2)如基金以低于权益登记日收盘的价格扩募,而基金持有人因故未足额认购扩募时向其优先配售的基金单位,除权后可能蒙受一定损失; (3)基金规模对基金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扩募对基金价格的潜在影响。 (二) 管理及操作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有影响。操作风险是在本基金管理人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对基金资产的损失。 (三)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一、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市场价格计算; 3、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4、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 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1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5、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数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调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富岛投资基金、久盛投资基金和兴沈投资基金2001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因此不需另行召开久富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英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25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经营范围:代理证券发行;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和清算;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证券的代保管和鉴证;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 财务状况: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成立至今连续盈利。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首次扩募时及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3、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6、设立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55号文批准,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7、主要人员情况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195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汪滨先生,董事、总经理。1962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海南省富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先后分管自营、研发、经纪、债券及基金业务。 徐英女士,董事。1953年生,中共党员,北京财贸学院兼职教授。历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1995年起担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吕莉女士,董事。1959年生,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董事长。 霍津义先生,董事。1959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天津开发区计划统计局副局长,天津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局长,天津开发区总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崔泽军先生,董事。1964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国斌先生,董事。1968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总部总经理。 张建海先生,董事。1960年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1995年起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马原女士,独立董事。1930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现任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主起草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活动,主编了一批重要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律界权威人士。 麦建光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中国香港人,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5年加入香港安达信公司,1991年调入深圳,是安达信深圳和广州分公司的主管合伙人,也是安达信国际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招股、收购合并及公司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任俊杰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生,本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监管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 王其文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美国马里兰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运筹学、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优化、预测与决策,资源与环境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擅长将管理决策中的数量分析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 田志华先生,监事长。1955年生,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证券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经理。 李德良先生,监事。1951生,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傅鹏博先生,监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阮争先生,监事。1969年生,本科。现任中原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于克祥先生,监事。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 杨传益女士,监事。1957年生,会计师。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理。 关林戈先生,副总经理。195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余骏先生,督察员。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本公司设置了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市场开发部、运行保障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此外,还在董事会下设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和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公司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现有人员30名,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部分同时具有理工科和经济金融专业背景,主要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二)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公司章程;第二层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层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四层是公司各机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等。 1、内部控制大纲:大纲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业务控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等;大纲还提出了控制环境和持续的控制检验问题。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建立持续的检验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评,而且在必要时,拟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评,以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适时性、有效性。 2、在内部控制大纲的基础上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监察稽核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的职责主要是作合规性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管理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契约的情况,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10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第11条 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16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 40% 货币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 货币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 货币 中原信托投资公司 1500 15% 货币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500 15% 货币 总 计 10000 100% 货币 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要求,股权比例可作调整。 第26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37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2)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3)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任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5)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6)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7)不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兼任董事;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3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将公司自有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8)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9)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5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第51条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1)拟订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审计事务的方案; (2)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5)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6)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7)拟订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71条 公司设督察员 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第78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5股东代表,1名为职工代表。 第89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总经理任期三年,最多连任二届。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9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及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报董事会批准;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准;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或辞退工作人员; (8)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等; (9)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10)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10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及监察稽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 (2)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运营的风险进行评价分析,如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隐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要求公司总经理、基金经理及有关直接人员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机构,根据监察稽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5)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须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111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112条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在基金存续期内持有的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第113条 公司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 (4)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 (5)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115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任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责任;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金玉凤 联系电话:021-62082517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财务状况:截至2000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已达6281.82亿元,境内行实现利润26.01亿元,人均利润5.6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水平名列国内五大银行前列。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交通银行总行于1998年6月获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1人。 托管业务情况:交通银行目前已托管普惠、安顺、汉兴、裕华、兴科、安久、科讯、科汇、华安创新、科瑞、久富等十一只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和转型 (一) 基金的扩募和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本基金是由原有的投资基金合并而来,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经本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授权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首次扩募和续期手续。 (二) 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理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一) 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2年5月8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3,132,941.91 清算备付金 43,825,821.96 股票投资-成本 148,339,274.18 债券投资-成本 78,040,493.53 资产估值增值 2,486,552.28 其他应收款 3,250,294.13 基金资产总值: 279,075,377.99 应付管理人报酬 410,536.98 应付托管费 68,422.80 其他应付款 15,129,218.88 负债合计: 15,608,178.66 实收基金 253,697,560.00 未分配收益 7,283,087.05 未实现资本利得 2,486,552.28 持有人权益合计: 263,467,199.33 基金资产净值 263,467,199.33 每股基金资产净值 1.0385 注:上述批露的本基金数据未经审计 (二) 重要财务事项 1、 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 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资产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的股票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未上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资产净值估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本期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二十四、重要事项揭示 (一) 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2年5月15日,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进行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 (二)基金扩募价格的确定原则:依据基金久富上市公告书中公告的扩募方案,本基金扩募价格按每基金单位市值、每基金单位面值与每基金单位净值三者孰低加0.01元的原则确定,截止2002年5月8日,久富基金单位市值、单位面值、单位净值分别为每基金单位1.23元、1.00元和1.0385元,因此本基金最终确定的扩募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三)本次扩募基金持有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单位净值可能不同,如持有人放弃认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1号《关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基金上市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0日。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文) 2) 《关于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文) 3) 《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文) 4) 《关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 5) 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基金2001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6) 久富基金扩募的法律意见书 7)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11)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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